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财会月刊(35期)
审计·CPA
事务所转制、审计师声誉与审计质量

作  者
王晶晶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天津 300222)

摘  要

     【摘要】本文采用2009 ~ 2013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了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及其是否受制于审计师声誉。结果发现,总体而言,事务所转制能够抑制客户的盈余管理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以审计师声誉对事务所进行进一步分组检验,结果表明,审计师声誉高的事务所转制后显著地提高了审计质量,而审计师声誉低的事务所转制后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并不明显。本文对事务所转制的政策效果进行了检验,同时发现法律制度的运行离不开信誉基础,或者说声誉机制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以产权为基础。
【关键词】事务所产权;审计师声誉;审计质量;盈余管理一、引言
为优化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产权结构、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21日颁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对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一方面,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样将责任明确到个人,能够保护无辜合伙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风险共担的机制有利于形成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制衡。与有限责任相比,无限责任是事务所对审计质量提供的额外担保,是对审计产品质量最主要的承诺,向委托人传递高审计质量的信号。此外,事务所转制后,面临的法律风险更高,审计师执业会更加谨慎(李江涛等,2012)。因此,理论上,事务所转制能够提高审计质量。
然而,此次转制由我国政府机构推动,并非完全决定于事务所自身意愿,具有明显的半强制色彩(张俊生和张琳,2014)。转制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法律的设计,还取决于法律执行的效果。我国的法律环境尚不完善,对审计失败的处罚较轻,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审计师能否对其应承担的更高的法律责任给予足够的重视?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张维迎,2002),法律的执行依赖于事务所对声誉的重视程度,当事务所没有积极性维护声誉的时候,法律就失去了声誉基础。本文从审计师声誉的角度来检验这一问题。这是因为审计师声誉作为审计质量的显示信号,具有“难以建立和维持而易于毁损”的特征,对于高声誉事务所,机会主义会使其失去更多,因此,高声誉事务所对声誉损失和诉讼风险更加敏感和重视,而低声誉事务所对法律风险加重的反应可能并不明显。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①检验了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丰富了转制政策经济后果方面的文献;②现有关于转制效果的文献大多以单个事务所或整个行业为对象进行研究,未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忽略了不同事务所对政策反应程度可能不同的情况。本文立足于审计师声誉视角,发现只有高声誉事务所的转制能提高审计质量,低声誉事务所的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不明显,说明法律制度的运行本身离不开声誉,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声誉机制发挥作用一定程度上以产权为基础。另外,本文的研究结论为监管机构制定有关处罚措施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视角。
二、文献回顾、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 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英、美两国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均经历了由普通合伙制到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变(黄洁莉,2010)。Chan和Pae(1998)的研究表明,在美国审计市场,有限责任合伙制取代普通合伙制的政策降低了审计师的诉讼风险和努力程度,从而降低了审计质量。Muzatko et al.(2004)以1993 ~ 1995年美国IPO公司为例,研究事务所由普通合伙制转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对IPO折价的影响,发现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变削弱了合伙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动机,间接降低了审计质量。Lennox和Li(2012)对英国审计市场进行实证检验,没有发现事务所由普通合伙制转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会降低审计质量。笔者认为,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中,一方面,无过错合伙人不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人互相监督审计工作和建立质量控制系统来保证高审计质量的动机较弱;另一方面,过错合伙人的法律责任相对较重,审计师有更强的动机保持执业谨慎,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与英、美两国不同,《暂行规定》颁布之前,我国大多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制。《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事务所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鼓励中型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李江涛等(2012)、聂顺江等(2014)以2009 ~ 2011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发现事务所转制后面临的诉讼风险更高,审计师执业更谨慎,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上升,提高了审计质量。刘行健和王开田(2014)利用2008 ~ 2012年的数据、从政策出台和事务所实际转制两个层面检验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结果表明,事务所实际转制前后两年审计质量没有显著差异,而《暂行规定》颁布当年事务所审计质量显著提高,说明事务所在政策层面对法律风险的变化做出了预防性反应。还有部分文献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没有显著影响。原红旗和李海建(2003)以2001年64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以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比例替代审计质量,检验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研究发现,有限责任制或是合伙制对审计意见没有显著影响。原因可能是:一方面,虽然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实践中很难有效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很多事务所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合伙人的风险意识及监督管理难以在审计工作中体现出来。胡继荣和詹群(2010)的研究也表明,事务所法律责任加重并没有提高审计质量。
理论上,有限责任制淡化了合伙人的风险约束和赔偿责任,导致部分审计师忽视执业风险,弱化质量控制。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的,全体合伙人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为减轻法律责任,一方面,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会更加严格地遵守执业准则,保持执业谨慎,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合伙人之间会加强内部监督与控制,避免因其他合伙人的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事务所层面看,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助于事务所建立相互制衡的控制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机制并创新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此外,《暂行规定》对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合伙人数量和质量、注册会计师数量、注册资本下限等方面都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例如,事务所的合伙人若在转制前三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的处罚,则不得成为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上规定有助于事务所扩大规模,提高综合实力,进而提高审计质量。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第一项假设:H1: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能显著提高审计质量。
2. 事务所转制、审计师声誉与审计质量。为促进事务所尽快完成转制,财政部和证监会于2012年1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于2013年12月31日前必须转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否则将撤回其证券许可证。此次转制由政府机构推动,并非事务所完全自愿,具有明显的半强制色彩。转制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法律的设计,还取决于法律执行的效果。张俊生和张琳(2014)认为,我国的法律环境并不完善,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审计师未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更高的重视。
张维迎(2002)指出,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法律的执行依赖于当事人对声誉的重视程度,只有重视声誉,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就事务所而言,同样的法律处罚对审计师的心理成本与该审计师是否重视声誉有关。如果事务所不在乎自己的声誉,法律惩罚的威慑力就非常有限。声誉具有“难于建立和维持而易于毁损”的特点,一旦发生审计失败,事务所将面临诉讼赔偿,可能失去现有客户,甚至面临破产风险,特殊普通合伙制对事务所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于重视声誉的高声誉事务所,转制政策能较好地发挥作用;对于低声誉事务所,由于其本身声誉低,法律处罚对其心理成本较低,威慑力就非常有限,因此转制政策可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第二项假设:H2:相比于低声誉事务所,高声誉事务所转制能更显著提高审计质量。
三、研究设计
1. 模型设计。为检验假设,本文的回归模型如下:
absDA=β0+β1Change+β2Lnasset+β3Roa+β4Lev+
β5Growth+β6Cfo+β7Age+β8Loss+􀰑Indcd+ε (1)
模型(1)检验了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客户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预计β1显著小于0,即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能降低被审计单位盈余管理程度,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模型(1)中的被解释变量是审计质量absDA。由于审计质量无法直接观测到,通常使用一些替代性指标来间接测度,本文采用被审计单位盈余管理程度作为审计质量的代理变量。本文借鉴Dechow和Sloan(1995)修正的Jones模型计量操纵性应计利润,用其绝对值衡量盈余管理程度。具体模型如下:
TAi/Ai=α1(1/Ai)+α2(△REVi/Ai)+α3(PPEi/Ai)+εi
 (2) 其中:TAi=NIi-Cfoi,TAi是公司i当年总应计利润,NIi是公司i当年净利润,Cfoi是公司i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Ai是公司i上年年末总资产;△REVi是公司i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差额;PPEi是公司i当年年末固定资产价值;εi是残差项。
对模型(2)进行分行业分年度回归,得到估计系数α1、α2、α3,代入模型(3)得到公司i的不可操纵应计利润NDAi:
NDAi=α1(1/Ai)+α2(△REVi-△RECi/Ai)
         +α3(PPEi/Ai) (3)
其中,△RECi是公司i当年年末应收账款和上年年末应收账款的差额,其他变量含义与模型(2)相同。
进一步,可求出操纵性应计利润DAi=TAi-NDAi。
模型(1)中的解释变量是事务所组织形式Change。事务所转制前取0,转制当年及以后年份取1。
审计师声誉Rep是模型(1)的一个分组变量。自2003年起,中注协每年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名评分,该评分以事务所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惩罚情况以及其他指标为基础计算得出,能够比较综合地反映审计师声誉情况。本文将连续5年(2009 ~ 2013年)进入综合排名前十的事务所视为高声誉事务所,其余的视为低声誉事务所。
此外,根据已有文献(刘行健和王开田,2014),本文在模型(1)中加入了公司规模Lnasset、盈利能力Roa、财务风险Lev等相关变量,以控制公司相关特征的影响。另外,本文还增加了行业虚拟变量。具体的变量定义见表1。

 

 

 

 

 

 

 

 

 


2. 样本选取。本文选取截至2013年底完成转制的事务所在沪深A股上市的审计客户作为样本公司,以其2009 ~ 2013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对样本进行以下处理:①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因为该行业的会计核算和盈余管理具有特殊性;②剔除模型所需数据存在缺失值的观测样本。经过处理,本文最终获得4 222个公司年度样本。模型所需数据来自CSMAR和RESSET数据库,数据分析采用STATA11.0软件。为了剔除异常值对实证结果的影响,本文对模型中的连续变量在1%和99%的水平上进行了Winsorize处理。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1. 描述性统计。表2列示了转制前后模型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到,转制后操纵性应计利润绝对值的均值和中位数均比转制前低,且通过均值t检验,初步验证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变降低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提高了审计质量。

 

 

 

 

 

 


2. 实证结果分析。表3列示了模型(1)的OLS回归结果。第(1)栏报告了全样本下的回归结果,Change的系数β1为负且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说明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变降低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提高了审计质量,与假设H1一致。
同时, Lnasset和Cfo的系数为负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上市公司规模越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总资产比值越大,审计质量越高。Lev和Growth的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公司资产负债率越高、成长性越高,对资金的需求越强烈,越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Loss的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亏损的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等风险,更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
为检验假设H2,本文按审计师声誉高低将全样本分为两个子样本,在剔除了子样本中每个行业数据低于10的样本后,最终分别得到1 542和2 644个样本量,并进行回归分析。根据中注协发布的信息,有8家事务所连续5进入综合排名前十,分别是普华永道中天、德勤华永、毕马威华振、安永华明、瑞华(该事务所由中瑞岳华和国富浩华于2013年合并而成)、立信、信永中和和天健。因此,将上述8家事务所视为高声誉事务所,其余的视为低声誉事务所。
表3第(2)栏和第(3)栏分别报告了高声誉事务所和低声誉事务所的回归结果。第(2)栏中Change的系数β1为负且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第(3)栏中β1为负但不显著。这说明,声誉高的事务所转制后审计质量显著提高,而声誉低的事务所在转制前后审计质量没有显著变化,与假设H3一致。

 

 

 

 

 

 

 

 

 

 

 

 


3. 稳健性检验。为检验上述结论的稳定性,本文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第一,由于本文的因变量——操控性应计利润取绝对值后大于等于零,属于限值因变量,因此用Tobit回归方法对模型(1)重新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与表3基本一致;第二,夏立军(2003)研究认为基本Jones模型和调整KS模型能够有效度量盈余管理程度,因此用基本Jones模型重新计算操控性应计利润并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与表3基本一致;第三,改变审计师声誉的衡量方法,根据中注协发布的事务所综合排名前百家信息,将连续5年(2009 ~ 2013年)进入综合排名前20名的事务所视为高声誉事务所,其余的视为低声誉事务所,重新回归后的结果与表3第(2)栏和第(3)栏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
五、研究结论与不足
本文利用2009 ~ 2013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以及这一影响是否受制于审计师声誉。研究发现,在控制了审计客户规模、盈利能力、财务风险等因素后,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降低了客户的盈余管理程度,提高了审计质量。进一步地,为检验转制的效果是否受制于审计师声誉,本文按审计师声誉高低进行分组检验,发现高声誉事务所转制后审计质量显著提高,而低声誉事务所在转制前后审计质量的差异并不显著。这说明,高声誉事务所对声誉损失和诉讼风险更加敏感,更加注重对其声誉的维护,转制后法律风险的提高对其威慑力较大,因此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加谨慎,审计质量更高;对于低声誉事务所,由于其本身声誉低,法律处罚对其威慑力就非常有限,因此转制政策效果不明显。这也说明声誉机制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以产权为基础。
局限于目前的条件和认识,本文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审计质量不易直接衡量,本文用被审计单位盈余管理程度作为审计质量的代理变量,可能不能综合反映审计质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次, 审计师声誉作为一种信号机制,不能直接测度,本文仅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衡量,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检验。
主要参考文献
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
黄洁莉.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研究[J].会计研究,2010(7).
Derek K. Chan, Suil Pae. An Analysis of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the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Rule[J].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1998(4).
聂顺江,屈依娜,唐媚媚.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4(6).
刘行健,王开田.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有影响吗?[J].会计研究,2014(4).
赵向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与规模关系研究[J].审计月刊,2006(14).
P. M. Dechow, R. G. Sloan, A. P. Sweeney. Detecting Earnings Management[J].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95(2).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产权视角下的审计师声誉机制及其经济后果研究”(项目编号:7127218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内部控制与独立审计的耦合效应研究——财务重述视角”(项目编号:12YJA79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