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财会月刊(16期)
参考借鉴
股权投资分类标准的演化与完善

作  者
张世兴(博士生导师),张楠楠,刘亚玲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青岛 266100)

摘  要

      【摘要】股权投资的正确分类是其后续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前提,深入了解我国股权投资分类标准的演化对实现及加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至关重要。本文首先剖析了股权投资分类标准的演化过程,然后依据国际分类标准的最新变化,结合我国股权投资现状,对我国股权投资分类的改革和调整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股权投资;风险;演化;分类标准

一、前言
股权投资是指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投资成为其股东,并按照所持股权比例享有权益、承担责任的行为。正确核算股权投资这一重要资产、实现会计信息可靠性和可比性的前提条件,是对其进行科学分类。而分类标准必然应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文梳理了1992年以来我国会计准则关于股权投资分类标准的历史变迁过程,分析其规律与问题,并结合最新的国际动向,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1992年以来我国股权投资分类标准的演化
1. 1992年的分类标准:投资时间和投资目的。1992年,我国首次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中第三章资产对投资予以了规范:企业投资按照时间长短和投资目的可以分类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形式有股权、债券以及混合形式。可以看出,依据当时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分类标准,股权投资可以分为短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类。前者是指各种基于短期交易目的、持有期限不足一年的股权投资;后者是指不打算一年之内出售变现的股权投资。很显然,投资时间和投资目的是当时的分类标准。
2. 1998年的分类标准:变现性和投资目的。继1992年基本准则颁布之后,我国陆续颁布了具体准则。1998年6月24日首次颁布了关于投资的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并在2001年1月18日进行了修订。相比于1992年的会计准则,此次修订后的投资准则仍然规定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没有实质改变,但新修订并详细定义了作为短期投资应当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变现性强和交易目的,不满足条件则视为长期投资。在这一阶段,股权投资按变现性和投资目的这一标准分类:若变现性强且企业持有意图较短,则属于短期股权投资;若变现性弱且企业持有意图较长,则属于长期股权投资。
3. 2006年后的分类标准:计量与投资目的。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首次颁布了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明确提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并将股权投资分为三类:
(1)长期股权投资。指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形成且不打算近期售出、拟长时间持有的投资,主要包括四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2)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债券、股票和基金形式持有并打算短期出售,其中以股票方式持有的投资属于划分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权投资。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股票和债券形式持有,且持有目的并不明确。股权投资在此处是指以股票形式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以看出,2006年以后我国股权投资的分类标准是投资目的与计量相结合的双重标准。从投资目的角度来看:以赚取短期内购入与售出的价差为目的、为实现近期获利目标打算择时出售的股权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打算长时间持有,并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对其产生影响甚至控制,从而实现增大自身利益目标的股权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其余的持有目的介于前两类之间的股权投资,则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目的标准下,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由管理层的主观意图所决定,进而分为不同类别进行核算,对企业未来的风险和收益产生直接影响。
同时从计量角度来看: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才可以划分为股权性质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股权性质的金融资产通常持有时间较短,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可以反映持有期间损益的变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应当划分到长期股权投资中。
4. 2014年后的分类标准:风险特征、计量、投资目的。财政部于2014年初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投资准则对股权投资分类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将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由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重新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而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只包括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三类。
这一改变实质上契合了企业内部控制的管理需要,以风险特征作为股权投资分类的标准。长期股权投资形式下,投资企业可以参与并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根据其经营效果的好坏,投资企业享受不同的收益或亏损,因而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投资企业通过投资获得股权性质的金融资产时,企业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类似于投资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类似于投资企业承担的债权)。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承担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时,股权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承担非经营风险时,股权投资划分为股权性质的金融资产。
除风险因素的引进外,投资目的、计量这两个标准仍然被沿用。总之,2014年后的分类标准是投资目的、计量、风险特征三者的有机结合。首先根据风险特征将股权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股权性质的金融资产,而后再根据投资目的和计量对后者进行进一步划分:基于交易目的以获得利差而持有,并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性质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目的不明确、公允价值不一定能可靠获得的股权性质金融资产,应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思路如图1所示。

 

 

 

 


三、我国股权投资分类标准演化路径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股权投资的分类标准随着管理对会计核算要求的变化适时地进行相应修改与完善,依次由投资时间和投资目的,发展到变现性和投资目的,再到计量与投资目的,最后到现在的风险特征、计量与投资目的三者相结合这样一个明显的变迁过程。由于投资目的是各阶段共同的标准,因而笔者对投资目的和其他分类标准从两个方面分别说明。
1. 除投资目的外的其他分类标准。除投资目的以外的分类标准的变迁过程展现了客观性、可核性不断增强的趋势,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不断加强,有利于会计目标的实现。以投资时间为分类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变现性的引入代表我国将注意力由主观层面转移到股权投资客观属性上,变现性标准是从资产经营的角度看股权投资周转性,其本质是收益能力的强弱,其使分类更加客观;2006年计量标准的引入代表我国将直接影响后续会计核算的因素作为分类标准,有利于会计处理与核算,计量标准考虑了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准确反映了股权投资的当前价值,从投资者角度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2014年以后风险因素的引入则契合了内控管理的需要,体现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有机结合。
2. 投资目的分类标准。投资目的这一主观的分类标准在演化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都占据重要位置,2014年后,这一主观的标准有所边缘化,仅作为股权性质金融资产的进一步分类标准,而不再作为所有股权投资的分类标准。但是,我国现阶段仍然没有完全放弃投资目的这个主观标准,这正是不容忽视并且急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以投资者主观目的作为股权性质金融资产分类标准的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①财务信息应该具有可验证性,投资目的是投资人的主观想法,不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②以投资目的作为分类标准会增加企业盈余管理空间,使企业侧重考虑企业的利益需求而影响股权投资的客观分类,对信息使用者造成误导。
四、分类标准的国际动态及对我国国际趋同的影响
1. 股权投资分类标准的国际动态。针对股权性质金融资产的分类问题,国际上已经放弃了投资目的这一主观分类标准。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9年11月发布并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做了较大的调整。根据IFRS 9的规定,企业应该出于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业务模式及合约现金流量两方面的考虑,将金融资产分为后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两类。基于该规定,现行所有股权性质的金融资产都归类为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不再区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具体分类思路如图2所示。
2. 对我国股权投资分类标准国际趋同的思考。我国现行的风险特征、计量与投资目的三者相结合的股权投资分类标准,与国际上最新采用的计量和风险两者相结合的分类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我国现阶段仍然沿用国际上已经废除的投资目的分类标准。关于会计准则的差异,财政部于2010年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明确表示,“我国会计准则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并且,进度上也要实现与国际同步”。因而,消除我国股权投资分类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并实现与国际的趋同符合财政部的规定,且势在必行。
同时,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我国不能急于求成,要根据我国的现实条件适时、平稳、分阶段地过渡。①鉴于我国于2014年刚刚修订了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频繁修订不利于实务操作,也不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转。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针对制度高度完善、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修订的,相比之下,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资本市场不尽完善,这导致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运用存在一定问题,进而使得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将成为我国股权投资分类标准实现国际趋同的最大障碍。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现在还不具备直接过渡的现实条件,但是应逐步完善资本市场、加强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运用,立足于我国实际,适时、分阶段地在股权投资分类标准上实现国际趋同,平稳过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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