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储蓄存折的“权债二重性”

作  者
孙雅川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储蓄存折,既是储蓄单位向存款人出具的因收款而承担债务的凭证,又是存款人因付款而享有债权的凭证,对于储蓄存折所具有的这种性质,笔者称之为“权债二重性”。
  储蓄存折的权债二重性,是由其记录的经济内容的二重性所决定的。如记录在存折上“贷方”栏的金额,所反映的就是储蓄单位的“债务”与存款人的“债权”;记录在存折上“借方”栏的金额,所反映的就是储蓄单位的“债权”与存款人的“债务”。所以,储蓄存折外在的凭证形式与内在的经济内容,都是具有权债二重性的。而且存折上的“借方”与“贷方”是与储蓄单位会计核算总账中的“借方”、“贷方”相衔接并保持一致的,因此储蓄存折也可以说是储蓄单位账簿体系中的基础明细簿记。
  储蓄单位为了便于存款人的理解,对存折上的“借方”、“贷方”栏进行了更改和补充,导致我国现行储蓄存折上的金额登记栏各式各样、五花八门,不够规范与统一。这种做法主要存在以下缺点:①与储蓄单位会计核算中的“债务”总账户脱节,无法体现出存折的基础簿记性质。②无法体现出存折的权债二重性。③反映不出负债偿还的时间顺序。
  为了提高存折的科学性与实用性,笔者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如下:根据储蓄存折的权债二重性,将现行存折上的“借方”、“贷方”栏直接更改为“权方”、“债方”栏,亦即设置“权方”、“债方”、“余额”三栏,变间接标记符号为直接标记符号,这样就可以克服上述间接标记的缺点。具体到存折上,先登记“债方”栏的金额,即储蓄单位的“债务”与存款人的“债权”;后登记“权方”栏的金额,即储蓄单位的“债权”与存款人的“债务”。当存折上记录的存款额与取款额相等时,就实现了“权债两清”。
  一般不准透支的存折结余额反映的是储蓄单位的债务余额与存款人的债权余额,而准许透支的存折透支结余额反映的是储蓄单位的债权余额与存款人的债务余额。这样,“权方”、“债方”便可清晰地体现储蓄存折的权债二重性,并且与国际上通用的“借方”、“贷方”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