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财会月刊(29期)
金融·保险
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与风险监管

作  者
刘李福(博士),邓菊香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 611130)

摘  要

      【摘要】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并未真正打破“分业经营”的监管限制,但许多商业银行已经悄然开展了混业经营。随着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将会有进一步的提升。然而已践行的渐进式混业经营模式产生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其巨大的杠杆风险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本文以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实践为背景,深刻分析混业经营所产生的表外业务以及由此给银行治理带来的挑战,进而以完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与强化风险监管为重点,提出商业银行实施表外业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表外业务;信息披露;风险监管;混业经营;分业经营"一、引言
从我国金融格局及其体系定格以来,分业经营已成为商业银行的基本运作模式,且一直持续至今。但长久以来,有关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争论就从未停息过,因此科学地论证混业经营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适应性,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体系的关键。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许多商业银行正逐步转变经营模式,积极扩展新业务,在坚持分业经营原则的基础上,涉足非传统银行业务,通过渐进式混业经营方式(罗美娟和高丽,2014),突破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所制定法规的束缚,拓宽商业银行信贷资源的运作渠道,提高信贷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为混业经营模式的扩大化奠定了实践基础。
然而,由于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向非传统领域扩展,出现了许多衍生金融业务,这些业务尚难以在现阶段会计准则框架下得到有效的规范与披露,其级数增长的风险模型重塑了商业银行风险结构,促使风险规模膨胀,成为商业银行内外部监管的重中之重(Schich et al.,2012)。渐进式混业经营所催生的衍生金融工具,对商业银行发展而言犹如一把“双刃剑”,产生了收益增长与风险膨胀的双重效应。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推行混业经营最大的困难有两个方面,即如何对混业经营所产生的表外业务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与风险监管。目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犹如一个“柠檬市场”,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利益相关者对表外业务的认知往往是模糊的。而对表外业务风险的评估,则进一步加剧了内部利益相关者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信息的不对称性(潘林伟和吴娅玲,2013),由此产生严重的信息披露与风险监管问题,制约了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和金融中介职能的发挥。
二、信贷资金配置困境与表外业务扩展
混业经营所催生的衍生金融工具大都具有表外性质,难以在现有会计准则框架下得到有效的规范与监管。然而,随着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市场竞争加剧以及金融资源分配不均衡状态的持续,表外业务成了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需求。基于此,商业银行唯有通过扩展新领域、推行新业务、提供新产品,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金融产品的要求,才能缓和金融市场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矛盾。因此,在不违背证监会、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法规规范的前提下,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有利于进一步拓宽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渠道,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推动金融改革的深化(曹建华,2012)。但是,经营模式的转变,如果把握不好,可能会使商业银行落入表外业务扩张及风险膨胀的陷阱之中,抑制其基础中介职能的发挥,而与金融市场发展的战略目标相悖。
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不高,金融体系不完善,尚未形成良好的市场内外部监管机制。虽然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基础中介的职能,但由于借贷机制不健全、行政因素干预过多、信贷资金分配不均衡,严重的“逆向选择”降低了我国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抑制了商业银行运作效率的提升。具有较高资金边际效用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难以通过商业银行获取充足的资金,而资金边际效用相对不高的国有企业却容易获得较多的资金,由此降低了金融市场信贷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出现了投资不足与投资过剩并存的局面。资金借贷审批权力迫使商业银行抑制资金供给,改变金融信贷资金的流向,进一步降低货币市场的流动性,致使市场出现“钱荒”的困境。同时,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所产生的表外业务,加剧银行运作风险,基于流动性偏好、民间投资偏好与风险规避等因素的考虑,社会闲散资金难以流入商业银行形成信贷资金。由于投资渠道受限,社会资本面临着“钱慌”的尴尬。“钱荒”与“钱慌”并存,既加剧了信贷资金配置的不平衡,又助长了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特别是表外负债业务(刘李福和邱凯,2015)。这些表外业务会加大信息披露与风险监管的难度,如下图所示:

 

 

 

 

 

 

三、成本—收益观下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与风险监管分析
由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从深层次体现了商业银行成本—收益观的转变。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低收益、低成本和低杠杆的“三低”特征。而混业经营所催生的大量表外衍生金融工具,则具有高收益、高成本和高杠杆的“三高”特征,体现了商业银行在新的形势下更为开放的风险经营理念。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收益与成本具有不对等性,因为商业银行经营性质的特殊性及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其具备将成本、风险进行转嫁的便利性,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活动,可以把表外业务成本、风险转嫁给存贷款主体,从而出现表外业务的收益要远远高于成本的畸形成本—收益格局。基于此,商业银行便有了扩张表外业务的积极性,从长期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模必然会越来越大,并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新的利润增长点。
表外业务是有别于商业银行传统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的衍生业务,主要由信贷承诺、担保、经营租赁、基金等特殊的中间业务构成。这些业务的发生并不满足(或不完全满足)会计确认标准,但却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表现出资产或负债的本质,形成表外资产与表外负债。由于表外业务不满足(或不完全满足)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的标准,故商业银行在遵循财务报表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对上述表外业务相关信息做选择性披露,“报喜不报忧”成为选择的基本标准,导致信息不客观和不充分,难以真实、完整地揭示其经济后果。非管理层、大股东等利益相关者,难以从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获知商业银行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吴利军和方庆,2012)。特别是与收益相关的潜在成本、风险,以致形成商业银行大股东、管理层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柠檬市场”。不过,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不对称,与传统“柠檬市场”有很大区别,这个市场中的投资与交易,并不存在绝对的信息优势方与信息劣势方,也不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在交易中衍生金融工具会持续存在,无优劣之分。所以,解决这一“柠檬”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信息披露与强化风险监管制度。
1. 成本—收益观下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就经济性质而言,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表外资产业务和表外负债业务。前者是商业银行践行混业经营所希望的结果,只有资产规模得以扩大,才能有力地证明商业银行运作的高效率,有利于进一步创新金融业务;而后者则是外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资本市场上中小散户所不希望的结果,表外负债业务扩张会使商业银行风险膨胀和风险结构重构,利益相关者极可能承担商业银行风险转嫁的不利后果。
在资本市场上,中小散户大都是风险规避型投资者,充分的表外业务信息及其所能揭示的风险,有利于中小散户投资决策,会降低其储蓄的积极性。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社会投资渠道越来越多,出现了许多非银行主导的高额回报投资方式,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储蓄需求,充分的表外负债业务信息披露,则可能会进一步降低投资者储蓄的积极性。同时,表外业务的披露尚未有具体的表外信息披露规范,企业会计准则未明确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内容。现阶段上市公司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多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很大的选择性,容易误导储蓄意向与投资意向。因此,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商业银行必然更愿意披露表外资产业务信息,以此吸引潜在储户和投资者,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商业银行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更愿意披露能够带来潜在收益的表外资产业务信息,以此获取更为稳定的储蓄资金和投资资金。同时,商业银行披露表外资产业务,还可以达到其掩盖表外负债业务及其风险的目的。所以,选择性信息披露成为困扰商业银行推行混业经营的障碍。
2. 成本—收益观下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中介,发挥着沟通投融资主体的纽带职能,是实施金融结算的重要主体,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有效发挥其金融中介的职能,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了系统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分业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的业务,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然而,随着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大量表外业务频繁出现,重构了商业银行风险模型与风险水平,这对商业银行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为商业银行的法人主体地位已经明确了其权利义务,特别是破产义务,一旦商业银行风险规模持续膨胀且超出可控水平,则会陷入破产的境地,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对表外业务的监管。
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而我国储户结构大都以社会中小散户为主,这一群体成为商业银行运作资金的重要来源,而企业资金交易流通较为频繁,不易持续集聚资金,真正能够保证商业银行现金流的才是社会储蓄。但是,社会中小散户大都属于风险规避型投资者,由于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致使风险膨胀,在缺少有效的风险监管措施的情况下,社会上中小散户会另寻投资渠道或选择持有现金,从而降低了社会信贷资金的规模、结构和持续性,不利于商业银行持续经营与转变经营模式,更无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提升中小散户的储蓄意愿,保证负债资金的持续性,对商业银行稳定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践行混业经营,必须有效地监管表外业务风险,提高风险运作的效率,降低风险危机爆发的可能性。所以,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无论是针对表外资产业务还是针对表外负债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监管,都有利于稳定中小散户储蓄意愿,吸引潜在投资,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实施有效的风险监管,有利于促使商业银行及其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一致性,这是商业银行践行混业经营,实现稳定发展和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四、完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制度的措施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产生和演化具有必然性,已成为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趋势。如何完善表外业务管理制度,特别是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与风险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实现经营扩张、稳步向混业经营过度的关键。基于此,商业银行应该以信息披露和风险监管为核心,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提升表外业务管理的有效性。
1. 辩证地看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产生与演化,具有必然性,它伴随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竞争而诞生,随社会金融需求的改变而演化,对金融市场发展和满足金融需求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表外业务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表外资产的存在给商业银行未来带来不可确定的资源,而表外负债的存在扩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与短期收益;另一方面,表外资产的提前确认会使商业银行违背会计准则确认的标准,从而增加了未来经营与管理的不确定性,而表外负债的潜在债务风险,则会使商业银行面临债务瞬间爆发的危机,加剧应对债务风险的压力。所以,必须辩证地看待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特别是表外负债业务的收益与风险,趋利避害,充分发挥表外业务的金融创新作用,以此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持续地发展。
2. 提升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核算水平。随着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渐进式过渡,以及金融业国际竞争的加剧,表外业务现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扩展的导向,在商业银行全部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表外业务在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势必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与财务管理的难度,所以,完善表外业务管理制度,必须提升银行业表外业务核算水平。以准确的会计确认为基础、以科学的会计计量为关键、以明确的会计报告为目标,构建完善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核算机制。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证监会、银监会等职能部门,积极制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核算模式,进一步明确表外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规避确认的模糊性,基于会计计量属性规范要求,构建“历史成本+N”的计量模式,尽可能做到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准确计量。
3. 完善商业银行内外部治理机制。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表现在:公司治理成效不显著、股权分置改革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尚未能真正改变商业银行的股权性质与国有股控股基础、管理层和大股东“自己人化”特征明显、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更为严重。受到世界金融格局重塑、国际金融竞争和金融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内外部治理结构调整的压力。所以,随着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必须完善内外部治理机制,重塑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强化法律引导与监管机制,加强社会主体参与监督机制,提升商业银行内外部利益主体的风险意识与监督责任,建立有效的权责制衡机制,完善CEO、CFO、CIO等治理层的作用(刘李福和邱凯,2015),从而提升表外业务管理的有效性。
4. 完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机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双刃作用,凸显了现代金融高收益、高风险、权责制衡等新特点,因此,盲目地消除表外业务的行为是不科学的。当然,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该拿出新举措,强化表外业务监管,有效运作表外业务,建立完善的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机制,以此向利益相关者充分、客观并及时地披露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相关信息,特别是与表外业务相关的收益、成本、风险等信息,让市场充分了解表外业务,并接受市场的评价与监督。所以,商业银行应该转变现有信息披露观念与披露方式,构建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报告机制,创新现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及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格式,通过设置资产负债表续表等方式,尽可能量化表外资产、表外负债,并使其能够在续表中得以充分披露,从而提升表外资产信息和表外负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以及表外业务信息自愿性披露的积极性、有效性,并使其常态化和动态调整。
5. 构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与评价体系。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产物,在会计确认与计量层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随着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张与风险膨胀,由表外业务所产生的风险会重塑商业银行风险结构,增加商业银行未来经营、财务与管理的不确定性,而这恰恰是表外业务运作的难点与监管的重点。所以,商业银行应该基于表外业务的规模与性质,革新现有风险投资与管控等部门的职能,结合表外业务隐蔽性强、风险杠杆高、持续时间长等特点,构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与评价体系,系统、科学地评估表外业务风险及其经济后果,有效地应对风险,尽可能规避表外风险的不利后果。同时,实施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奖惩机制,把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及其应对纳入风险监管考核体系,以全面提升商业银行表外风险监管的效率。
6. 建立表外业务社会监督模式。商业银行是资本市场中基础的融资中介,由于表外业务的扩展,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正逐步加剧,风险扩展必然会影响到资本市场中的其他参与主体,而风险转嫁经营模式的存在,使得表外业务风险已经成为资本市场风险。因此,应该建立表外业务社会监督模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督作用。企业、居民、社会组织、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媒体等,都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密切相关,是更为客观的外部监督治理主体。充分发挥社会参与主体的监督作用,抵御风险转嫁,防范资金“借贷荒”的蔓延,进一步提高融资效率,提升商业信用评级与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公正性,利用外部监督的压力,促使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特别要增强自我经营风险监管意识,从而有效地防范、评估与处理表外业务风险。
五、研究结论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双刃性”,是商业银行收益与风险的博弈点,既体现了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指明了商业银行未来经营与风险监管的难点和重点。有效运作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收益与风险中寻求经营、财务与管理平衡,必然是我国政府调整商业银行经营格局、进一步深化银行业内部改革、促进商业银行基础金融中介职能发挥的重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目标,必然会推动我国金融市场与银行股权的调整,商业银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开展渐进式混业经营,进一步扩张银行业务已成必然趋势。然而,伴随着经营方式与管理模式的转变,表外业务将会越来越频繁,如何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内外部治理结构,完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有效监管和应对表外业务风险,必将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关键问题。客观地看待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加以科学地运作,有效地发挥其经济杠杆效应,才能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的发展,才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构建完善的金融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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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担保负债、金融支持与公司价值的相关性——基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视角”(项目编号:JBK130716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表外负债,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基于公司治理视角”(项目编号:7116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