2016年
财会月刊(4期)
说法读规
法定盈余公积金制度的存废思考

作  者
范伟红(教授),密斯雨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1120

摘  要

     【摘要】我国由于长期实行有计划的公有制经济,企业会计核算上提取法定公积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据这一精神,是否还有必要提取法定公积金值得探讨。本文通过分析法定盈余公积金对公司、中小股东与债权人的影响,认为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无益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且侵害了公司经营自主权,阻碍了中小股东收益分配的实现。因此,本文主张废除法定盈余公积金制度,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收益分配与刺激消费扫清障碍。
【关键词】公司法;法定公积金;公司自治;分配权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04-0099-3

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公有制企业占主导地位,为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及企业的正常运行,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因此,198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1992年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需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并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规定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10%。然而,自改革开放后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以来,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民营企业数量不断攀升。在这种情况下,若企业仍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不仅造成了国家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问题,也不利于鼓励分配、刺激消费。因此,本文对当下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一事提出了质疑。
一、盈余公积金性质及法定公积金制度
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一)盈余公积金的性质
1. 盈余公积金是净利润形成的积累资金。根据《公司法》所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可知,盈余公积金来源于企业税后利润。此外,在企业需要弥补可能的损失或预计未来需要大笔资金时,盈余公积金作为留存于企业的一项权益便能发挥储备金的作用。由此可知,盈余公积金是企业净利润形成的积累资金。
2. 盈余公积金归全体股东所有。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即股东的权益。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金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变化,不影响股东权益总额,仍归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3. 盈余公积金属于扩大再生产范畴。盈余公积金形成的资金可以表现为货币资金,也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实物资产,它随着企业其他来源的资金进行循环周转,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盈余公积金属于扩大再生产范畴。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制度的价值
法定公积金是盈余公积金中由国家强制企业提取的部分,当企业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制度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具有不同的价值。
1. 法定公积金制度产生的背景。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总方针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务会计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当时的企业基本都处于初建期,难免经历亏损阶段,并且各行各业都处于成长期,需要加大投资,促进生产。因此我国于1992年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中规定,利润分配时“要提取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提取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计提福利设施支出”,强制要求企业留存部分收益作为储备资金。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废除了强制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但并未改动涉及法定公积金的相关规定,企业每年仍必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2. 提取法定公积金制度的目的与运行情况。当企业的本年累计盈利为正数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企业的积累增加,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少。计划经济体制下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目的在于通过强制提取准备金限制分配,一方面为企业在亏损时提供资金保障,保护所有者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调节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然而,改革开放后我国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国家整体战略从增收节支变为促进消费,并非所有企业都需要扩大再生产。首先,对于资金周转速度较快的企业强制留存公积金会造成资金的闲置,而且,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闲置的部分资金会增加企业的机会成本,即增加交易费用;其次,法定公积金在企业盈利时提取,亏损时不计提,并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低迷与中小股东的分配权得不到保护有密切关系,提取法定公积金减少了企业分配的股利,影响了小股东利益分配的实现。因此当前的法定公积金制度与国家相关政策似乎不相匹配。
二、法定盈余公积金制度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现代公司制度是围绕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而设计的,这是公司法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理性经纪人的必然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人的自治行为始终处于主导和主动地位。公司自治强调脱离政府的过度管制,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自由,作为市场主体进行自我经营、自我决策、自我约束与自我规范。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会干预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涉及公司积累、分配与消费关系的处理,实质上是企业的经营自主、自治问题。在当前国家鼓励分配、促进消费,各行各业发展状况不一的大环境下,法定公积金制度必定会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此外,盈余公积金作为股东共同所有的权益,强制提取法定公积金会干扰股东的利润分配权,从而影响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同的利润分配方式会引起企业资金存量与股东权益规模及结构的变化,也会对企业内部的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影响。此外,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所采取的经营战略也不相同。例如,当企业处于衰退期时,投资需求很小或没有,适合采取紧缩型战略,若此时再强制提取公积金则与其发展状况不符。
笔者随机收集了上交所的30家上市公司2013年的盈余公积金提取数据,对于当年实现盈利的公司,计算“盈余公积金年末数/(年初数+本年提取数)”的值,以此判断盈余公积金的利用情况;对于当年亏损的公司,查看其是否有利用盈余公积补亏,从而判断盈余公积的利用情况。这30家上市公司中,有21家在2013年为盈利,9家为亏损。21家盈利的公司中,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均为当年净利润的10%,且“年末数/(年初数+本年提取数)”的值均为100%,所以法定公积金的利用率为0。此外,9家亏损公司也没有利用盈余公积补亏的例子。
该统计数据说明,大部分公司均没有将法定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造成资本闲置、资源浪费。强制留存的部分或许本来可以用于分配或其他用途,而企业却不得不提取,这就体现了国家的干预。提足法定公积金的企业,其盈余公积提取比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设定,这时企业才充分发挥了其自主经营权。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经历一段“不自由”时期才能实现自主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也说明法定公积金制度已经与现实实践脱节,失去了其原本的价值。
同时,从与其他国家的法定公积金制度的比较中也可看出,我国的法定公积金制度过于苛刻。法国的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5%,且在公积金数额达到公司资本10%时便不再强制提取;德国的强制提取比例也为5%,上限为10%。相比法德两国,我国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和上限均较高,反映了我国对提取公积金的管理偏于严格,而这一倾向与企业自治相冲突。因此,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提取法定公积金属于国家的干预。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会减少公司股东分红基数
利润分配虽然是企业所有股东的权利,但基本上是中小股东唯一的投资回报渠道,而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获取利益或担任实际经营者获取劳动报酬,短期内的分红对其影响不大,而且控股股东在是否分配股利问题上更有话语权,也更倾向于不分或少分,以便能控制更多的企业资产。大多数中小股东入股的目的并不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是在短期内获利,提取法定公积金减少了公司股东分红基数,无疑会减少股东的投资收益,长久下去便会削弱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故法定公积金的存在与《公司法》中提出的保护中小股东收益权的目的相互矛盾,将企业利润强制留存与增强市场活力的政策相背离,使得本来在利润分配中权益就得不到合理保障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进一步的威胁。
(三)法定公积金的提取不能保护债权人权益
法定公积金本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一旦取消强制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规定,公司用于分配的利润增加,首先影响的便是债权人利益。法定公积金能否取消,关键在于取消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根本是公司的资产。
是否提取法定公积金影响的是资本的结构,而不是资本总量,更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结构与总量,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对债务人资产的保护。债权人之所以将资金贷给企业,是由于企业具有信用,公司信用是资产信用理论,公司资产形成对债权人的担保,因此法定公积金的取消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利润是公司全部资产的价值超过负债以及已缴股本的余额,是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源泉。所以,公司要想维持简单生产,首先必须清偿到期债务,承诺在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分配利润。只要企业不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其经营产生的利润就应该由企业自身支配,这也体现了公司自治的思想。这样不仅维护了债权人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再融资。
由以上分析可知,法定公积金制度并非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它的提取与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债权、债务清偿问题,只要公司资产完整,且不存在到期未偿还债务,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就应由公司自行安排。此外,按规定,企业在亏损时无须提取法定公积金,而这时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所以法定盈余公积金并未真正起到保护债权人的作用。同时,上文已提到取消法定公积金可使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增加企业利润,而利润越高偿债能力越强,便越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所以,在鼓励混合经济发展的时代,通过法律强制企业留存盈余公积金以扩大再生产已不适应当前企业经营模式,应尽量减少国家干预,增强企业自主经营水平,并努力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三、废除法定公积金的现实意义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主张废除法定公积金制度,还分配权给股东,由企业在盈利时根据自身发展状况自主决定是否提取盈余公积金及计提的比例。
1. 还分配权于股东。公司是由股东发起建立起来的,股东投入资本,履行义务、承担风险,那么公司的利润理应由股东分配,即企业的利润分配权客观上是股东的分配权。提取法定公积金是利润分配的一个环节,且属于强制性分配,股东不得擅自不计提或少计提,这就减少了可由股东自行决定分配的税后利润,侵害了股东的分配权。若废除法定公积金,那么股东对税后利润拥有完全的分配权,可以结合公司短期和长期的发展战略决定利润留存的比例,有利于增强市场活力。
2. 还经营自主权于公司。盈余公积金的性质之一就是它属于扩大再生产范畴,当企业准备扩大企业规模时,前期便会提取大量盈余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法定公积金是盈余公积金中强制提取的部分,也可投入扩大生产。笔者认为,当企业缺乏投资机会时,保留大量资金会造成资金闲置;当投资机遇来临时,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是否强制提取盈余公积金并不影响企业发展,理由如下:
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可通过举债、企业盈余获得,理性的企业一般会选择加权平均成本最低的资本结构,即采取一定方法确定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以使资本成本最低。假设某公司预计接下来有较优的投资计划,需要投资1000万元,当年税后利润为800万元,经评估后企业确定其最佳的资本结构为权益资本占60%,债务资本占40%,则根据这一比例可得企业需提取盈余公积金1000×60%=600(万元),外部借款1000×40%=400(万元)。企业需提取法定公积金800×10%=80(万元),由于该公司已经决定提取盈余公积金600万元,则法律强制留存的80万元并没有实际影响,这80万元是600万元的一部分,同样可以长期使用。在利润分配时,首先提取法定公积金80万元,其次提取任意公积金520万元即可。若废除法定公积金制度,企业只需直接提取盈余公积金600万元,并不影响盈余公积金总额。
所以,当企业准备扩大再生产时,其需要留存的盈余公积金比例必然会包括法律规定的10%的法定公积金,即在确定最佳权益资本的过程中,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极小。废除法定公积金后,企业按照原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总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并不妨碍企业扩大再生产。
3. 强化分配促进股东投资。提取法定公积金是影响中小股东分配权的客观因素。对处于外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弱环境中的中小股东希望企业采用多分配少留存的股利政策,以避免其利益受到侵害。废除法定公积金制度后,可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增多,企业便可适当增加股利分配率,强化分配。同时,企业的股利政策可以向企业股东和市场中潜在的投资者传递声誉信息和业绩信息。增加股利会被外界认为是经理人员对企业发展前景具有良好的预期,此时,随着股利分配率的增加,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得到保护,企业股票价格应该是上升的,进而增长市场信心,吸引投资。
四、结束语
基于本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定公积金制度是一种过剩的制度。利润分配与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密切相关。若废除法定公积金制度,对股东而言,有利于股东行使分配权,同时可分配利润增加,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对企业而言,扩大了经营自主权,企业可将资本投至更有益于企业发展的项目,为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吸引更多投资;对债权人而言,企业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便会增强,有助于其债权的实现;对政府而言,可为国家的调节分配提供更多市场化手段。
因此,在当前的经济条件下,废除法定公积金制度无论是对股东、企业还是债权人和政府都具有积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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