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1 期
总第 463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无形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作  者
陈毓岚

作者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南京 210094

摘  要

      【摘要】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本文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关于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暂时性差异处理的原则,用实例阐述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无形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无形资产   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提出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唯一方法,以规范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及相关的信息披露。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采用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由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也体现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本文主要以无形资产为对象,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项目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企业应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和判断。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