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8年 第 03 期
总第 468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改进

作  者
吕志明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 天津 300222

摘  要

      【摘要】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行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该模式将有助于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税务会计目标和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增值税   财税合一   税负转嫁   财税分离

      一、增值税并非全部由消费者负担而与企业无关
  我国目前对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是依据财政部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的,是典型的财税合一的处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将购进货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确认为进项税额,而不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就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将销售货物时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而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事实上增值税并非全部由消费者负担而与企业无关,这是因为:
  首先,由于增值税实行的是进、销项税额抵扣制,所以企业在购进货物到销售货物过程中会垫付税款,税款在此期间发生的资金成本必须由企业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