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1 期
总第 563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应注意的问题

作  者
董春辉

作者单位
东北电网大连培训中心

摘  要
  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巨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但要充分利用好这项政策,还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风险。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应注意的问题,以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购买中央空调和电梯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009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转型,即企业购买或修建除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扣除。但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不太好判定。例如,企业修建厂房购进的中央空调、电梯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上述问题的焦点实质上是对中央空调性质的界定:如果将其界定为设备,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将其界定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则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个问题曾在实务中争议过很长时间,但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发布,这一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解决。
  该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该规定,由于中央空调和电梯属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因此税法将其界定为房产原值的一部分。既然属于房屋的一部分而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当然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