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作  者
王学军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案例:某公司为设备制造安装公司。按照该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可以开具安装业务发票(营业税发票)。该公司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客户既要求制造,又要求安装,比如设备制造费500万元,设备安装费10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经营主业”的划分原则,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安装业务发票。这样一来,公司税负加重。
  对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其单独注册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由制造公司与安装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个彼此分立的合同,这样由制造公司缴纳增值税,由安装公司缴纳营业税。原先公司取得安装费收入需缴纳不含税金额17%的增值税,采用“分立法”后,只需缴纳含税金额3%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