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财会月刊(28期)
说法读规
“营改增”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之纳税筹划

作  者
王 磊1 , 邹国平2

作者单位
(1.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武汉 430070;2.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北京 102206)

摘  要
过3%,从而“享受超过3%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落空。但是,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应特别关注该政策的具体适用条件。
(二)规范发票和凭证,充分利用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必须取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有效凭证,方可从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本金,否则不得扣除。“营改增”之后公司的设备本金和借款利息支出均可在税前扣除,但必须取得合法票据才能抵扣。融资租赁企业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直租业务购进设备时,一定要取得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能抵扣设备的进项税额;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向承租方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确保能按差额课税。企业按相关政策规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当以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税务机关不认可将诸如银行利息结算单之类的票证视为发票进行抵扣的行为。假如过程中还产生了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同样也要取得规范票据。
在售后回租模式中,存在相对复杂的承租方和出租方互开发票的问题。应按以下具体政策操作:承租方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资产并开票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0]13号)的规定进行,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均不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因此,若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为提供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记载的销售额,不可作为纳税人销售额来申报。融资租赁企业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时,利息部分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应开具普通发票。
(三)售后回租业务被认定为委托采购引发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委托采购业务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负水平低于增值税,但会影响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利息部分的进项抵扣,从长远看不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目前有些融资租赁企业很大比例的售后回租业务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委托采购(中介服务)业务从而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如果企业的这些业务继续被要求缴纳营业税,虽然税负比缴纳增值税要低,但会导致部分企业不能给承租人开具利息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可给承租人支付的利息开专用发票,这类企业将会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因此,建议这类企业广泛调研,调查经营委托采购类似业务的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是如何纳税的,调研本地区以外其他税务机关如何对此类业务进行认定,获得充足有效的数据资料后,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
同时,融资租赁企业的委托采购业务操作流程应尽可能符合售后回租的条件,例如,与承租人签订设备回购协议的同时让承租人给公司开票等。另外,融资租赁全行业联合呼吁国家出台能让融资租赁企业切实享受到税负不超过3%的真正优惠。从长远看,我国2015年将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这类融资租赁企业应积极将自己纳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这将更有利于企业全面拓展业务、挖掘市场需求,将企业做大做强。
(四)积极预防承租人违约风险
承租人违约将会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一系列涉税风险,企业需未雨绸缪,及早规划应对。例如,出租人以直租的方式租赁某一设备,并取得该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按相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假如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融资租赁企业将设备收回,对外销售以抵偿债务,那么,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此时的销售行为,应该按3%的征收率还是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若根据目前的政策来分析,由于此前融资租赁公司所销售的设备已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对其再销售行为应按17%的税率来征收增值税。进一步分析,若融资租赁公司由此导致实际税负高于3%,那么其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根据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只有在融资租赁有形动产时,方可享受上述的即征即退优惠,若融资租赁公司是销售设备,则不能享受这一优惠。那么,在现实操作中,对此应如何划分?这是需要事前规划的问题。
“营改增”过程中尽管出现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上升的问题,但是解决了租赁过程中的双重征税,降低了承租人租赁成本,极大地刺激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也拓宽了融资租赁企业未来的发展空间。融资租赁企业,应特别关注上述纳税问题,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在“营改增”改革过程中“扬长避短”,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促进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韩冰.“营改增”对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5(10).
丁淑芹.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的税务困境[J].财会月刊,2014(6).
史春玲,王茁.“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出租方的纳税筹划——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J].会计之友,20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