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财会月刊(29期)
财政·税务
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

作  者
畅秀平1(副教授),志 峰2

作者单位
(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 200241;2.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山西铝厂,山西河津 043300)

摘  要

      【摘要】台资企业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是台资企业投资的重点城市。本文在分析上海台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台资企业困境的若干政策建议,即争取在上海先行试点建立税收差异协调机制,完善鼓励台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优化对台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搭建两岸情报交换、互通信息的平台。
【关键词】台资企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一、上海台资企业的现状及其税收政策
(一)上海台资企业经营现状
台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台湾地区的企业或个人在大陆地区创建的企业。台资企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上海是台资企业投资的重点城市。近年来,上海认真贯彻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出台了上海市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15条措施,积极主动为台资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014年,沪台贸易额约400亿美元,约占两岸贸易总额的五分之一。上海批准台商投资项目670个,吸引合同台资24.6亿美元;累计批准台商投资企业1.03万家,合同台资332.4亿美元。分析2014年以来沪台经贸合作交流情况,大致有如下几个特点:
1. 推进台资企业积极参与上海自贸区建设。截至2014年底,在自贸区内注册设立的台资企业达157家,注册资本达2.7亿美元。这些台资企业主要聚焦于现代贸易以及电子信息、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协调推动国泰世华银行等多家台资金融机构入驻自贸区;协调“大润发”在自贸区注册成立首家台资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积极推动上海自贸区与台湾自经区的交流合作,促进两区、两地合作共赢。
2. 实际使用台资金额占全国使用台资总金额的一半以上。据权威部门统计,2014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批准台资项目91 302个,其中上海9 974个,占比10.92%;累计实际使用台资606亿美元,其中上海使用台资324.3亿美元,占比53.51%。
3. 推动在沪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台资在沪投资重点聚焦于新建或扩建研发中心,设立和启动总部项目,进军金融、证券和现代服务业。台资现代服务业投资占整体项目投资的八成;多家台资银行和证券、保险、融资租赁公司等新设或大举增资,在沪设立40家台资金融机构(约占大陆金融机构总数的一半)。同时,积极引导台资企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鼎捷软件等多家台资企业在两岸多层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大润发超市的电商平台飞牛网正式上线,华虹宏力半导体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4. 积极帮扶和引导台资企业在大陆发展。促成上海银行今后两年向台资企业提供30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额累计达700亿元人民币。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等3家台资企业跻身于2014年上海纳税百强工业企业,积极组织在沪台企参加各种国际性和全国性会展活动。组织在沪台商赴合肥投资发展,扩展市场。大润发等14家上海台企与合肥市签订计划投资协议,总额约为3亿元人民币。
5. 台资企业投资结构不断优化。截至2014年底,上海台资企业服务业投资项目占整个投资项目的88%。前3季度,台资企业前20大投资项目合同台资近10亿美元,这些项目均投资于总部经济、研发中心及金融证券等现代化服务中心的建设上。目前,50多家台企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落户上海。
(二)上海台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2011年,上海依据《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以及中央的有关规定,出台《上海市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举措》(简称《举措》)。在《举措》里面提到,要贯彻落实有关财税扶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加强在国家税收政策鼓励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支持台资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对于符合条件或取得相应资格的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或给予政策扶持。也就是说,台资企业一般都是小型微利企业,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同于大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其具有同等国民待遇。
近年来,我国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③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④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⑤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5 000至2万元,实际执行中均从高选择适用2万元的上限;⑥比照起征点政策,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⑦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至低于6万元,现已进一步扩大至低于10万元。以上这些优惠政策,大部分台资企业也可以享受。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上海各区县税务机关不断改善对台资企业的纳税服务,通过12366咨询热线、政务微博、微信等现代通讯手段宣传讲解税收政策。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涉税事项办理,逐渐简化台资企业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缩短涉税事务的办理时间,提高纳税服务效率。
据统计,2013年在上海税务机关登记的台港澳投资企业纳税户数为17 003家,比2012年增加958户,增长6%;全市税收收入中来自台港澳企业缴纳的税收达到747.34亿元,同比增长4.66%,占全市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9.33%,而2012年所占比重是6.85%,说明台港澳投资企业对上海税收的贡献逐年增加。
二、台资企业税收方面遇到的问题
在上海经营发展的台资企业普遍感到,虽然在经营过程中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但是其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减轻多少。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 双重征税问题。由于大陆与台湾政治制度不同,在税收方面,两岸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文书。上海和台湾都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原则来处置法人居民所得;而对于自然人居民的所得,台湾对来源于上海的所得依据居民管辖权原则,而上海则依据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两个原则,这必然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在税收过程中,台资企业常常无法将在上海已经纳税的数额向台湾申请抵免,故存在上海和台湾两个地方双重征税的现象。因此,台资企业无法完全享受到在上海实施的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使它们因为双重征税而感到税收负担加重。
2. 税制差异问题。大陆的税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而台湾以所得税为主体。上海在我国率先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在,“营改增”已扩大至全国。这样做的优势极为明显,既简化了税制,又减少了相应的税种。但和台湾相比较,主要税种的税率还存在差异,上海宏观税负约高于台湾8.33个百分点。
(1)我们先以货物劳务税为例比较上海与台湾的税率差异。台湾对商业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中主要是加值型营业税,税率5%;而上海对商业服务业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只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两者的对比详见表1。

 

 

 

 

 

 

 

 

 

(2)我们再从所得税方面来比较台湾地区与上海的税收差异:
其一,从对企业征收的税收进行分析,台湾对企业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种是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为17%;上海对企业取得收益征收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微企业的税率是20%,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优惠税率,为15%,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优惠税率为10%。两岸企业所得税都实行税前扣除,总体上实行以全额扣除为主、以限额扣除和超额扣除为补充的模式。区别在于上海对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多达60余个项目,体系庞杂混乱,操作起来支离破碎,而且“全额扣除”的原则还没有确定,仍有很多立法空白之处,难以适应当今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生活。而台湾对税前扣除有比较统一的规范,即《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该准则自1966年实施以来历经17次修改,体系性、严密性、可操作性均渐趋成熟,上海与台湾地区税前扣除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其二,从个人所得税方面来比较台湾与上海之间的税收差异。上海的税制是按分类所得税执行,即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等几种,每一项所得的征税标准和免征额不尽相同。例如工资薪金,免征额为3 500元,税率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细化为七级。而台湾实行综合税率,税率为5% ~ 40%,细分为五个档次。加上对教育、养老、医疗等支出设置税前扣除标准,这样对比下来,台湾个人所得税税负比上海轻。
3. 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到位的问题。由于两岸税收协调程度低,祖国大陆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措施,并没有给台商带来实质的好处。相反台商将利润汇回台湾,其在上海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并不能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在台湾仍需缴税,实质上在上海所减免的税款到台湾又被征收,增加了台湾的财政收入,而台商得不到实惠。
三、发展台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大陆实行改革开放,两岸合作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预见,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两岸经贸合作仍然十分重要。两岸经贸往来的大势不会改变,因此,保障台资企业合法权益,是两岸的共同要求。在未来若干年,上海将进一步加强沪台合作,扩大台资企业在沪经营规模。为此笔者建议:
1. 争取在上海先行试点建立税收差异协调机制。在两岸税制差异短时间内无法缩小或弥补的情况下,应该强化协调与磋商,进一步融合沪台之间税收制度与政策。建议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上海积极主动争取税收改革,有所作为,同时建议中央授权上海先行试点,以省市级政府名义与台湾地区建立对台资企业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税收安排沟通协调机制,明确投资者、经营者身份,判定所得来源与所得性质,完善解决税务争端的仲裁程序等。
2. 在所得税法中设计有利于台资企业的条款。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降低后,在同样条件下纳税人身份若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则其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就相对偏重。建议改进台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累进税率表,扩大第一级税率适用范围, 拉大各档税率的级距,平衡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可以规定再投资退税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将税后利润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和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领域扩大再生产。在汇总纳税政策中,可以允许利用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不同来源所得之间、 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的亏损抵补,以适应台资企业全球化竞争的需要。此外,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渡过难关。鞋服、玩具制造等台资企业集中的行业因行业内企业多面临经营困境,应适时调整出口退税率,实现彻底退税。较为彻底的出口退税,既能惠及账证健全、依法纳税的出口导向型台资企业,又能缓解就业压力。
3. 加强情报交换,互通信息。中央还应授权上海试点与台湾地区探索建立税收合作与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建立专门的税务信息交换中心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如果两岸无法在政府间直接建立信息交换机构,可以先由民间团体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一个两岸共同的税收资料交换与研究机构,聘请两岸税收与法律专家,负责税收协调问题的调研与咨询工作,提出税收协调建议或方案,处理沪台涉及税收的日常事务,研究完善相关战略问题。
4. 优化对台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服务。可采取如“税法援助”的形式,召集广大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每年的营业淡季,为台资企业提供免费的顾问、咨询、 辅导。应给予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税法援助”行为一定的政府资助、税额抵免、表彰嘉奖,以实现税务机关、 台资企业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三方共赢。
5. 落实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落实好在国家税务总局总体框架下制定的税务优惠政策,包括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台资企业税收、鼓励台资企业享受设备更新税收优惠、鼓励台资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科技转化税收优惠等。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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