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1 期
总第 56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试析家电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作  者
王桐岳 单敏飞

作者单位
燕山大学经管学院 河北秦皇岛 066004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沧州 061001

摘  要
  2010年6月,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在全国的全面展开。这是国家为拉动内需,继“家电下乡”以来的又一重大举措。相对于“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流程复杂,涉及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拆解企业、购买者等多个主体,涉及会计业务范围广、内容多、数量大、难度高。下面分不同的会计主体来阐述家电以旧换新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家电零售商的会计处理
  从《办法》来看,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不是直接补贴对象,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为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而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因此申领的家电补贴实际上是自己垫付的资金,所以进行会计核算时,将自己垫付的资金作为应收款项核算,其他的核算和日常会计核算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