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9 期
总第 55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债务重组核算管见

作  者
孟陈栋 项康丽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CAS 12)规定,由债务重组产生的营业外收支都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重组协议中涉及或有事项时,或有事项是否发生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利润表。另外,或有事项是否发生的标准由进行债务重组的双方进行协商确定,这就给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留下了空间。 对于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经济业务,CAS 12重新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这使得会计人员在对非现金资产进行市场价值的最佳估计时,可能为了提高公司利润而做出不公允的估计。在此过程中,财务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会计经验并作出判断,很难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这又使得债务重组再次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因此,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应就债务重组对投资者和税收的影响进行披露, 并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
  CAS 12应用指南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因此,CAS 12将债务重组视为在非正常经营活动下产生的。但是CAS 12同时规定,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笔者认为,CAS 12关于该项业务的规定前后矛盾,应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置“资产转让损失(收益)”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