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财会月刊(35期)
财政·税务
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与收入差距关系的实证检验——基于河南省1994~2013年的数据

作  者
李小珍1,2(副教授)

作者单位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武汉 430060;2.河南工业大学粮食经济研究中心,郑州 450001)

摘  要

      【摘要】本文利用河南省1994 ~ 2013年相关数据,对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和收入差距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和短期动态调整机制。长期内,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与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变化之间是正相关关系。短期内,河南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的变化程度不仅取决于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的变化程度,还取决于上一期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变化程度对均衡水平的偏离。因此,在目前财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优化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完善间接税税收制度,平衡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缩小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推进中原经济区的和谐、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间接税税负;收入差距;协整检验一、问题的提出
1994年重大财税体制改革基本理顺了“央地”关系,提升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和“全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巩固了中央政府的财权和财力集中度,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波动性扩大趋势(见图1)。从全国范围来看,城乡居民收入比自1994年的2.86倍逐年下降至1997年的最低值2.47倍,之后又持续回升至2009年的3.33倍,2010年以来出现缓慢回落迹象,但仍高于3倍。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相比,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程度略低,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整体态势趋同,1994 ~ 2013年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倍数同样是“先降后升再降”。
正所谓“穷则思变”,适度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城乡之间各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有效流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提升社会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但如果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会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成本,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进而阻碍各项改革的进程。河南省兼具“粮食大省”和“人口大省”的双重身份,其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与否,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这一重要公共问题,也关系着约占全国人口8%的居民的整体生活质量问题。因此,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仍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如果城乡居民收入比超过2,则判定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杨森平等,2011)。由图1可知,河南省自1994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处于“过大”的水平。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利用1994 ~ 2013年统计年鉴数据及官方网站公布的有关数据,对河南省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与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变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希望在为解决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这一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的同时,为推进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中原经济区快速发展以及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等提供新的思路,为河南省早日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收入倍增计划”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二、指标度量与数据来源
(一)指标选取及度量
1. 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的衡量指标。在现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下,农村居民表面上由于农业税的全面取消无须缴纳税费,但实际上仍承担着各种间接税税负。我国农村居民承担的间接税税负主要包括:“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时需要承担的增值税,消费应税消费品时需要承担的消费税,进行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劳务活动如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等服务时需要承担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购进从事农业生产的资料时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承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同时需要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杨森平等,2011)。在假设间接税税负能够完全转嫁且不存在逃税等行为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法定税率乘以税基来估算农村居民承担的各类间接税税负。由此,我国农村居民人均间接税税负=(承担的增值税税负+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间接税税负)/农村人口数,而城镇居民人均间接税税负=(间接税税负总额-农村居民间接税税负)/城镇人口数。据此测算出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即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比=城镇居民人均间接税税负/农村居民人均间接税税负。
上述估算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的方法从理论上是可行的,但现实的情况是公式中用到的个别指标不能从历年河南省统计年鉴以及官方公布的其他资料中获得。因此,本文在这里做了如下变通:用城乡居民人均支出乘以相应的间接税税率来表示城乡居民各自的人均间接税税负。因为间接税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税负转嫁来实现的,间接税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则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差异将体现为间接税最终承担的大致水平。此外考虑到增值税在河南省历年各项税收中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现行增值税在我国流转税体系中第一大税种的地位,本文拟以增值税作为间接税的典型代表,来分析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
假定城乡居民适用的间接税税率为17%,则城镇居民人均间接税税负=(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17%),农村居民人均间接税税负=[(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产经营支出+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17%]÷(1+17%),其中,根据“农村居民生产经营支出”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计算出来的间接税主要是指由于增值税免税规定而由农民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可用“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比(TAXi)=城镇居民人均间接税税负/农村居民人均间接税税负”来衡量,表示第i年河南省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程度。
2. 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衡量指标。中国统计年鉴规定,“城市家庭可支配收入指家庭成员得到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农村家庭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因此,可以用“城市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家庭纯收入”这两个指标分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基础数据。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用“城乡居民收入比(INCOMEi)=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衡量,表示第i年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程度。
(二)数据来源及统计性分析
本文用到的间接税税负测算的原始数据大多来自1995~2014年河南省统计年鉴,具体包括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生产经营性支出、农村居民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数据,根据这些原始数据和上述指标计算公式测算城乡居民收入比和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比,分别衡量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
世界银行相关研究报告指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在2倍以下较为安全,在2.5 ~ 3.5倍之间有重大风险,在3.5倍及以上将引发社会危机。由前文图1可知,河南省多数年份处于有重大风险处境,个别年份的数据接近引发社会危机的警戒线,状况不容乐观。1994 ~ 1998年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比呈持续下降趋势,这归结于当时中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及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抑制由城市过度发展导致的国民经济过热态势,中央政府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主要针对城市投资经济实施紧缩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并于1994年呈现显著效果,继而在1995年实施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惠农政策,“双紧”的宏观经济政策抑制了城市经济的过度扩张,因此,城市居民收入受到较大影响,而同时农民收入水平却大幅上涨。显然,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是这一时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主要原因。从1999年开始,河南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再次逐步扩大至2003年的3.10倍,之后几年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再次缓慢回缩,至2013年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比下降到2.643倍,虽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但仍高于国际公认的安全水平。这与中央及地方出台的一系列重农支农政策密不可分,在减轻了农民负担的同时,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上涨、农民收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也在情理之中。
下面对相关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各项变量数据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作为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比(TAXi)和城乡居民收入比(INCOMEi)的时间序列均呈左拖尾的近似正态分布。城镇居民人均承担的间接税税负是农村居民人均间接税税负的1.940倍,这表明1994~2013年间,河南省农村居民的人均间接税税负低于城镇居民的人均间接税税负,验证了“在城乡之间,城镇居民的税收负担高于农村居民的间接税税负”(聂海峰等,2012)的结论。这一结论似乎表明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讲,农村居民在间接税税负的承担上已经受到了“优待”。其实不然,因为在比较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时没有考虑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异,统计显示,同期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735倍。城乡居民在各自的收入水平上承担相应的间接税税负后,其储蓄差异相比承担间接税税负之前是增大的,从长期和动态的角度看,这将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三、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与误差修正模型
1. 单位根检验。由于运用计量模型进行分析时对时间序列数据变量有平稳性要求,所以首先要用eviews6.0软件对作为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变量序列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量序列进行ADF单位根检验。为确定ADF的检验类型,先对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作时间序列图(详见图2)。由表1和图2可知,将要进行的ADF检验类型为有常数项的类型。

 

 

 

 


对变量INCOMEi和TAXi进行单位根检验的结果见表2。从表2可知,INCOMEi和TAXi的水平序列的ADF检验值大于显著性水平分别在1%、5%和10%上的临界值,表明存在单位根,即时间序列INCOMEi和TAXii是非平稳的。接下来分别对变量INCOMEi和TAXi一阶差分后的变量进行ADF检验,发现一阶差分后D(INCOMEi)对应的ADF检验值小于显著性水平为1%、5%和10%上的临界值,表明一阶差分后的变量不存在单位根过程。变量TAXi一阶差分后的ADF检验值在5%和10%检验水平上是平稳的,可见,INCOMEi和TAXi是一阶单整序列,服从I(1)过程,而D(INCOMEi,1)和D(TAXi,1)是平稳序列,服从I(0)过程,可以进行计量模型分析。

 

 

 

 

2. 协整检验。根据变量、变量一阶差分后单位根检验的结果,接下来利用E-G两步法对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协整关系检验:第一步,以INCOMEi为被解释变量,TAXi为解释变量进行OLS估计,则估计的协整方程为:
INCOMEi=-0.866 526+0.962 856TAXi+ei   (1)
            t=(-1.156 66)  (2.194 669)
方程(1)的回归结果显示,R2=0.211 1,F=4.816 57,说明除了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影响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外,还有其他因素如城乡二元结构、工业化、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水平、对外贸易度等也会影响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已有研究结论。由于使用了广义差分数据,样本容量减少了1个,为19个,查表可知,在显著性水平为5%时,DW统计表dL=1.180,du=1.401,模型中DW=0.2567<dL,说明广义差分模型中序列存在自相关性。而且模型的可决系数R2值较小。接下来检验回归残差的平稳性,t检验统计量值为
-3.758 495,小于显著性水平为5%和10%相应临界值
-3.098 896和-2.690 439,表明残差序列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序列,说明城乡居民收入比(INCOMEi)与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比(TAXi)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长期内,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与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变化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城乡居民间接税差异每增长或减少1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将同方向变化0.962 8倍。在一定程度上表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和消费税为辅助税种的流转税体系,在增加财政收入、调控经济的同时,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在对时间序列进行单位根ADF检验的过程中,如果时间序列存在变量滞后期相关,则会出现自相关性。这里尝试将被解释变量(INCOMEi)的滞后一期(INCOMEi-1)加入到解释变量中做回归方程并进行OLS估计,回归结果如下:
INCOMEi=-1.203 474+0.855 67TAXi+0.827 556INCOMEi-1                                             (2)
        t=(-3.565 324)(5.688 593) (11.587 05)
方程(2)的回归结果显示,R2=0.918 311,F=89.932 34,模型总体拟合效果很好,并且每个变量都通过了显著性t检验。查表可知,在显著性水平为5%时,DW统计表dL=1.100,du=1.537,模型中DW=1.654 323,大于du且小于4-dL,说明误差项不存在自相关性。这一回归结果说明本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程度受到上一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程度的显著影响,并且与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变化一起明显影响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
3. 误差修正模型。协整检验结果及协整方程证明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存在长期影响关系,但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出现不均衡。为了增加模型的精度,可以把协整方程中的误差项看作均衡误差,通过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把变量之间的短期行为与长期变化趋势联系起来。
误差修正模型的结构如下:
D(INCOMEi)=α+β·D(TAXi)+ γ·ei-1+ε    (3)
以D(INCOMEi)为被解释变量,以D(TAXi)和ei-1为解释变量,估计回归模型结果,最终得到误差修正模型的估计结果为:
D(INCOMEi)=0.008 417+0.619 132D(TAXi)-0.364 456ei-1                                       (4)
t=(0.348 396)(3.798 203)(-1.996 226)
方程(4)的估计结果表明,R2=0.325 779,F=3.382 355,虽然模型总体模拟效果不太理想,但模型中每一变量都显著地通过了t检验。DW=1.866 231,说明误差项不存在自相关性。河南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的变化程度不仅取决于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的变化程度,还取决于上一期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变化程度对均衡水平的偏离,误差项ei-1估计的系数-0.364 456体现了对偏离的纠正,上一期偏离越远,本期修正的量就越大,即系统存在误差修正机制。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结论
本文对河南省1994 ~ 2013年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比与城乡居民收入比的序列数据进行了单位根检验与协整分析,并最终对模型进行误差修正,实证分析了河南省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得出如下结论:
1. 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过大。统计分析表明,1994年以来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但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仍过大。考虑到河南省实际省情——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以及河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过大的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将不利于河南省经济社会的稳定以及河南省经济的协调发展。
2. 河南省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有显著影响。从实证分析的结果看,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的变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变化都发挥着助推作用。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间接税对城乡居民收入调节作用的影响,突显了现行税制结构的不合理性。因此,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着重调整和优化税制结构,以逐步降低间接税在我国总体税收中所占的比重。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及其变动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是显著的,表明通过调整间接税税收政策和完善间接税税收制度,对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有较大的余地。
(二)政策启示
由上述研究结论得出如下政策启示:
1. 要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中的主导作用。河南省各级政府应加大农村公共物品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服务、养老保障设施等方面的供给,给河南省城乡居民创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生活、工作环境,为缩小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提供支持。此外,考虑以2014年国家教育部提出的“地方性高校转型改革”试点为契机,发挥河南省地方本科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的功能,对农民分批、分类地进行“职业教育”。一方面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技术含量,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为河南省农村发展积累人力资本,把农民培育成懂科学、懂技术的“新型农民”,以内涵的提升来保证农民收入的提高。
2. 改革间接税税制,完善税制结构。鉴于城乡居民间接税税负差异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显著,考虑以“营改增”改革为契机,建立公平统一的间接税税制,调整优化现行税制结构,配合其他财税惠农政策,削弱间接税税负差异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聂海峰,岳希明.间接税归宿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研究[J].经济学(季刊),2013(1).
杨森平,周敏.调节城乡收入差距的税收政策研究——基于我国间接税视角[J].财政研究,2011(7).
【基金项目】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研究——基于河南省的数据”(项目编号:2014-gh-348);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稳定税负约束下我国税负结构优化及操作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5CJY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