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1 期
总第 563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小议设立“待入库税费”会计科目

作  者
赵宜创

作者单位
安徽肥西县地方税务局

摘  要
  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涉税的会计核算分别通过“应交税费”和“应交税金”科目进行(以下统一用“应交税费”表示)。从税款的状态来看,企业账面上提取的“应交税费”,有的是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款,有的是已经履行了向税务机关申报义务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缴纳入库的税款。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于未申报的税款和已申报未缴纳的税款,法律上的定性不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本质区别。从税款的属性来看,有的是企业作为纳税人应缴的税费,有的是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有的是企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税款,有的是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欠缴不同性质的税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仅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过于简化,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应交税费”的状态和性质,在会计核算上难以区分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供的会计信息也不能满足明晰性原则的要求。因此,建议增设“待入库税费”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已申报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缴纳的税款,以及企业代扣(收)代缴、受托代征、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并根据以上四种情况分别设立二级明细科目,以准确反映企业“应交税费”的状态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