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1 期
总第 56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短期融资券会计核算刍议

作  者
姜琳敏 朱学义(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贵州财经学院 贵阳 550004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8

摘  要
  2006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对“交易性金融负债”的账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许多会计工作者认为,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核算业务,企业一般不会涉及。当我国一些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相继发行一年期内(含一年期)的短期融资券时,不少人认为可用“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对此进行核算,这是一个误解,应采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加以核算。本文从介绍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定入手,揭示短期融资券通过“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进行核算的一些方法。
  一、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介绍
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的商业本票,实质上就是发达国家货币市场中的融资性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券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不对社会公众发行,其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短期融资券采取备案发行方式,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实行上限管理,其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发行的期限;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发行利率不受管制,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在中央结算公司无纸化集中登记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