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12 期
财会月刊(12期)
金融与理财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调研

作  者
王 虹1,2 ,戴蓬军1,王 沾2,胡长伟2

作者单位
(1.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沈阳 110866;2.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30)

摘  要

    【摘要】本文以黑龙江省10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调查研究对象,剖析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关键因素,结果表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在持续增加,但整体发展规模仍然偏小,尤其有效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因此,应寻求提高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能力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领农民致富已显现实力,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在黑龙江省工商系统的登记备案里,至2014年末,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经发展达到6.9万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初期的供产销的统一到产业链条的延伸,提高了组织化规模的程度和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同时也促进了农民的丰产增收,给农民带来了实惠。然而,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也带了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在2014年3月,黑龙江省“两大平原”地区已率先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要求加快金融机构支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进程。充裕的资金是合作社壮大发展的物质基础。当前,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那么,目前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如何?应该采取什么政策来促进其健康发展?本文将对10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调研,以回答这些问题。
二、调查情况分析
1. 数据来源。本文的研究基础是2014年6月至8月针对黑龙江省讷河、杜蒙、五常、桦川4个县市的调查数据。所选县市是基于在“两大平原”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其中, 讷河、杜蒙位于黑龙江省西南部,所属松嫩平原,五常、桦川位于黑龙江省东部,隶属三江平原。样本数据选择比较均衡,问卷主要针对合作社融资的渠道、特征和融资影响因素展开,此次调研确定发放120份问卷,同时,剔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融资关键问题缺失问卷,获得有效问卷105份,有效率为92.1%。

 

 

 

 

 

2. 描述性统计分析。本文统计数据中,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62家,占调查总数的59.05%;农机合作社有6家,占调查总数的5.71%;从事林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4家,占调查总数的3.81%,;从事畜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0家,占调查总数的9.52%;从事服务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4家,占调查总数的13.33%;从事渔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3家,占调查总数的2.86%;从事其他业务的有6家,占调查总数的5.71%。其中,5家为省级示范社,8家为市级示范合作社。

 

 

 

 

 

 

 

 

(1)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规模普遍偏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设施等,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均可以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通常作为可抵押品,其价值及质量是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最先考虑的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越多,获得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可能性越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固定资产规模不同,其融资影响程度不同。从表2来看,样本合作社固定资产的规模在5万元以下的有7家,贷款可获得性为28.57%,随着固定资产的规模越大,且在100万 ~ 500万元之间,获得贷款的机会也逐步增大,贷款可获得性达到88.9%。另外,从样本数据中,样本合作社中固定资产价值规模普遍偏低,可能是因为有些合作社中一部分资产属于集体产权或租赁所得,使其自有资产规模偏低。
(2)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狭窄,正规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样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主要通过成员入社缴纳的初始会费作为内部资金,也包括每年提取的盈余公积作为内部积累。同时,向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以及亲朋好友借款实现外部融资。在贷款样本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比例为63%(详见图1),在所有贷款的金融机构中所占比例较大,原因主要是农村信用社网点布局较其他金融机构网点覆盖范围更大。同时,从其他各金融贷款机构来看,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还有哈尔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龙江银行等,说明各大银行对农村金融的关注度都在持续攀升,在农业市场中开始与各国有银行进行角逐;这也与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有一定的关系,在黑龙江省只有选择农业市场,各大银行才会实现更多利益的持续增长。

 

 

 

 

 

(3)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贷款仍然以抵押贷款为主。从样本数据分析可知(详见图2),通过固定资产抵押获得贷款的比例为39.58%;以担保公司获得贷款的比例为10.28%;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比例达到6.70%;混合方式抵押所占比例为18.07%等。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比例不高,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政策还在消化中。同时,伴随2013年6月中旬人民银行、财政部、农业部、黑龙江省等部门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改革案》,全面拉开了黑龙江省现代农业金融改革大幕,其中就涉及农村土地确权和承包经营权能够抵押贷款,因此已经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此次农业金融改革中获益,在融资中实现了抵押物的扩展,满足了贷款的部分需求。

 

 

 

 

 

(4)农民专业合作社借贷资金用途呈现多元化。从被调查的10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来看(详见表3),从2012年8月到2014年8月期间有资金借贷需求的合作社有93家,占被调查合作社总数的88.57%。

 

 


从总样本来看,合作社贷款的用途用于购买农机具的频率为14.29%,8.57%用于支付用工成本。还有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注重品牌的开发和专利技术的研发,其投入所占比例达6.67%,品牌的开发能够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路,进而提高知名度。另外,有29.5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用作扩大生产规模。通过调研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融入资金投入到合作社的生产建设标准化中、通过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等实现深加工、多元化的发展链条。比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建设标准烘干塔,则可减少农作物的水分含量,提高经济作物的产品价值,创造更多的农业产品及提高其产品附加值,为社员谋取到更多的利益,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的可持续发展。还有12.3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用作土地流转资金的投入,正好也契合了大环境下,扩大土地流转规模从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规模效益化的转变。
3.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样本分析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可以对其贷款行为产生影响。为了描述合作社的贷款需求,本文主要考虑合作社成立时间长短,相对而言,更加成熟的合作社由于运作规范,资本积累较多,资金需求程度相对较小;而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的合作社,由于规模较小,信用机制较弱,则更需要外部资金的支持。同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能力对合作社的贷款行为有一定影响,合作社理事长即带头人的个人能力和社会关系对合作社的成长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有从外部贷款的经历,以及偿还情况对其当下和未来的贷款影响也是比较明显的。
三、提高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能力的途径
1. 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及社员对政策接受的滞后性和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使其没有充分解读和吸收,没有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带来的积极影响。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大对相关政策的学习,譬如:认真领会土地流转政策以及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户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土地收益权等方式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要进一步通过政策的有效落实,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同时,在法律层面对林权、土地等确权工作进一步明确,做到产权明晰,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得到法律身份和地位上的有效保障。
2. 不断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新模式和抵押产品的多样化。随着“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逐步推进,应加快黑龙江省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不断完善涉农信贷模式。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信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保险+订单”、“龙头企业+合作社+订单”等创新模式,以及进一步创新抵押产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粮食预期收益权抵押、林权抵押、农机具抵押等信贷业务、农民住房抵押、农村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等动产和不动产等资产贷款品种,进一步通过省级示范社或有政府补贴的合作社,进行补贴质押等方式,实现融资方式和品种的多样化。同时,在担保方式上,通过政府成立担保公司,为可抵押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担保提供政策保证。
3. 充分发挥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包括扩大项目补贴范围、税收减免等。通过承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责任,扶持有一定规模、辐射作用较强的合作社,并对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奖励。
主要参考文献
马玉波.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效应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12.
李继志,龚欣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及对策——以湖南省沅江市为例[J].改革与战略,2013(12).
王虹,戴蓬军,宋丹丹.小额信贷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世界农业,2012(6).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社科基金(编号:13C011);黑龙江省自然基金(编号:QC2011C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