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税费会计处理的质疑

作  者
熊金粮 熊立谋

作者单位
长沙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具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都不核算收到补价中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笔者认为,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的会计处理没有遵循谨慎性原则。
  例如,某公司以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换入乙公司(不属于关联方)一批商品,支付股票交易税费1 000元,支付商品运杂费800元。该公司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250 000元,已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50 000元,公允价值为187 200元。换入商品的公允价值为160 000元,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7 200元。在以长期股权投资换入存货的业务中,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且不涉及补价时,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作为换入存货的入账成本;而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