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12 期
财会月刊(12期)
借鉴与参考
从简牍记录探析中国古代借贷关系与性质

作  者
陈 敏(副教授),曾玉婷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长沙 410000)

摘  要
【摘要】 借贷活动并不是在人类社会开始时就出现的,根据简牍中的记载以及相关史料分析,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借贷活动开始出现并存在不同形式。借贷关系经历着一个逐渐演化的过程,多种性质的借贷活动经历了一段长期的并存阶段。最终,以利他为导向的无偿给予走向了消亡,而以利己为导向的高利贷开始逐渐活跃并成为主流。
【关键词】 简牍;借贷;楚简;秦简;汉简;起源;发展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影响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借贷的起源和早期借贷形式的研究,留存于世的史料比较稀少,对其进行搜集和整理也比较困难。而对简牍的研究可以为我们打开一扇新的窗口。本文将对先秦至西汉时期的简牍中记载的借贷记录进行归纳和分析,并结合同时期其他相关史料,对借贷的起源和最初发展过程进行初步探析。
一、楚简、秦简及汉简中的借贷记录
(一)包山楚简“贷金”中的借贷记录
包山楚简中有18枚提到了“贷金”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原始的会计记录。分析归纳之后,我们把包山楚简中的贷金简单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中央指令进行的地方间的借贷,见简牍103 ~ 119号;第二类是地方政府对属地内居民的自主借贷,见简牍150号。
第一类借贷记录又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103 ~ 114号,第二部分为115 ~ 119号。通过对这两部分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它们分别属于借贷发生时和借贷到期时(后)发生的记录。
将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的简牍一一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两部分中多次出现对应的人名、政府名和金额。以简牍105和116号为例:两条简牍记录中的债务人均为“鄝”(地方政府),债权人均为越异(地方政府),而代表鄝”实际进行贷金行为的均为“邵步”和“旅医”二位地方官,金额均为七益,除了细节表述略有出入,两条记录的主体部分基本是一致的,这暗合了现代复式记账法中“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原则。而两条记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简牍105号在主体借贷记录之后还有一句“过期不赛金”。根据文意推测,简牍116号中的记录是在借贷发生时所做,而简牍105号中的记录则是由于在债务到期时债务人未能做出偿还,而对前述债务进行的后续计量。类似的还有简牍109号和118号,简牍111号和119号,简牍112号和119号(简牍119号中有两笔贷金记录)等。此外,在一些简牍中,有的债务人出现过数次,但金额却不尽相同,如简牍106号中记载产,或为且陵贷越异之黄金七益,到期未偿还,而简牍116号中又记载了产、繮为且陵贷越异之金三益刖益,说明在且陵和越异之间发生过不止一次的贷金行为。
从对比得出的几组较为完整的借贷和偿还记录可以看到,当时的地方政府间借贷,借出和回收的金额是一样的,说明并不存在利息;此外,简牍113 ~ 119号中记载的11条借贷记录,仅一条得到了偿还,其余的都是“过期不赛金”,说明违约现象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些借贷活动是在中央政府的干预和指导下进行的,债权人在出借货币时,无法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只能服从王命借出黄金;同时,借贷双方属于平级的地方政府,因此债权人无法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总的来说,这里记载的是一种具有救济色彩的借贷。
第二类借贷记录见于简牍150号,这一部分记载的是个人向“上林”官府借贷,用于正阳地方发展畜牧业。到期时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官府便派人发送传票,督促其尽快清偿。在这条记录中没有提到金额及是否存在利息条款,但是根据史料记载,同时期发生的政府向个人的借贷是需要给付一定数量的利息的。《周礼》记载:“凡民之贫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即平民为满足发展生产的需要,经过有司的审批之后可以从官府获得一定的贷款,但是必须“以其于国服事之税为息”,通过为国家服劳役支付一定的利息。因此我们推测,这种借贷可能是需要偿还一定形式的利息的。这一类型的借贷与前述两类的最大不同在于借贷双方中的债务人是“里人”而非地方政府,且由借贷的性质可推知其纯属地方政府的自主行为,没有中央政府的参与。此外,由于债务人属于个人,因此出现“贷金不赛”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即“发引”,运用国家权力对债务进行强制结算。
(二)秦简中的借贷记录
1. 睡虎地秦简中关于借贷的规定有两类。
(1)公务人员借支粮食的记录。此类记录共三则,其中两则出自《仓律》,一则出自《司空律》。《仓律》中的两条都是关于低级官吏执行公务时,向县衙支取粮食的规定:如果是奉上级政府之命外出办事,则可以由公务执行地所在县垫发口粮,并由该县书面通知原发粮食的县进行相应扣除;如果原发粮食的县已经发放过,则造成的损失应由执行地所在县赔偿。如果是到军中或下属县执行公务,则应自备口粮,不能由下属县垫发。《司空律》中的一条则是对向参加城旦舂劳作的人借予衣食的规定:一般人,包括以劳役抵偿赀、债务的人都可以按标准向官府领取衣食,但是如果是私人奴隶,则只能由官府暂借衣食,如果劳动期限届满而未死亡,则这笔借贷可以注销,无需再偿还。这三条关于借贷的规定其标的均为实物,且是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粮食与衣物。同时,它们属于官方向私人的借贷,包括对政府官员和对服劳役人员的借贷。虽然名为借贷,但是它们实质上属于国家对执行公务人员的衣食补贴,如果满足规定的条件,是无需偿还的。
从前述对官吏支取粮食的规定可以看到,当时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非常严密的,在律法中明确列示了哪些情况可以借支、如果发生了借支各级政府应执行哪些程序、发生了重复领取该如何处理和由谁赔偿。而向奴隶借予衣食的规定又体现了秦律中人性化的一面,尽管奴隶们身无恒产,地位非常低下,但是政府还是保障了他们最基本的权益,即在服役期间提供生活保障,不致冻馁而死。
(2)借用官物的记录。睡虎地秦简中有多条关于借用官物的规定。从秦简记载来看,法律允许借用官物,其范围包括公车、武器、农具以及其他官器物。借用官物,不仅要有借契,而且还要在契券中载明“久刻”,“久刻”即在官物上制作的永久标记。归还时,标记与契约记载相符才能收回,否则要以钱财赔偿。秦律还规定,借用官物不得损害,要按时归还,否则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借用者赔偿或在法定情形出现时由负保证责任的经手官吏代偿。可见,秦律对借用官物及其责任的规定是相当完备的。值得注意的是,秦契约法已有借用官物损坏的免责条款。《秦律十八种·厩苑律》规定:借用铁制农具,因工具本身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书上报损耗,官府收回损耗物而不要求赔偿。 
2. 里耶秦简中关于借贷的记录。在已整理出来的里耶秦简中关于借贷的记录比较少,其中比较完整明确的是以下三条: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丗三年十月甲辰朔壬戌,发弩繹、尉史过出貣罚戍士五(伍)醴阳同□祿廿;令史兼视平。过手。8-761;径仓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丗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田官守敬、佐壬、稟人显出稟赀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将。令史扁视平。壬手8-764。粟米二石。丗三年九月戊辰乙酉,仓是、佐襄、稟人蓝出貣更。令8-1 660+8-1 827。
这三条借贷记录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已不可靠,但可以确定的是它与睡虎地秦简中的规定是相对应的,即由政府向公职人员进行的粮食借贷。三条记录中借贷的数都为2石左右,林甘泉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史(上)》中认为:在秦汉时期,1石=2市斗,1市斗=13.5斤,1石=27市斤粟。也就是说,平均借贷的数量在50斤粟左右,借贷的对象为2 ~ 3人,则每人分摊到的粟应为近20斤,就价值而言是比较低的。这一特征与借贷的性质和目的是相符的,因为这种借贷并不具备生息获利的意图,因此每次发生的数量仅供满足个人的基本消费。由此还可以推测,这应该是一种经常性的小额借贷,政府严格规定了借贷程序和借贷金额,这样可以防止在借贷发生过程中产生贪污舞弊的行为,以保证国家的财产安全。
(三)居延汉简债务文书中的借贷记录
西汉时期,商品经济较为活跃,在当时社会各阶层之间出现了频繁的债务活动,既有实物或货币的借贷,也有赊欠买卖等行为。在居延汉简中存在大量的“贳买贳卖”记录。《说文》有云:贳,贷也。受者曰赊,予者曰贳。不管是借贷还是赊欠买卖,我们都认为其属于广义的借贷。秦晖先生对西北边境出土汉简中的债务文书进行了搜集和整理,通过对其中较为完整可考的46则简文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 借贷双方均为私人,且遍及各个阶层。借贷的双方既有里民、戌卒等平民,也有燧长、亭长、侯长等官吏,但是在这里官吏们是代表自己个人而非政府参与借贷活动。而且,这些借贷活动并不仅仅是我们常识中的上层阶级向下层阶级放贷,反方向的借贷也很多,甚至有侯长(侯长的官职仅次于都尉和侯)向囚徒的借贷。这反映出西汉时期债务关系较为复杂,借贷主体渗透进了每一个社会阶层,放贷已经成为当时社会中一件司空见惯的事。
2. 借贷标的物主要是货币。在整理出来的46份债务文书中,欠付4例,赊买7例,赔偿1例,其余34例均为直接借贷。其中,可考的以货币为标的的债务关系就有35例,且还有一例虽然是实物借贷,但是用货币计价的,以及一例借实物还货币的债务。可见,当时的货币借贷是借贷活动的主流。这与我们对自然经济中应当充斥着实物借贷的认知是相左的。大规模的货币借贷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农村地区的借贷还是以实物为主。而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西汉却存在着如此有规模的货币借贷,这个问题是值得深思的。
3. 借贷的金额普遍较大。在前述的46份债务文书中,金额可考的有23例,借贷金额最小的是115钱,而最大的达到9 500钱,平均的借贷金额达到了2 000钱。此外,考虑到简文中记录的金额并不是债务的全部,如上表中第13例就是如此,因此这个平均值与实际相比应该是偏小的。当时的物价是,土地每亩值30 ~ 100钱,牛每头值2 500 ~ 3 000钱,那么2 000钱可以购买20余亩土地,也可以买到接近一头牛。可见,这种金额的借贷,应该并不是用于平常的消费性支出,这与自然经济中常见的青黄不接时的升斗之贷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秦以前的借贷关系与性质
借贷关系并不是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出现的,而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具备了一定条件之后才产生的。借贷最根本的条件是私有物品的出现。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里,每个人欲求果腹之食、蔽体之衣尚不可得,又何来借贷之说。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水平的不断发展,铁制工具和牛耕技术等渐渐广泛运用于实践,人们通过劳动创造的成果已经超过了维持最低生存水平的标准,相对剩余产品开始出现,借贷行为才有了发生的可能。最初的时候,它只是缺乏某种生产资料的人向有余裕的人求助,是一种互助救济式的生产资料流通,借贷双方都没有考虑过偿还的问题。由于目前缺乏殷商及以前时期的史料,因此无法对这段时期进行考证。但是,通过对我国南方地区一些在新中国成立前仍处于原始社会公社时期的少数民族,如基诺族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公社内部成员之间互相帮助,富裕者向贫弱者接济衣食是天经地义的事,是无需偿还的。由此可以推测,在借贷产生的最初阶段,其本质是一种救济性的无偿给予。
然而,随着原始氏族公社的瓦解,尤其是进入阶级社会之后,财产私有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贫富分化开始产生并加剧,人们出于保护自己私有财产的目的,开始要求借贷对象进行偿还。从现存文献来看,最早记载这种古代借贷活动的记录出现在西周。 据《周礼》记载:西周设有掌管财币的机构——九府,其中泉府“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於民用者”,是管理储备钱财的府库,包括收购市上滞销商品以待将来需要时出售,也进行借贷活动。泉府进行借贷的流程是:百姓向官府提出赊贷申请,经泉府审核同意后发放,根据其用途不同,用于祭祀的10日内归还,用于丧葬的可以3个月后归还。赊贷所收利息交由泉府每年结算一次,作为国家财政收入。
包山楚简中的借贷与泉府的借贷同属政府借贷行为,但是二者存在着很大区别。其一,泉府的借贷既有实物也有货币,而楚简中的借贷则仅以货币为对象。其二,泉府贷出的财务主要用于丧葬和祭祀等礼仪活动,属于消费性借贷,而楚简中的借贷则是为了再生产购买生产资料所需,属于资本性的借贷。其三,泉府借贷的期限是较短的,均属于短期借贷,而楚简中的借贷,期限可考的一例达到了1年,当然这也是由其资本性借贷的性质造成的。这两种借贷方式也存在着一些相同之处:两种借贷条件均包括有息和无息方式;两种借贷都不是以生息为目的的,更多的还是为了满足国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带有救济的性质;贷出资金均由国家提供,利息收入均收归国家。总而言之,在这一时期,借贷的本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尽管政府提供的小部分财政性借贷仍然是无需偿还的,但是有借有还已经成为主流趋势,国家甚至将政府的强制力作为借贷偿还的一种保障。
除此之外,在这一时期已经出现高利贷资本:春秋战国时期齐国有一些“称贷之家”,资本多的贷钱“千万”,贷栗“五千钟”,遍布全国,共“出泉三千万,出粟三数千万钟,受子息民二万家”《管子·轻重》。总而言之,在先秦时期借贷已经产生,并存在多种形式,赈济性质与获利性质的借贷并存,但仍以无息和低息借贷为主。但囿于当时奴隶制经济尚未完全瓦解,借贷的发展是比较缓慢的,且局限在特定的社会阶层,民间借贷并不普遍。
三、秦以后借贷关系及性质的演变
秦统一中国后形成经济上的统一和凝聚力,政治经济都发生了大的变革。但是,由于当时的商品经济不够发达,且秦代严重的重农抑商思想的影响,导致当时的借贷发展仍然是比较缓慢的。秦代借贷的发展呈现出一个特点:伴随着对工商业的严格管理,关于借贷的立法不断完善,对秦代借贷的形式、内容、法律责任都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秦律对消费借贷、借用官物均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对借贷保证、代偿责任、偿还方法均有具体要求。
根据睡虎地秦简中的记载,秦律中的消费借贷主要是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借支粮食的规定,列明了允许借支的情形、借支对象以及防止重复发放的控制措施。而官物的借贷对象既有官吏,也有普通百姓,在条文中详细规定了借贷官物的程序,借用人应履行的义务及发生损毁时的赔偿责任。政府对官物实施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出借的官物上需要有标记以保证资产安全和出借后的责任区分;借用官物的人如果毁损或不能按期偿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用人死亡,则直接负责出借事项的官员及其上级需代为赔偿;如果借用官物的毁损属于正常损耗,则无需赔偿,等等。尽管这些记录都是对于向官府借贷的规定,但是我们也可以推测,在崇尚“以法为教”的秦代,对私人借贷应该也制订了完善的法律,因此当时借贷体现的特征就是高度的规范性,对于借贷条件、形式、偿还方式以及对违约的处罚都有严格的控制。
而到了汉代,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兴起,借贷开始迅速发展起来。西汉时期,借贷活动在各个阶层中频繁发生,既包括以盘剥为目的的高利贷,也有赊欠买卖形成的商业信用等。如《史记·货殖列传》中记有专门放贷的“子钱家”,而在居延汉简中也可以看到大量的“贳买”“贳卖”债务记录。司马迁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个时期借贷关系变得如此频繁,归根结底是一个“利”字在起作用——货币或实物的借贷是为了收取利息,而“贳买”“贳卖”的发生则是为了促进销售的实现,最终也都是为了获利,它们已经与以赈济为目的的借贷存在着本质不同。虽然居延汉简中对借贷的利息没有具体的记载,但汉代晁错在他的《论贵粟疏》中写道:“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贫穷人进行借贷时,偿还的利息是以倍数来计算的,这样的利率不可谓不高。结合史籍及汉简中的记载来看,汉代借贷关系有如下特点: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汉代以货币征收“赋敛”的规定,使得货币借贷在当时的借贷关系中占据绝对优势;借贷关系已渗入每一阶层的生活中,放贷成为当时社会司空见惯的事情;借贷活动发生的背后是利益的推动,借贷的主要参与者由政府变成私人。而为适应这些特征,汉代律法对借贷的管理也发生了变化。在以政府借贷为主的秦,法律监管的主要是借贷中的程序性问题;而到了以私人借贷为主的汉代,法律则开始更多的关注借贷的内容,如对放贷金额进行控制,对贷款的利息率加以限制,禁止“取息过律”等等。总而言之,到这一阶段,借贷已经改变了起源时期的救济性质,演变成为以攫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的高利贷,它的性质与后世的借贷已经非常接近了。
四、结论
综上所述,影响借贷起源和发展最根本的因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借贷源起于原始社会末期铁制农具和农耕等技术带来的剩余产品的出现,形成伊始是一种救济性质的、无需偿还的生产资料再分配。到西周时期,随着私有观念深入人心以及贫富分化的加剧,借贷的性质逐渐发生改变,救济的色彩逐渐减弱,变得需要偿还;而伴随着利息的出现,借贷甚至开始成为债权人谋利的工具。此外,伴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债务活动开始受到国家的保护与规范,政府成为借贷活动重要的参与者。借贷开始经历一个救济与谋利目的并存的发展阶段。一直到春秋战国时期,无需偿还的救济互助以及无息的借贷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及至秦始皇统一六国,统一货币和度量衡为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但严格的重农抑商政策使得这一发展过程变得相对缓慢,在这一阶段,政府借贷占据了比较重要的地位。而尽管律法中为特定的违约情况设立了免责条款,但它与救济性的施予已存在本质区别,这个时期无需偿还的借贷已经消失。及至汉代,随着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第一次繁荣时期的出现,私人借贷得到长足发展,涌现出大规模的货币借贷,借贷目的也开始从消费性向生产性逐渐倾斜。这个时期,借贷活动的性质已经确定为以获利为目的,并一直发展延续至现代的借贷活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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