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疑难解答
’2008 问题解答之五(032 ~ 039)

作  者
纪宏奎   朱洪涛

摘  要
      032. 我公司对个别高管人员的住房租赁费用规定依据发票据实核销。对此,公司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员工为外籍人员的,对实报实销的房租费,《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及《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及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有关凭证及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