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财会月刊(29期)
财政·税务
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作  者
詹 敏(副教授)

作者单位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财会学院,杭州 310023)

摘  要

      【摘要】本文以三个房地产项目为例,对房地产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构成及其可抵扣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通过计算发现,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变化和利润率变化较小,对利润率较高的房地产企业来说不会产生多大影响。
【关键词】房地产业;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税负

一、引言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出台,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营改增”相继进行,2015年是全面推行“营改增”的关门年,房地产业、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因此,“营改增”的进项税抵扣和负担情况是目前房地产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本文以三个房地产项目实例为基础,对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构成和抵扣进行分析,对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前后各种税负的变化进行分析、测算,并对影响税负的各类因素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虽然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变化和利润变化均可以反映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税收负担情况,但利润变化对税收负担的变化体现得更为直接,因此对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利润变化情况也进行了分析。
二、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主要进项税额构成及其抵扣情况
1. 房地产项目增值税进项的主要构成。房地产项目增值税主要进项税如表1所示。
2.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分析。根据表1所列各项费用的内容,对其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进行分析:①土地使用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向当地政府缴纳,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②前期工程费中,规划、设计、勘察等按现代服务业适用于6%的征收率;招标代理和监理目前未涉及“营改增”;“三通一平”由建筑业完成,考虑建筑业“营改增”适用11%的税率;综合考虑整个前期工程费按6%征收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③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与建筑安装工程由建筑业完成,考虑建筑业“营改增”,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按11%增值税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④开发间接费用,大部分为管理人员工资等,不能抵扣;少部分水电费可以抵扣,综合考虑按20%的比例和17%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即综合抵扣率3.4%。⑤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大部分为销售人员工资,不能抵扣;少部分广告、代理费等可以抵扣,综合考虑按20%和6%的征收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即综合抵扣率1.2%。⑥财务费用,考虑金融业“营改增”,财务费用按6%的征收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⑦其他费用,不考虑抵扣。由此可知,基础设施费、建安工程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进项税额抵扣率最高,为11%;前期工程费、财务费用进项税额抵扣率为6%;开发间接费进项税额抵扣率为3.4%;销售费用和企业管理费用进项税额抵扣率最小,为1.2%。
三、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变化情况的测算与分析
1.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变化的基本概念与计算方法。营业税状况下税金和增值税状况下税金分别指代房地产业“营改增”前后相关税金情况。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变化=增值税状况下税金合计-营业税状况下税金合计
税负率=税负/销售收入
其中:营业税状况下税金合计包括营业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增值税状况下税金合计包括应纳增值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应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基于房地产业“营改增”不改变对其下游的影响(即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不变),考察其负担变化情况。
增值税税前收入=销售收入/(1+11%)
销项税额=增值税税前收入×11%
进项税额=[(基础设施费+建安工程费+公共配套费)/1.11]×11%+[(前期工程费+财务费用)/1.06]×6%+[开发间接费/1.034] ×3.4%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012]×1.2%
2. 房地产项目“营改增”税负测算。
(1)三个房地产项目的基本情况。为了实际分析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本文以1#连云港“山水丽景广场”项目、2#福州M大厦项目和3#广州X开发项目为例,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和税负测算。三个项目的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

 

 

 

 

 

 

 

 

(2)营业税状况下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表3所示:

 

 

 

 

 

 

 


(3)营业税状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及税金合计,如表4所示:

 

 

 

 

 

 

(4)可抵扣进项税计算参见表5,假定建筑业适用11%税率,房地产业考虑适用11%增值税税率。

 

 

 

 

 

(5)“营改增”后各项税金及负担变化的计算与比较,结果如表6所示:

 

 

 

 

 

 

 

 

 

 

 

赵晖(2013)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采用增值税税前收入,这样增值税税前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和开发税金,两者不相匹配,导致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偏小。笔者认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应当采用销售收入(含增值税),这样才可以扣除开发税金。“营改增”税负变化比较结果如表7所示:

 

 

 

 

 

四、房地产业“营改增”负担变化影响因素分析
1. “营改增”税负、利润变化对房地产业负担的影响。由表7可知,三个房地产项目“营改增”税负率变化分别为
0.10%、1.20%和1.51%;“营改增”利润率变化分别为
-0.14%、-1.60%和-2.00%,由此可见利润率变化比税负率变化幅度略大,但总体上来说两者变化并不大。三个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率分别为29.15%、33.24%和26.31%,所以对于利润率较高的房地产业来说,“营改增”并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2. 工程费对房地产业“营改增”负担的影响。由表1和表5知,若将基础设施费、建安工程费与公共配套费三项总和统称为工程费,则其进项税额抵扣率较高(11%),其可抵扣进项税占整个项目可抵扣进项税总额的86.09% ~ 97.39%,工程费是影响房地产业进项税额抵扣的主要因素。
由表5和表6可知,1#项目工程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46.92%,“营改增”后税负和利润变化不大;而2#项目、3#项目工程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50%、25.23%,“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利润减少。由此可见,工程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对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利润变化的影响十分关键。
3. 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对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变化起到调和作用。由表4和表6可以得到三个项目“营改增”前后的开发税金、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汇总,如表8所示:

 

 

 

 


由表8知,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变化与开发税金的变化相反,对房产业“营改增”税负起到调和作用。
五、结语
房地产业“营改增”的进项税额抵扣主要集中在工程费上,因此基础设施费、建安工程费和公共配套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将直接影响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随着工程费占销售收入比例的变化,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利润变化有可能是减少的,也有可能是增加的。本文1#项目工程费占销售收入的46.92%,情况较为特殊;2#项目、3#项目的情况较为普遍;目前房地产业土地出让金和财务费用呈不断上升趋势,工程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将逐步下降,因此房地产业“营改增”总体上税负增加、利润减少。
主要参考文献
赵晖.“营改增”改革对房地产企业未来影响的研究[J].税务园地,2013(6).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建筑业‘营改增’建安费用扣减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NDJC280YBM)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