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财会月刊(25期)
审计园地
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构建及其实现路径

作  者
赵 丹,张红英(副教授)

作者单位
(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杭州 310018)

摘  要

      【摘要】金融审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国家经济平稳运行的“免疫系统”。为应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和信息科技风险,本文提出构建以政府金融审计为主导、民间金融审计为主要力量、内部金融审计为核心的审计监督体系,并且论述了其“免疫功能”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实现路径

一、引言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就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Kane(1981)等认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种“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不断循环的动态博弈关系。金融创新源于对金融监管的规避(Miller,1986),但是潜藏在金融创新中的金融风险和不稳定性又促使金融监管完善自身机制,提高监管水平。陈文夏(2009)认为,放松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会导致创新无序,形成金融危机。尹龙(2005)认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种互补关系,金融监管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金融创新则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金融审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此,本文尝试以Kane的动态博弈论为理论基础,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三个维度构建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并对其实现路径进行论述,以充分发挥金融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互联网金融的三个突出风险
1. 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信息不对称。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互联网金融能形成去中介化的独特运营模式。这一模式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很好地缓解了传统金融业中存在的资金提供者与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正因为中介机构的缺失,资金提供者与资金需求者发生直接的接触,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即资金提供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具备的金融普惠性,使其更多的是面向“长尾”群体(不被传统金融所覆盖的群体)。而“长尾”群体受专业知识限制,风险识别度较低,风险承担能力较低,更容易成为信息不对称下的牺牲品。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资金筹集和运用的不确定性,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主要根源。
2. 互联网金融的负外部性。金融外部性是指金融行为中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向第三方溢出的外部经济效应(吴竞择,2001)。当金融业的私人成本向外部社会溢出时,会产生金融的负外部性。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在降低金融稳定性的同时加剧了金融的负外部性。较之传统金融,由于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因金融风险负外部性所产生的损失,无论是从数值、影响范围看,还是从传播速度而言,都会以乘数效应的趋势增长。
3. 互联网金融独特的信息科技风险。金融对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产生了互联网金融特有的信息科技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息安全风险和操作风险,例如病毒入侵、黑客攻击、信息泄露以及系统操作失误等。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都会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在全世界传播,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具有破坏性强和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同时由于信息技术的虚拟性,使得潜在风险难以通过常规检测得以发现,从而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根据市场研究数据显示,我国80%以上的网络贷款公司遭到过黑客的攻击,至2014年底,超过165家P2P平台因此陷入系统瘫痪、资产被盗取、数据被泄露的困境,有的甚至直接倒闭。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
为防范上述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我国确立了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举”的监管原则。政府监管主要是指“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统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监管。而行业自律主要是指各个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推动行业实施自律,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规范、合法经营。
在上述原则下实施的金融监管仍然不足,无法与当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相匹配。首先,监管处于起步阶段,监管主体不明,力度不足。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其他的互联网金融依旧游离在外,尚不明确由谁监管。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筹建时间又过短,并不具备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实现有效的自律监管。其次,分业监管体制本身的局限性使得监管重叠和监管出现空白。互联网金融混业趋势明显,使得金融机构界限逐渐模糊,而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一行三会”常常各自为政,部门间缺乏信息沟通,导致当前监管体制更容易出现监管漏洞,无法全面地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因此,迫切需要构建一个独立、统一、权威的监督体系来强化金融监管,保障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地发展。政府金融审计以其独特的强制性和宏观性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实行再监督,并能从宏观层面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民间金融审计具有覆盖面广和专业性强的优势;而内部金融审计更能从源头进行监督和防范风险。基于上述认识,本文提出构建以政府金融审计为主导、民间金融审计为主要力量、内部金融审计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一)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划分
本文根据各类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性质,将目前在中国范围内主要盛行的互联网金融划分为以下四类:①银行类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提供银行业的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提供银行业资金融通服务的P2P网络贷款、债权众筹(P2B网络借款融资平台)和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大数据金融。②证券期货类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具有货币市场基金性质的“余额宝”模式,被称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的股权众筹。③保险类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利用第三方提供的网站平台进行保险产品销售的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④混业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提供金融产品的咨询、比价服务的互联网金融门户。
针对当前监管主体不清晰的状况,笔者建议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划分的基础上,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统筹,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对应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同时执行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三位一体”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
1. 政府金融审计是主导。政府金融审计具备的独立性、强制性和宏观性等特点,决定了它在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首先,政府金融审计属于强制性审计,并独立于互联网金融系统,故不仅能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且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再监督。其次,只有政府金融审计能够凭借其独特的优势综合互联网金融与社会生产其他领域之间的联系,从宏观的角度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政府金融审计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为审计主体,从微观层面而言,主要审计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宏观层面而言,又主要聚焦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其审计目标是通过监督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绩效,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
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政府金融审计应将审计重点定位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及监管绩效、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和策略等方面。
2. 民间金融审计是主要力量(这里的民间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民间金融审计具备的覆盖面广和专业性强等特点,决定了它是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主要力量。首先,民间金融审计能利用其广阔的覆盖面弥补因审计盲区带来的防御弱化。而这恰恰是拥有有限审计资源和力量的政府金融审计所不能比拟的。其次,民间金融审计储备和培养了大量深谙会计、审计、金融以及信息技术的高质量复合型人才,在面对融合了现代信息技术、业务范围更加宽广、内容更为复杂的互联网金融时,依旧能以其专业技能准确识别潜在风险和错报。
民间金融审计以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主体,以委托审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为审计对象,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来实现帮助利益相关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状况及风险水平,降低信息不对称,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审计目标。较之政府金融审计,民间金融审计更关注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真实性审计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项目的真实性审计。
3. 内部金融审计是核心。内部金融审计具备的内向性、广泛性和及时性等特点,决定了它是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核心。内部金融审计作为设置在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对本机构知根知底,具有先天性的信息优势,不仅能够通过及时获得最详细的信息来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真正做到防微杜渐,而且能够对机构个体进行全面动态的监督,形成持续性的防护体系。
内部金融审计以互联网金融企业内设审计部门为审计主体,主要对本企业的制度规范、经济活动、各业务流程以及管理层经济责任履行状况进行审计。其审计目标是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在改善企业经营效益的同时,提高企业对金融风险的管理和应对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形成。为了更好地发挥内部金融审计的核心监督作用,应将内部控制有效性,尤其是与信息科技风险相关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效益、政策法规的执行度作为审计重点。
四、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实现路径
1. 明确政府金融审计在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重点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完善:
(1)在已制定并实施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金融审计对当前政策法规存在的漏洞及实施监控存在的薄弱环节的反馈作用,为监管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推进互联网金融政策体系的完善,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逐步提高政府金融审计识别、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能力,以达到净化互联网金融,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仅为洗黑钱、非法转移资金、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方式,而且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加大了犯罪识别的难度,这就需要政府金融审计改善审计方式,提高审计人员专业水平,以增强揭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
(3)积极发挥政府金融审计在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过程中的独特作用。政府金融审计因其强制性和独立性突出的优势,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再监督,帮助金融监管机构及时揭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且能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这种政府金融审计特有的再监督职能在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的同时增强了对金融风险的防御能力。
2. 充分利用民间金融审计这一主要力量。
(1)充分调动民间金融审计资源,聚焦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真实性审计,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间金融审计提供的相对可靠的信息是增加金融消费者信心、放心参与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主要倚仗。政府部门可以放权民间金融审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项目真实性进行审计。其中项目真实性审计是指在规定互联网金融中的项目融资额下限的前提下,对超过某一限额的项目进行审计,以确保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融资信息的可信度。
(2)提高对民间金融审计意见及相关资料的利用率,为政府金融审计确立主导地位提供最有力的支撑。以民间金融审计为主要力量,政府金融审计便能将有限的审计资源集中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上,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中的主导作用。
3. 突出内部金融审计的核心监督作用。
(1)加强对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审计力度,突出对信息系统的审计,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从内部化解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独特的高科技信息风险要求内部金融审计更加关注对信息系统的审计,通过对内部控制特别是信息系统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测试,及时发现内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并做出应对措施,将风险扼杀在源头。
(2)注重对机构经营活动效率、效益性的审计,规范机构的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当前互联网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着经营混乱、治理低效的现象。内部金融审计能够准确地揭示机构在运营过程中的低效环节以及内部人员的不当行为,并且督促机构及时整改,推进互联网金融机构持续高效地发展。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因门槛低、操作便利、交易成本低等优点获得了金融机构的青睐,但它在提高金融普惠性的同时增加了金融风险,也对当前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希冀通过构建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为未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和有序发展提供指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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