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财会月刊(22期)
工作研究
权益法下顺流交易抵销核算新探

作  者
白露珍(博士),邱玉莲

作者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武汉 430081)

摘  要
      【摘要】权益法下顺流交易抵销的会计核算问题一直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难点之一。本文在阐述权益法分类的基础上,分析了顺流交易抵销的基本原理,并结合例题剖析了顺流交易抵销核算的深层次原因,探讨了相关抵销分录的编制,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顺流交易抵销核算的经济实质。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顺流交易;抵销核算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我国财政部于2014年3月13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顺流交易抵销的会计核算问题,不少学者已经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不过,笔者通过整理相关文献发现,各位学者对顺流交易会计处理的理解存在分歧,主要体现为在顺流交易发生当期及以后期间,投资方个别财务报表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以及当投资方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相关报表项目的调整。为此,本文结合实例做进一步的阐述和分析。
一、权益法的分类
新准则第九条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方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可分为简单权益法、购买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三种。①简单权益法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乘以投资方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②购买权益法是指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考虑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当期利润的影响,以被投资单位调整后的净利润乘以投资方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③完全权益法,是在购买权益法的基础上,考虑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影响,以进一步调整后的净利润乘以投资方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对于其他两种方法,完全权益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合理避免投资方通过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和资产。
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由此可见,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完全权益法。
二、顺流交易抵销的原理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包括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出售资产的交易。当顺流交易发生时,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均会在其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然而,如果被投资单位未将顺流交易商品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就会产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而对投资方和被投资单位的资产和损益项目产生影响,因此投资方需要在其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抵销顺流交易的影响。
顺流交易抵销的依据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实体理论。实体理论强调以投资方的所有成员企业构成的企业集团为经济实体,按照经济实体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为整个经济实体服务。按照实体理论,应将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视为同一整体,将顺流交易视为资产在同一整体内各个部分之间的转移。因此,顺流交易涉及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投资方不能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确认为投资收益,应进行抵销处理,以防投资方利用关联交易虚计资产和利润。
不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属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因此,不能抵销其报表项目,只能反映其对投资方报表项目的影响。另外,如果投资方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时应从投资方与其子公司组成的合并报告主体的角度,调整投资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资产或损益项目。也就是说,投资方一方面要消除顺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要消除其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三、顺流交易当期会计处理
对于权益法下顺流交易的会计处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中解释到:“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指出,“投资企业如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调整”。
例: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20%的股份,对B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有重大影响。20×5年12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出售成本为600万元的商品,售价为1 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相关影响。
不难看出,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的交易属于顺流交易。A公司应在其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消除该顺流交易可能造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由于合并财务报表是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本文先分情况探讨20×5年12月31日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该顺流交易的会计处理。
(1)假设截止到20×5年12月31日,B公司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批商品。这时,该顺流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因此A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计算应享有B公司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其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借:投资收益 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
为了更好地理解该抵销分录,有必要分析A公司和B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该顺流交易的会计处理。不难理解,A公司会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营业收入1 000万元,同时结转营业成本600万元;B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则按1 000万元对其购入的该批顺流交易商品予以入账。
然而,站在A、B公司组成的整体的立场上,该顺流交易应理解为A公司将80%的存货出售给B公司的其他投资方,剩余20%的存货是A公司自己出售给自己的,只能视为存货存放地点发生变动。也就是说,就A、B公司组成的整体而言,应确认营业收入800万元,结转营业成本480万元,同时按照920万元(800+120)列示存货的账面价值。可以看出,相对于A、B公司组成的整体而言,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虚计200万元,营业成本虚计120万元,导致营业利润虚增80万元;B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存货账面价值虚增80万元。因此,要抵销该顺流交易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则应同时调减A公司的营业利润和B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
然而,A、B公司组成的整体是虚拟的,而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A公司不能控制B公司,B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不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无法直接通过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调整分录调减B公司的存货价值。因此,A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需要进一步分析B公司存货账面价值虚增80万元对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很显然,在B公司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固定的前提下,存货账面价值虚增会导致其可辨认净资产虚增8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虚增的8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是由A公司全部享有的,而非只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其中的20%。这是因为无论是在B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还是对于A、B公司组成的整体而言,属于B公司其他投资方的那部分存货,已经按照800万元列示。因此,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比其真正享有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多80万元,要如实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从另一角度来看,顺流交易也可以视为A公司投资成本的收回。
然而,上述抵销分录还存在两点疑问:第一,由分析可知,A公司应调减营业利润,抵销分录为什么没有反映营业利润的减少?第二,B公司并未由于该顺流交易而确认净利润,A公司也未确认投资收益,为何要调减投资收益呢?
笔者认为这两个疑问是相互联系的,可以从两个方面获得较好解释。
一方面,B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与其净利润密切相关,要使B公司按照920万元列示该批顺流交易商品的账面价值,则需将其已经按照1 000万元列示的存货账面价值调减80万元,这势必会增加费用,进而减少净利润。那么,A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也会相应减少。因此,A公司应在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减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A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全额确认该顺流交易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其营业利润虚增80万元,虽然涉及不同的损益项目,但调减的投资收益在金额上已经抵销A公司尚未实现的营业利润,使得A公司的利润总额得以正确反映,因此不能重复调减A公司的营业利润。
当然,实务中B公司不会减少存货价值,也不会因此而增加费用,A公司投资收益的减少只存在于一个虚拟的实体中。与此相对应,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会存在投资收益偏小,营业利润偏大的问题,也即利润总额的结构存在问题。
(2)假设截止到20×5年12月31日,B公司将该批商品全部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就A、B公司组成的整体而言,该批顺流交易商品全部实现了价值增值,不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因此A公司无需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编制抵销分录。
(3)假设截止到20×5年12月31日,B公司将该批商品的40%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此时,就A、B公司组成的整体而言,只有40%的顺流交易商品实现了价值增值,剩余60%的顺流交易商品账面价值中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A公司应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剩余60%顺流交易商品的价值增值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借:投资收益 48[400×(1-40%)×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8
此外,如果A公司在20×5年12月31日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无论截止到20×5年12月31日,B公司是否将该批商品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均应在A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营业收入 200  
    贷:营业成本 120
         投资收益 80
原因在于,20×5年12月31日,A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全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会随着B公司是否将该顺流交易商品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而发生任何变化。
B公司未将该顺流交易商品出售给独立第三方的情况下,从A、B公司组成的整体来看,一方面应调减B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调减A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但是,由于A公司不能控制B公司,B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不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无法通过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调减B公司的存货价值,因此需要分析调减B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会对A公司产生什么影响,进而站在A公司及其子公司组成的报告主体的立场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如前所述,B公司存货价值的减少意味着A公司所享有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减少,应调减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过,由于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已经在其个别财务报表的抵销分录中得以体现,因而合并工作底稿中不能重复调减。此外,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调减A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时,应将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借记的投资收益予以转回,从而使A公司的利润总额得以正确反映,对顺流交易的会计处理也更加符合其经济实质,也解决了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存在的利润总额结构问题。
B公司已经将该批顺流交易商品全部出售给独立第三方的情况下,从A、B公司组成的整体来看,该顺流交易利润的80%应在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内反映,而剩余的20%是由B公司将顺流交易商品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而实现的,对于A公司来说应调增投资收益。
综上,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持股比例调减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确认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转回(或调增)投资收益,而不论B公司是否已将顺流交易商品出售给独立第三方。
四、顺流交易后期会计处理
如前所述,顺流交易当期,投资企业应在其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那么,顺流交易当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会对顺流交易后期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产生什么影响?投资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下面仍然结合上例分情况予以分析。
由于顺流交易后期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是以同期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因此,本文分情况分析顺流交易后期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1)假设截止到20×5年12月31日,B公司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批商品,且到20×6年12月31日,B公司仍然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批商品。
这种情况下,站在A、B公司组成的整体的立场上,该批顺流交易商品在20×6年仍未实现价值增值,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仍然存在。不过,由于A公司在其20×5年12月31日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了抵销处理,且抵销处理的结果会体现在A公司20×6年的报表项目中,因此A公司无需在其20×6年12月31日的个别财务报表中重复抵销。
(2)假设截止到20×5年12月31日,B公司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批商品,截止到20×6年12月31日,B公司将该批商品全部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
这种情况下,该批顺流交易商品在20×6年实现了价值增值,内部交易损益得以实现。如前所述,20×5年12月31日,A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当时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了抵销处理。20×6年12月31日,随着该批顺流交易商品价值增值的实现,A公司应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已经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调整回来,转回前期抵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  
    贷:投资收益 80
(3)假设截止到20×5年12月31日,B公司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批商品,截止到20×6年12月31日,B公司将该批商品的40%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
这种情况下,从A、B公司组成的整体来看,该批顺流交易商品中有40%实现了价值增值,剩余60%仍然未实现价值增值。与第二种情况相似,A公司应将其在20×5年12月31日个别财务报表中抵销,且在20×6年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调整回来,转回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32  
    贷:投资收益 32
此外,如果A公司20×6年12月31日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不论B公司是否将顺流交易商品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A公司均无需进行会计处理,既不需要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也无需将其在20×5年12月31日合并工作底稿中调整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投资收益予以转回。无需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原因在于,虽然A公司20×5年12月31日的个别财务报表存在营业利润偏大、投资收益偏小的利润结构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其利润总额和未分配利润金额,也就意味着A公司20×6年12月31日个别财务报表中的期初未分配利润金额是完全正确的,无需调整。无需转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投资收益的原因在于,20×5年12月31日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只反映在当年的合并工作底稿中,并未对A公司20×6年12月31日的个别财务报表产生任何影响,而A公司20×6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是以同期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应该按照“实体理论”去理解权益法下顺流交易的经济实质,分别站在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构成的整体,以及投资方及其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两个不同的立场上加以分析,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文分析的均为顺流交易涉及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的情况,如果顺流交易发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有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应当全额确认,不应予以抵销。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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