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1 期
总第 563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的会计处理改进

作  者
孙维章 李光凤(教授)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400067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一、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的理解
  1. 现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此,需要注意的有三点:公允价值可获得,可以转换而非必须转换,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量模式。
  2. 现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不能获得,应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假设无残值。这种情况并不列入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的范围。
  3. 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对可追溯的以前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即对自公允价值可获取的前期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