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12 期
财会月刊(12期)
改革与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转制是否降低了上市公司应计和真实盈余管理

作  者
张金若1(副教授),余 倩1,高 洁2

作者单位
1.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2.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支行,西安 710000)

摘  要

【摘要】 本文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强制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背景下,以2005年至2012年的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表明:合伙制比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抑制程度都更高,并且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应计盈余管理的抑制程度比对真实盈余管理的更高。以上研究结果支持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的成效,说明提高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应计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一、引言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两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别是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根据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7月1日,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6 892家(不含分所),其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4 428家,占64%;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 464家,占36%。在2009年度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3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在决策机制、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日渐显现出其制度弊端,难以满足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形势需求。因此,我国在2010年启动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截至2013年我国具有证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有40家,已全部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并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无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行为如何进行,都要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为前提。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早期虽然存在有限责任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两种组织形式之间自愿选择,选择的结果是,具有上市公司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选择了有限责任制,但是此轮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不仅是强制性①的,而且本文的研究针对的是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②。为此本研究可以考察此轮转制对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影响,这也是与早期研究的显著差别,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转制是否带来了审计质量的提升,是转制是否成功的关键。原红旗(2003)以审计意见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结果表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没有对审计意见产生明显影响。逯颖(2008)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更有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丁利(2013)把会计稳健性、盈余反应系数和操控性应计利润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结果表明只有较弱证据证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能够提高审计质量,并且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相比并没有明显提高。李江涛(2012)认为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政策具有政策效应,能够提高审计质量,但是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的提高存在一定的不同步性。
已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早期《注册会计师法》允许会计师事务所自由选择组织形式,因此,早期研究审计质量与关系的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强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制的情况。第二,盈余管理包括真实盈余管理与应计盈余管理,而且,真实盈余管理具有更为严重的后果,审计质量的提高不仅体现在遏制应计盈余管理上,也应该体现在遏制真实盈余管理上。第三,审计意见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虽然也是不少文献的做法,但是,审计意见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将其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的变量,显然不如直接采用财务报告的盈余质量高低或盈余管理程度高低衡量审计质量更为直接。
事实上,两种组织形式在法律责任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仅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所以当利益相关者在与上市公司从事交易发生利益损失,而这种损失与信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相关时,利益相关者除了可以从公司获得赔偿,也可以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以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都获得赔偿。在社会公众看来,注册会计师甘愿冒着个人财富损失的风险对上市公司进行信息鉴别,这种行为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可信性,反而会使公众更加信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因此,在会计师事务所改制成合伙制后,社会公众会增加对审计质量的可信性。
据此,本文提出假设1:与有限责任制相比,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更容易抑制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行为。
真实盈余管理是一种偏离正常经营方式活动,管理层通过误导一些股东,使他们相信公司既定的财务目标是通过正常经营活动达到的(Roychowdhury,2006);而应计盈余管理纯粹通过会计处理达到盈余管理目标,容易受到外部审计人员的核查和制约。相对而言,真实盈余管理通过真实经营活动的配合,更具隐蔽性,外部监管对其却更难有作为(顾鸣润,2012)。真实盈余管理是以经济活动操控为前提的,应计盈余管理是以会计手段为前提的。但是,审计师是针对年报展开审计,也就是针对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因而审计师更容易针对经济活动设计的会计手段是否合理进行审计,即使发现了上市公司存在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但由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济活动是既定的事实,难以改变真实盈余管理活动,所以审计师对真实盈余管理的抑制会更加不易。
相比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更大,因此也越容易识别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真实盈余管理产生的经济后果比应计盈余管理活动要严重,但由于真实盈余管理的隐蔽性,即使审计师要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注册会计师也难以对真实盈余管理进行识别。所以在较高的法律责任下,会计师事务所对真实盈余管理的抑制程度比对应计盈余管理的更不容易。
据此,本文提出假设2:相比有限责任制而言,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应计盈余管理的抑制程度比对真实盈余管理的更加高。
三、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通过CSMAR数据库收集了2005 ~ 2012年的所有上市公司的数据,并手工收集整理了数据库缺失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以及中央控股和地方控股国有企业的数据。在用STATA软件剔除了主要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和金融类上市公司之后,考虑到AB交叉股、AH股以及ST股具有不同的监管环境,又剔除了AB交叉股、AH 股以及ST股上市公司样本。为了降低异常值的影响,将所有连续变量均进行了1%分位数的winsorise处理。(二)实证模型和研究变量
1. 研究模型。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借鉴原红旗(2003)、王良成(2009)、吕伟(2009)、漆江娜(2004)的研究,构建如下模型:
因变量=β0+β1Type+β2Gov+β3Central+β4Local+β5Duality+β6Num_director+β7Share_exe+β8CFO+β9Abs_
accurals+β10Loss+β11LEV+β12PB+β13Size+Year+Ind+ζ (1)  
本文对盈余管理的研究分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两部分,所以模型(1)针对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分别做研究,以验证假设1。对假设2的验证通过对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研究结果的比较来实现。因此,基于模型(1),本文还需通过模型(2)和模型(3)实现对研究假设的验证。
应计盈余管理=β0+β1Type+β2Gov+β3Central+β4Local+β5Duality+β6Num_director+β7Share_exe+β8CFO+β9Abs_accurals+β10Loss+β11LEV+β12PB+β13Size+Year+Ind+ζ (2)  
真实盈余管理=β0+β1Type+β2Gov+β3Central+β4Local+β5Duality+β6Num_director+β7Share_exe+β8CFO+β9Abs_accurals+β10Loss+β11LEV+β12PB+β13Size+Year+Ind+ζ (3)  
2. 变量解释。应计盈余管理的变量选取:本文采用琼斯模型经行业调整的操控性应计(DA)的绝对值Abs_da作为主回归的因变量。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会通过DA以及经业绩调整的DA(Da_perf)作为盈余质量的代理变量来研究分析。
借鉴Roychowdhury(2006)和Zang(2007)等的文献,真实盈余管理的衡量指标分别采用异常产品成本(Aproad)、异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ACFO)和异常操控性费用(Adisexp),也可以用总体指标计量真实盈余管理(Aproxy)。本文进行主回归时采用总体指标衡量真实盈余管理的整体情况,在稳健性测试中采用了三个个体指标(Aproad、ACFO和Adisexp)分别计量真实盈余管理的水平。真实经营活动盈余管理的总体计量指标(Aproxy)的估算公式如下:
Aproxyi,t=Aproasi,t-ACFOi,t-Adisexpi,t
自变量的选取:本文用Type这个变量表示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组织形式,当会计师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改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时,用改制时间为分界点来衡量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这一变量。虽然会计师事务所从普通合伙制改成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样本公司很少,但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都是无限责任,相比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大,因而本文不区分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把这类会计师事务所统归到合伙制下。所以当会计师事务所为合伙制时Type 为1,为有限责任公司制时为0。
控制变量的选取:根据研究背景和相关文献,本文还控制了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资产规模、高管持股数等变量,具体变量说明见表1。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2可以看出,应计盈余管理指标Abs_da的平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43和0.41,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从表3可以看出,真实盈余管理综合指标(Aproxy)的平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01和0.24,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接下来介绍以模型(2)为样本的解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以模型(3)为样本对解释变量的描述与模型(2)类似,在此不再赘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Type)采用虚变量,被审计的样本公司中有19%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产权性质(Gov)平均值为0.49,表明样本公司中有约49%的公司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其中地方控股(Local)占33 %,中央控股占(Central)占16%。两职合一(Duality)的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19和0.39,说明19%的样本公司有两职合一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存在较大差异。董事会人数(Num_director)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为3和19,并且标准差为1.81,说明样本公司的董事会人数存在很大差异。高管持股数(Share_exe)的标准差达到6.95,说明样本公司的高管持股情况存在很大差别,最低持股数为0,最高持股数为19.82。样本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CFO)整体差距不大,标准差仅为0.1。应计项目(Abs_accurals)的标准差为0.18,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应计项目的差异不大。Loss的均值为0.1,表明有10%的样本公司有亏损现象。资产负债率(Lev)的平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48和0.24,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差异存在一定的差异。市净率(PB)的平均值和标准差值分别为3.8和3.22,表明上市公司之间成长性差异较大。公司规模(Size)的平均值为21.49,标准差为1.09,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规模没有存在较大差异。
(二)单变量分析
表4报告了模型(2)所有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表4  ~ 表6中∗∗∗表示P<0.01、∗∗表示P<0.05、∗表示P<0.1。根据表4可以发现,应计盈余管理变量(Abs_da)与测试变量(Type)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Abs_da也与产权变量(Gov、Central、Local)、两职合一变量(Duality)、董事会人数(Num_director)、高管持股数(Share_exe)、应计项目变量(Abs_accruals)等控制变量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总体上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时,公司进行应计盈余管理程度越小,说明上市公司被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公司进行应计盈余管理活动的程度比被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影响小。另外,表4的主要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都比较小,且比较多的控制变量之间缺乏显著的相关关系,但产权变量Gov与Local之间相关系数为0.715,Gov与Central的相关系数为0.443,都存在较大的线性关系,因此在用STATA做实证分析时自动忽略了其中一个变量,以消除多重共线性对多元回归检验结果的影响。这一结果表明:相比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师而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应计盈余管理的抑制程度比对真实盈余管理的抑制程度更加高,验证了研究假设2。由于对应计盈余管理总体的衡量除了Abs_da这个变量之外还有DA以及Da_perf这两个变量,而仅仅通过Abs_da与Aproxy的比较不能很好地验证假设2的成立,因此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选取DA和Da_perf这两个应计盈余管理变量与真实盈余管理变量Aproxy作为模型(2)与模型(3)的因变量进一步对假设2进行验证。
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表6中的模型(2),Gov的系数为0.03,Local的系数为-0.029,当上市公司为地方国企时,操控应计盈余的程度为0.001(0.03-0.029),虽然有正向影响,但是影响程度并不大;当上市公司为央企时,操控应计盈余的程度为0.03。所以,央企比地方国企对应计盈余管理的程度大,非国企的应计盈余水平和地方国企仅有微弱的差异,与模型(3)中的结果基本一致。CFO的系数为负,并且T值显著,说明当公司存在较多的经营现金净流量时,公司的发展状况较好,现金流充裕,没有更多的动机进行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LEV的系数为正,且T值显著,说明资产负债率较高时,公司面临的还债压力较大,因此更容易通过应计盈余管理对财务信息进行粉饰,也更容易通过真实盈余管理活动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虽然模型(2)和模型(3)的回归结果类似,但是两职合一(Duality)、董事会人数(Num_director)、高管持股数(Share_exe)、市净率(PE)以及资产规模(Assets)等控制变量对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有略微差异,这几个变量对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有正向和负向之分,对回归结果的显著性也有所不同。
五、稳健性检验
本文在进行主回归时采用了Abs_da和Aproxy分别作为模型(2)的应计盈余管理变量和模型(3)的真实盈余管理变量。除了Abs_da,应计盈余管理变量还可以用操控性应计DA以及经业绩调整的DA(Da_perf)这两个变量作为模型(2)的因变量对假设1和假设2进行检验。因此,我们将DA和Da_perf作为应计盈余管理变量对假设进行稳健性检验,实证结果与之前的结果并无显著差异。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采用2005年到2012年我国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组织形式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通过本文的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研究结论:①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是有影响的。②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比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应计盈余管理的抑制程度更高。③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比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真实盈余管理的抑制程度更高。④与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应计盈余管理的抑制程度比对真实盈余管理的更加高。
研究结论肯定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的成效。这也说明,严格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对提高审计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研究在特殊普通合伙制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事实上的法律责任,包括考虑诉讼制度改革,也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注释】 ①强制性体现在:我国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形式,同时鼓励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其中: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1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以上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20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②要求已经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符合《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逾期未达到要求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许可证。
主要参考文献
丁利.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D].南京:南京大学,2013.
顾鸣润,杨继伟,余怒涛.产权性质、公司治理与真实盈余管理[J].中国会计评论,2012(3).
李江涛,宋华杨,邓迦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意见、审计质量[C].中国会计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2.
逯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6).
漆江娜,陈慧霖,张阳.事务所规模·品牌·价格与审计质量——国际“四大”中国审计市场收费与质量研究[J].审计研究,2004(3).
原红旗,李海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规模与审计质量[J].审计研究,2003(1).
Roychowdhury S.. Earnings management through real activities manipulation[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6(3).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3CGL04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项目编号:11XJC790015);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编号:201101911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