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1 期
总第 56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会计准则框架下应收票据之会计核算

作  者
李瑞兰

作者单位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长沙 410205

摘  要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是企业的应收款项之一。应收款项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应收款项的确认、计量及减值处理进行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了应收款项的出售等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但现行会计准则对应收票据转让和贴现的核算缺乏明确规定,且准则中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一些规定对应收票据不太合适,故笔者在此谈一些个人看法,以供参考。
  一、应收票据转让和贴现的核算
  应收票据的转让和贴现都属于金融资产转移。所谓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金融资产转移的处理分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两种。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如果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但如果企业仍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