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计算应考虑成本利润率

作  者
倪芳芳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摘  要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存在没有销售额的情况,这时组成计税价格就成为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基础。但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却存在着差异。笔者拟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1.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代收代缴的规定,如果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是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