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张征华

作者单位
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摘  要
  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应视其用途的不同而分别进行。
  1. 直接用于销售。根据税法的规定,由于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为避免重复征税,外购货物若直接用于销售,销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因此,购货价款中包含的消费税应该直接计入采购成本,等到该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结转至销售成本。
  例如,某卷烟厂4月份购进烟丝用于直接销售,买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已验收入库并付款。外购烟丝时,依据买价即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借:原材料——烟丝10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元;贷:银行存款117 000元。企业销售该烟丝时,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000元;贷:原材料100 000元。由此,消费税作为价内税从原材料的成本结转到销售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