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财会月刊(23期)
财政·税务
网络红包的涉税问题浅见

作  者
于明涛1,杨静2,陈冲1

作者单位
(1.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山东淄博 255049;2.淄博职业学院会计学院,山东淄博 255314)

摘  要

      【摘要】随着红包大战的不断升级,网络红包的涉税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本文基于网络红包的偶得性和赠予性,从货币红包与实物红包两个方面,对红包发送方、接收方以及第三方平台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及筹划方案。
【关键词】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流转税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网络红包这一新兴支付方式成为热议话题。与传统红包的亲情维护目的不同,网络红包具有偶得性与趣味性,且部分企业也作为红包发放方参与进来。网络红包的发放范围、金额和领域等也呈不断扩大之势,红包经济的商业模式不断完善。但由于“网络红包”尚属新兴事物,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红包涉税事项的具体税收法规。今年两会期间,面对“红包是否会征税”问题的讨论,部分税务理论研究者认为,通过社交关系获得的红包属于赠予性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获得企业发放的红包,则属于偶然所得,应按照20%的税率缴税。然而也有税务专家持不同意见,认为应进一步明确社交关系,只有亲友之间的红包才可以免税,企业负责人发放给员工的红包超过一定的金额应该征税。可见,在网络红包征税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因此,从网络红包的内涵和特点出发,探讨其涉及的所得税和流转税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网络红包的含义及分类
1. 含义。网络红包是指红包支付方基于互联网平台向网络受众或特定对象进行的线上红包派发方式及支付工具。网络红包既是朋友间互送祝福的网络表达,也是商家及互联网运营商进行注意力营销的重要工具。一般而言,网络红包都是企业或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放给特定网络受众,单个个体是否能获得红包以及获得多少金额均具有较强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2. 分类。根据内容的不同,网络红包可以分为货币红包和实物红包(含网络代金券红包)两大类。①货币红包是指在红包中包含一定数额的货币。例如在支付宝红包功能中,可以将一定数额的资金放入一个虚拟红包中,选择群发模式,设定红包个数,参与抢红包的人会获得一个随机金额的货币红包。②实物红包是指以实物的形式赠予他人,比如赠予商品、免费提供劳务等。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代金券红包,许多商家为了扩大自身知名度并吸引广大消费者,推出了代金券红包。比如微信用户通过使用微信摇一摇可以获取具有优惠额度的代金券,在消费时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抵扣相应的消费金额。
二、网络货币红包的涉税事项处理
(一)网络货币红包的接受方
1. 个人接受企业发放的红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第0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对偶然所得全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笔者认为网络红包的特征与有奖发票奖金类似,故借鉴有奖发票偶然所得的相关税收规定,个人接受企业发放的货币红包,金额低于800元的免税,金额高于800元的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接受个人发放的红包。根据红包发放人和接受方关系的不同,个人发放的网络货币红包又可以细分为亲戚朋友间的红包发放和非亲戚朋友间的红包发放两种情况。一方面,亲戚朋友之间发放网络货币红包甚至互赠红包,尽管有经济利益的考虑,但最主要的还是出于维系感情的目的。所以,收到亲戚朋友间发放的红包应予以免税。另一方面,非亲戚朋友间发放的红包,如老板对员工发放的大额红包,除了情感维系考虑之外,更深层次的可能是因为员工的业绩出色而给予的奖励或激励。如果对于网络红包不征税的话,企业给员工的奖金很可能变相转化为网络货币红包发放,从而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于非亲戚朋友间发放的红包应比照企业发放的红包进行,金额低于800元的可以免税,金额超过800元的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二)网络货币红包的支付方
 1. 个人支付方。亲戚朋友间的红包由于只是亲情维系而予以免税,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赠与税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亲戚朋友间发放网络货币红包基本不涉及应税事项。而非亲戚朋友间发放的货币红包,超过800元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红包发放方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 企业支付方。对于企业发放货币红包行为,发放企业除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外,还涉及所得税计算中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问题。企业发放货币红包的主要目的是扩大企业知名度,并吸引更多的顾客前来消费,那么,发放红包的款项是否可以作为广告及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或营业外支出在税前扣除呢?
首先,企业支付的网络红包不符合销售费用的列支标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申请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应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并取得相应发票。企业发放红包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法规,所以该项费用不予以扣除。其次,企业支付的网络红包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通过建造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而企业支付的网络货币红包,属于赠予性质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不符合职工福利费的本质特征。最后,企业支付的网络红包也不能作为营业外支出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会计利润的12%以内予以扣除,而企业支付的网络货币红包不属于公益性赠予性质,故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网络实物红包的涉税事项处理
除货币红包所涉及的所得税征税问题以外,实物红包特别是网络代金券还涉及流转税问题。例如,A企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B签订相关条约,由B平台代为发放A企业提供的代金券,而C消费者可以通过摇一摇功能随机抽取一张10元代金券(购物消费金额满100元可使用1张),在有效时间内进行消费抵扣。若C消费者将摇到的代金券用于100元的消费抵扣,只需缴纳90元就可以完成购买活动。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货物用于赠送时,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企业赠送网络代金券的促销模式,不同于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而是一种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较强的赠予活动,应按照销售全额(如上例为1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涉税事项处理
在网络红包的交易活动中,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资源为红包交易提供优越的技术支持,使得红包推送越来越便捷和有趣。然而,第三方平台在提供在线服务并获取收益的同时,也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以微信红包为例,微信支付主要由“零钱”与“银行卡”两大类别账户构成,“零钱”账户相当于财付通总账户的虚拟子账户,资金进出其实是在财付通账户内部进行交易和清算,在发出“提现”指令之前,用户的钱都是存放在财付通账户内,银行账户间的转接是通过“银行卡”账户完成的。
一方面,当用户通过微信获得网络红包后,选择“零钱”模式存放在财付通账户时,由于红包金额较小,通常不会考虑沉淀资金的利息问题。当企业或个人发放网络红包时,通常也会约定沉淀资金的收益归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此时,财付通就会通过沉淀资金获取收益。另一方面,即使获得红包的用户申请提现,由于金额的到账时间是T+1,红包金额从拨付到支付平台到实际领取中间有一段时间差,财付通也会获得沉淀资金收益。同时未被领取的红包在3个工作日之后才被退回原账户,这样该笔资金也会有3个工作日的沉淀期。面对全国众多的红包交易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沉淀池”,而资金沉淀所产生的利息将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利息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部门应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网络红包的税务筹划设计
1. 网络红包发放金额的税务筹划。前已述及,个人收到的网络红包超过800元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当企业向个人发放现金红包时,可将最高金额控制在800元以内,减少单个红包金额而增加红包个数和发放次数,从而避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对于老板向下属发放的个人红包,也可以利用此方法。
2. 利用公益性捐赠条款的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处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进行的捐赠。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或行政机关来发放红包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例如,A企业与B公益组织签订协议,由B公益组织通过网络支付平台C代为发放一定数额的网络红包,其中红包资金属于A,而平台C只是提供发放服务,由B支付C相应的服务费。
主要参考文献
裴玉,梁鑫.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分析[J].财会月刊,2013(9).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14DGLJ07)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编号:J14WG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