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以非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作  者
程春玲

作者单位
武汉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

摘  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以人民币计算的,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区分以下四种情况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或退还)企业所得税。
  1.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折合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2. 汇算清缴期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的折合计算。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企业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期间,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