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4 期
总第 566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企业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作  者
明光兰

作者单位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 成都 610031

摘  要

   【摘要】 本文针对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企业内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类型的无形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会计的规定,详细阐述了企业内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类型的无形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并用案例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 无形资产   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企业内部开发无形资产,按照是否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分类,包括两大类:①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开发无形资产。它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类型的无形资产。②不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开发无形资产。它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外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对于第2类开发无形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圆满解决,本文仅对第1类开发无形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企业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其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