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11 期
财会月刊(11期)
改革·发展
我国评估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探讨

作  者
李保婵(副教授)

作者单位
(广西财经学院会计与审计学院,南宁 530003)

摘  要
      【摘要】从目前我国评估服务不同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出发,从评估服务特点、市场信息系统不健全、行业监管不力和法规缺失等方面分析我国评估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认为信息不对称现象会有交易成本上升、不公平交易、逆向选择和产生道德风险等影响,从而提出治理我国评估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评估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公共信息平台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其中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及许可,该文件体现了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决心,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了市场化管理阶段。在评估服务市场中,评估服务是主要产品,该产品具有公共产品效用消费非竞争性的特征,也具有私人产品收益排他性的特征,属于混合产品。目前评估服务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即评估服务市场的各个主体对于评估客体的信息掌握不对称,这种现象会影响整个评估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研究如何减弱我国评估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整个评估服务市场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评估服务不同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我国评估服务主体主要包括评估机构与评估师(简称评估者)、委托方、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市场监管方(主要是行业协会)。这些主体立场、专业知识、面临环境不同,在评估服务市场所获得信息也不同。
1. 评估者与委托方的信息不对称。委托方拥有充分的评估信息,评估者是在评估过程中逐步深入获取评估信息,两方存在信息不对称。评估者在接受评估业务委托之前,会对评估业务进行初步了解,通过了解评估业务的评估目的、评估要求等内容,判断评估业务的风险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评价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估者在初步了解评估业务后,认为评估风险、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符合评估准则要求时,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开展评估业务。在评估业务的整个过程中,按照评估准则要求,委托方必须要尽量提供与评估业务相关的评估资料,并对其所提供的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但是委托方有可能会因为自身管理缺陷、过失或是故意隐瞒,所提供的相关评估资料会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可能会缺乏关键重要信息,从而影响评估者获取评估信息的质量;总的来说,评估者所掌握的评估信息与委托方拥有的评估信息并不相同。
2. 评估者与评估报告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评估者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成果就是评估报告,评估者可以结合委托方的要求,根据评估业务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如果存在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必须要在报告中强调该特别事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由于评估结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时效性,因此评估报告只能按照评估报告注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有效期只有一年。而评估报告使用者毕竟不是专业评估人员,可能不具备专业评估知识,在使用评估报告过程中,如果用于其他目的或是误解评估结论和特殊事项,可能会导致在产权交易中决策失误。如果评估者由于过失或是舞弊,出具不合理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使用者就会被误导。
3. 评估者与市场监管方的信息不对称。在评估服务市场中,市场监管方主要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通过对评估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可以对评估者的执业质量和机构管理能力进行评价,也能从中掌握很多评估服务市场的信息。评估者为了能通过执业检查,往往会尽量“美化”各项工作底稿,行业协会在检查过程中有可能会接触到不真实的信息。除了行业协会外,法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税务等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也会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收集评估服务市场信息,来实现其协作管理评估服务市场的职能。
二、我国评估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分析
1. 评估服务的特点。评估服务可以分为估值类业务与非估值类业务。估值类业务主要包括单项资产评估业务、公司制改建整体资产评估业务、企业并购评估业务、产权变动评估业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评估业务、司法签证评估业务、生态/环境评估业务和税基评估业务等11种;非估值类业务分为评审评价类和管理咨询类,评审评价类主要有财政资金评价业务、企业绩效评价业务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业务。可以看出,评估服务是一种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综合性服务,都需要评估者结合复杂的评估客体信息做出独立客观的评价,而各个市场主体会因为其专业知识、主观立场、面临环境的限制,对于评估服务所体现出的信息量接收程度不同。
2. 评估服务市场信息系统的不健全。目前评估服务市场信息系统分为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执业信息系统两个部分,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包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评估机构的ERP系统或是OA系统,执业信息系统包含专业数据库(机电产品价格数据库、行业经济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企业价值模型等)、专业网站(中国机电信息网、Wind资讯、评估咨询网等)和专业评估软件(鼎信诺评估软件、上海立信资产评估软件等)。
总体来看,评估服务市场信息化系统建设已初具规模,但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第一,目前现有的专业数据库种类和专业化程度不高,能够进入数据库的信息量匮乏,直接能够适用于评估服务的数据还比较少并且可信度不高;第二,评估机构间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大型的评估机构通过建设自身的数据库、网站,能够有效利用、处理和发布评估服务信息,但是很多中小型评估机构由于资金、人力、技术等限制,难以进行相应的信息化建设;第三,整个产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存在公开化不足的问题,目前能够在网络公开收集的大多数为上市公司所发布的财务数据,评估人员往往只能将这些数据作为参考数据,难以直接使用。
3. 行业监管不到位。目前对整个评估服务市场监管的主要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倡导“自律管理”,尽管行业协会也在评估机构准入、会员管理、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等方面进行监管。但是由于评估服务市场信息的复杂性和不公开化,行业协会监管成本高、效率低,监管力度不足,其在评估机构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专业数据库、评估信息核实等方面并无有力监管,对于委托方或被评估单位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也无法进行监管,因此监管不力是导致评估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之一。
4. 规范评估服务市场信息管理的法规缺失。目前对于评估服务市场监管的最高级别法律是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至2014年末尚未发布《资产评估法》,另外在《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若干条款对评估服务有所约束。但对于评估服务市场信息监管并无专门法规,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和奖惩机制,无法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评估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1. 信息不对称会引发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上升。由于评估服务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评估者为了保证评估服务质量,在委托方或被评估机构所提供评估资料基础上,还需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去获取真实可靠的评估资料,使得评估成本上升。对于评估报告使用者而言,为避免被不准确的评估报告误导,还需要花费成本分析鉴别。对于市场监管方而言,为保障监管效果,也需要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去调查信息的真伪,监管成本上升。
2. 信息不对称会引起评估服务不公平交易,产生“逆选择”。由于评估服务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委托方难以了解评估者真实的执业质量,委托方在选择评估机构的时候,主要从评估机构的知名度或是评估收费来选择,可能会有“逆向选择”现象,造成评估服务市场供需不平衡。如果委托方一味追求评估机构的知名度,简单传统评估业务也要选择知名度高的评估机构来完成,则会增加委托方的委托成本,这不利于知名度较低的中小型评估机构的发展;如果委托方选择最低评估收费的评估机构,会导致评估行业相互降价竞争。
3. 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道德风险。在评估服务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会引发评估者、委托方的道德风险。对于评估者而言,有可能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故意为委托方提供没有必要的服务以增加收费,甚至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者也有可能为了减少评估成本,任意删减评估程序,降低执业质量。对于委托方而言,有可能会借着信息不对称故意隐瞒重要或是特殊事项,驱使评估者得出期待的评估结果。对于评估报告使用者而言,有可能会为了追求个人私利,实现待估资产增值,继续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评估报告,造成评估结果的不正常增值,给评估机构和其他相关方带来损失。
四、治理我国评估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建议
1. 增设关于受害者赔偿的民事责任规定,建立信誉金保证制度。对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评估者过失或是舞弊行为,刑法已经做出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中评协通过《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也做出了相应行政处罚规定。但是目前缺乏相应的民事责任规定,尤其是缺乏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委托方和评估者过失、舞弊的民事诉讼机制,使受害者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应增设受害者的补偿机制,细化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证据标准等方面规定,增加可操作性。为了使得赔偿得以顺利进行,可以设立信誉金保证制度,在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之后,由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分别交纳适当的信誉保证金,由行业协会或是委托公证机构代管,用于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在出具评估报告满一年,在不出现民事诉讼纠纷情况下,该信誉保证金返还给评估机构与委托方。
2. 建立评估服务市场公共信息平台。为了使得评估市场主体能及时快捷了解评估服务的进展,可以建立评估服务市场公共信息平台,该平台应能提供每一个评估服务所收集的资料扫描件、外勤现场拍照、语音资料、各级工作底稿和评估报告(或是咨询文件)等信息,数据由委托方、评估者和被评估单位共同提供,提供人需要承诺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为了保护委托方、被评估对象、评估机构的商业信息,评估服务市场公共信息平台需要用账号密码登录后,方能查看。登录系统后,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可以查看其每个评估程序的信息,并且还需要对每一阶段工作进行复核;委托方能够查看其委托评估业务的整个过程资料;市场监管方可以随时抽取业务,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行执业质量检查;评估报告使用者可以在取得委托方同意后,由委托方提供账户密码登录系统,有限制地查看评估业务资料。
3. 建立统一执业质量控制信息平台。由于目前评估服务市场数据来源繁杂,缺少统一的信息质量标准,因此应设立执业信息质量标准,规范评估服务市场的信息渠道,深入挖掘所需要的各种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建立完整全面的执业质量控制信息平台,评估人员能够方便快捷地取得可靠的评估信息,尽量减少评估人员个人主观判断。
4. 建立评估机构的信誉评价系统。通过建立评估机构的信誉评价系统,委托方及社会公众能够随时查看各个评估机构的信誉情况、资质、评估师数量、胜任业务、所完成评估服务、社会评价等。该信誉评价系统由行业协会与评估机构共同管理,其中信誉情况和社会评价部分,应由行业协会定期组织专门人员按照科学的评估体系进行数据更新。
5. 建立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的诚信评价系统。通过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的诚信评价系统,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之前,可以事先了解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的诚信情况,考虑委托业务的风险、胜任能力及独立性,以降低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执业风险。该诚信评价系统所包含的内容,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法院、银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分项独立完成,根据各项评估指标和权重得到最终评价分值。
6. 完善行业协会的信息管理系统。目前行业协会的信息管理体系包括行业管理和机构管理两个部分,以中评协为例,行业管理系统包括行业数据库、视频会议系统、行业视窗、办公自动化服务、网络安全服务和考试远程辅导等模块;机构管理系统包括注册管理、财务管理、考试管理、培训管理、会员管理和项目报备管理等模块。从所包含的数据模块来看,行业协会的信息管理系统内容是基本完整的,为了提高行业理论水平,可以考虑增加国外最新的评估专业研究成果模块。在各个模块数据的上传和发布上,目前还未能满足及时性要求,需要增强实时性,尽量实现实时传送,实现动态监管。
主要参考文献
杨志明,施超.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建设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J].中国资产评估,2010(9).
贺邦靖,刘萍.中国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基金项目】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服务市场监管的实现机制与效果评价研究”(项目编号:KY2015YB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