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小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账务处理

作  者
张海英

作者单位
郑州

摘  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的是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对此,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商榷:
    第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是两类资产,前者是流动资产,后者是非流动资产,将其公允价值变化的会计处理统一到一条轨道上来似有不妥。
   第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两次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损益类科目,期末其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科目余额为零。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时,把以前年度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或投资收益中,相当于出售或处置时该项损益实现了。名义上,在出售或处置当期期末一个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一个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且金额相等,即该会计分录对出售或处置当期的本年利润总额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两次结转的结果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利润表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