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1 期
总第 56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集团内部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并抵销处理

作  者
欧阳少娟 刘永冠

作者单位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秦皇岛 066100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成都 610074

摘  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转移与否并不确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对于发生在集团内部的融资租赁业务,从集团的角度来看,并不具有经济实质,租赁资产只不过是存放地点发生了变化。所以,编制合并报表时,必须对其进行合并抵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