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13 期
财会月刊(13期)
工作研究
例解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彭新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系,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本文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最新部署完善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就目前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通过案例进行解析,以期为相关纳税人的会计实务操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新政;成本费用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会议明确,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文结合折旧新政,借助案例,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引入
2014年9月,山东雨润食品有限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对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以及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经核查,2014年1 ~ 8月期间,雨润公司购置用于研发新产品的数控设备1台,原值为600 000元,已提折旧100 000元;购置单位价值4 500元的电子设备20台,固定资产原值合计为90 000元,其中,食品净化等生产车间领用15台,已计提累计折旧15 000元,管理部门领用5台,已计提累计折旧5 000元。2014年9月,为研发新工艺,雨润公司又购入机械设备1台,价款850 000元,进项税金144 5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由于会计准则缺乏明确规定,公司财务人员宋某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禁产生疑问: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情况,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分析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实务操作中,企业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选择:方法一,将固定资产的购置费等相关费用直接记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成本费用科目,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核算;方法二,先将购入固定资产的相关费用统一按照“固定资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再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当期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下面,分别运用上述两种方法对所引入案例的会计处理进行解析。
方法一:将购入固定资产的相关费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1. 折旧新政出台后,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应将前期购置的数控设备和电子设备用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500 000  
    累计折旧 100 000  
    贷:固定资产——数控设备 600 000
借:制造费用 52 500(4 500×15-15 000)  
    管理费用 17 500(4 500×5-5 000)  
    累计折旧 20 000  
    贷: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90 000
2.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对9月份新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机械设备,应当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 500  
    贷:银行存款 994 500
方法二: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当期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1. 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应将前期购置的数控设备和电子设备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500 000(600 000-100 000)  
    贷:累计折旧 500 000借:制造费用 52 500(4 500×15-15 000)  
    管理费用 17 500(4 500×5-5 000)  
    贷:累计折旧 70 000(90 000-15 000-5 000)
2. 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对9月份新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机械设备,应当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机械设备 8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 500  
    贷:银行存款 994 500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50 000  
    贷:累计折旧 850 000
假设两年后该公司将用于研发的机械设备出售,含税价格为468 000元,应当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6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营业外收入 400 000
三、案例点评
通过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对比可见,第一种方法比较简便且能直接体现折旧新政的优惠,但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可比性原则,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而第二种方法虽然在会计处理上略为复杂,但更能完整地反映该项经济业务活动,更便于固定资产管理及后续资产的处置。因此,折旧新政出台后,针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笔者建议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陈兆江,李若纯.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若干问题浅析[J].财会月刊,2015(1).
葛柳燕.利用Excel测算固定资产折旧新方法[J].财会月刊,2013(3).
【基金项目】2014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山东省‘营改增’试点税负变动效应与纳税筹划方略研究”(项目编号:J14WG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