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财会月刊(16期)
疑难解答
’2015问题解答之六

作  者
王建安(副教授) 蔡雪晴(副教授)

摘  要

5. 基建期间发生的管理费,如造价咨询费、审计费、设计费、设备建造费、工程监理费等,“营改增”以后取得的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费用是需要在竣工决算期间分摊到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也需要分摊吗?厂房部分不能抵扣,设备部分能抵扣,可以这样理解吗?
答: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价外税,不属于成本费用核算范畴,不需要分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厂房部分不能抵扣,符合条件的设备部分能抵扣。

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装修费归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按使用期限和租赁期限孰短确定。我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义为5年,已摊销2年。近期我公司决定一年后注销,这笔装修费可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完毕?加速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因此,企业租入资产的改建支出不可以自行改变摊销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又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综上所述,企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虽然不可以自行改变摊销期限,但是可以在企业注销前一次性作为清算损失,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

7. A公司有一个项目,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投资,项目完成后,按10%固定收益收回本金及收益。我个人觉得不应该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因不涉及A公司股权。请问,在企业会计准则下该笔业务如何处理?
答:首先,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贵公司是对项目进行投资,而不是对A公司投资,因此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范畴。
其次,贵公司作为投资方收取固定收益或者有保底的收益,那么这种投资的性质类似于债权投资。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相关处理。

8. 我公司拟将一部分闲置的厂房及设备出租,请问,该出租业务涉及哪些税种?税率多少?如何计税?
答: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及设备出租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各税税率及计税依据如下:
增值税:设备出租属于“营改增”中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营业税:厂房出租属于租赁业,按照租金收入计税,税率为5%。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3%,在上述以外地区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3%。
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立合同人应按租赁金额的1‰贴花。
企业所得税:财产租赁收入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一般企业,税率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依照规定定额税率计算缴纳。1. A是一家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无力支付A企业工程款,以房屋抵顶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就此部分房屋评估作价后按照“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A企业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及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么?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A企业取得的房屋,是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后有偿取得的以“其他经济利益”抵顶的工程款,建安企业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同时按照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给建安企业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可以作为建安企业取得房屋的成本,在建安企业销售房屋的营业税计税收入中扣除。建安企业再次销售不动产时应缴纳营业税。

2. 我公司丢失了一张抵扣期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请问此笔税款能否抵扣?若能,如何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我们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给客户开的是11%的货运业专用发票,相当于我们的销项发票。而我们收到的进项可抵扣发票有6%、11%、17%三种税率,请问我们公司可以按这三种税率发票上的税额全部抵扣吗?例如:我公司所开发票上的税额是1 000元,收到的进项发票税额合计为1 500元,进项发票都已认证,这就相当于当期应交税额为:1 000-1 500=-500(元),即有留底税额500元下期可以抵扣,是这样理解的吗?
答: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无论票面为何种税率,都是可以依法抵扣的。增值税抵扣是以收到的全部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来抵扣,因为增值税是价税分离的,与销项税率和税额都无关,留底税额500元可以顺延到下个期间抵扣。

4. 我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开证国内信用证业务,并交纳10%的保证金,有效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交单日为2014年12月15日,最迟装运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付款方式延期,付款期限为运输单据日后180天,具体账务处理怎么做?
答:国内信用证资金应使用“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科目核算。具体会计分录:
1. 11月19日,交纳10%的保证金。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贷:银行存款。同时支付相关手续费: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
开具信用证不做分录,只做备查登记。
2. 企业在收到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附发票账单,并经核对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信用证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货款,需以银行存款补足。借:物资采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银行存款。
(2)如果信用证存款有余额,借:物资采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企业收到未用完的信用证存款余额,借:银行存款;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