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9 期
财会月刊(9期)
改革与发展
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机制创新

作  者
彭建峰,张友棠(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武汉 430070)

摘  要

      【摘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我国科技型企业突破“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然而出于风险的考量,银行、担保机构等参与主体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接受程度并不高,致使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比例较低。为此,本文从分析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影响因素出发,有针对性地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设计了风险分散机制,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以期该模式能够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得到推广。
【关键词】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分散一、引言
当前国家正处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时期,科技型企业日益成为推动国家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了一条打破融资困境的新途径,在该模式下,科技型企业以其核心资产知识产权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受到融资问题的掣肘,科技型企业的活力迟迟未能得到完全释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广并不那么顺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我国2012年的相关数据显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仅为141亿元,涉及的专利数为3 399件。而当年全国新增专利数为21.7万件,办理了质押贷款的专利数仅占当年新增专利数的1.57%,可谓是杯水车薪。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正面临着“叫好而不叫座”的尴尬局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问题与风险在其实践中不断暴露出来,银行、担保机构等都纷纷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持谨慎态度。
针对以上情况,本文在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设计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散机制,并从政府角度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影响因素解析
1.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首先,知识产权通常是独一无二的,并且不具有实物形态,所以知识产权的价值一般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才能确定。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重置成本法,具体方法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恰当的选择。然而不同的评估方法得出的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结果会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就为企业放大无形资产价值获取超额的贷款额度提供了操作空间,同时也增加了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风险。
其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基于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稳定的未来现金流量也是科技型企业向银行偿还贷款的重要保证。但是,知识产权的价值既受到技术本身的影响,又受到替代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本身可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因此知识产权的价值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评估具有较大难度。
2. 知识产权处置。知识产权处置的前提是明晰其权属关系。由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属性,决定了其权属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如有的知识产权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冒出侵权纠纷,它的这种不同于其他抵押资产的特性,使得银行在对待知识产权质押时不得不谨慎处理。
另外,当前国内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相关的交易渠道有限,交易手续繁杂,交易成本较高,这些都导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质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据统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国专利通过评审总数已超过54万件,但其中有约50%未能实现市场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若企业无法按照贷款合同要求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则难以像处置实物资产一样,采用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及时收回本金,或对自身的损失提供一些补偿。这是银行不愿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最主要原因。
三、知识产权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的国内外经验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的国外经验。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美国模式。美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采取了两项措施:①美国中小企业局通过部分保证、再保证、引导小型投资公司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等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服务。②中小企业局于2000年提出的保证资产价格收购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中的风险。在该机制保护下,未来五年内若科技型企业无法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付息义务,金融机构可以将质押的知识产权最高以融资额75%(上限为5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给中小企业局,以弥补自身损失。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日本模式。日本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方面主要引入了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这两个机构。信用保证协会以政府财政资金、银行摊派资金和自身经营结余资金为保证金,为通过审核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并将其推荐给金融机构。为了控制自身的风险,信用保证协会与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中的信用保险公库签订保险合同,当发生代偿时,保险公库将对代偿额的70% ~ 80%进行补偿。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国内经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创造的“银行+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股份担保公司”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得到了北京市的肯定。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特点是:①主要面向拥有商标权、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科技型企业。②引入了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和股份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它们为银行承担了评估、审查、监控等事务,承担那了违约情况下的风险和质押资产的处置任务。
还有上海浦东“银行+知识产权+政府担保”模式。该模式中,政府扮演了担保主体、评估主体等多重角色,发挥了主导作用,承担了主要风险。政府每年给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2 000万元财政资金,全部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业务。生产力促进中心将该笔担保资金存入贷款银行从而撬动两倍的贷款资金。政府的知识产权中心能够用于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并统一进行质押登记,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更容易被金融机构认可。
3.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国内外经验启示。
(1)从全额担保到部分担保的机制转变。在全额担保模式下,担保机构承担较大风险并且与其预期获得的收益不对等。此时担保机构会选择提高担保收费,或者拒绝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这两个选择都不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无论是美国模式还是日本模式,担保机构都已经由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提高了收益风险比,从而提升了担保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的积极性。
(2)实施评估担保一体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否准确公允是影响担保机构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企业与评估机构联合放大知识产权的评估值,担保机构就承担了过大的风险压力。而国内外经验都证明,通过采用联合担保模式或者实行评估担保一体化模式,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散机制设计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引入了评估担保一体化机制、反担保机制和科技保险机制,构建了由科技型企业、政府、银行、评估担保机构、科技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动平台(如图1所示)机制,可有效地实现“风险分散,利益共享。”
图1平台中,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共同参与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贷前工作,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并承担评估值过高的风险,律师事务所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进行调查并承担该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期内出现法律问题所带来的损失风险。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担保公司根据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贷前调查报告及企业的信用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一旦出现不良贷款,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先行代偿,担保公司再连同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一起通过技术交易所对作为质物的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变现,收回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保险服务,科技型企业无法履约时支付保费,以弥补银行损失。
1. 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担保一体化。评估担保一体化是指由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在分析科技成果转化前景、经济效益、贷款风险等的基础上,同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其前提条件就是成立专门的评估担保公司,使评估与担保业务混业经营,避免了原先的评估价值不一或者出现不公允的情况。此外,发放贷款后评估担保公司要跟踪监督科技型企业的运营状况,超过一年的贷款要对科技型企业的质押知识产权予以重新评估,严格保证自身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2. 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反担保机制。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后者要求有合格的企业为申请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科技型企业则以其知识产权向担保单位反担保,最终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是反担保的最简单形式。一般来说,以知识产权换取第三人提供信用增级或信用担保的贷款模式下: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担保人为科技企业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其次是另一个独立的担保人来为第一担保人所不能弥补的债权损失提供再担保,再次是第三方机构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保留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提供反担保,最后是科技型企业自身再向前面各方提供各种形式的反担保(如图2所示)。

 

 

 


3. 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科技保险机制。科技保险机制具体是指由科技型企业投保人购买科技保险公司的“科技创新企业小额贷款保险”,当科技型企业(投保人)连续多月(以保险合同具体约定为准)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时,由科技保险公司向科技型企业和担保机构进行追偿。追偿后不足以清偿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部分由科技型企业按照约定予以赔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可以按照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或者银行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进行承保,具体投保费用计算公式为: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准保险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基准费率×投保专利件数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政策建议
1. 完善科技型企业的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应设立科技保险和科技担保制度,创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建立“再担保基金”,用以对科技型企业投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激励和风险补偿。前者可以发挥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后者可以分散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从而可减少科技担保公司的风险压力,而科技保险公司可减轻科技型企业和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完善的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使得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意愿与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
2. 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应该由科技银行、科技保险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等创新型科技金融该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信用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科技金融中介机构构成。政府支持和引导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创新型金融机构和科技金融中介机构的帮助下顺利完成,从而提高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效率,满足了科技型企业迫切的融资愿景。同时,该金融服务体系也可用于其他科技金融产品的开发,更好地满足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3. 建立科技型企业信用动态数据管理库。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该数据库会动态地记录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从而对其实行动态监控。通过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的监管,一旦发现某个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就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使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此外,科技型企业信用动态数据管理库使得科技型企业的信用状况变得更加透明,使得银行和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参与主体能好的衡量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从而增加了它们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信心。
4. 推动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功能。知识产权的处置是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一个关键因素,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则为知识产权的处理提供了专门的场所。在该平台的策划、参与、协调下,知识产权的流通变得更加顺利和便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到期时,若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知识产权局可以借助交易平台,采取拍卖等方式将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处置,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的风险。必要时,可以请评估担保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协助知识产权局进行知识产权处置,以最快的速度处置知识产权,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5.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目前,国内部分省市设立了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用于补贴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但是,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金额设有上限,且对已获得过专利权质押贴息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除此之外,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著作权质押贷款尚未得到政府的贴息支持,因此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从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贴息范围和贴息额度等方面完善贴息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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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 Svensson. Commercialization of Patents and External Financing During the R&D-Phase. Research Policy,2007(3).
【基金项目】武汉市科协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调研课题(课题编号:WHKX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