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疑难解答
’2008 问题解答之七(054 ~ 058)

作  者
王建安 李伟毅 王洪芳等

摘  要

  054. 企业向个人借款是否合法?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有何规定?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单位应针对个人的利息收入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王建安)

  055.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当“弥补亏损”、“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加扣”、“投资抵免”等各项税收政策在同一企业同一年度适用时,如何进行纳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