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7 期
财会月刊(7期)
工作研究
企业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吴冬才(高级会计师)

作者单位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学院,广州 510515)

摘  要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我国企业涉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通过“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网络筹资平台进行的融资业务,通过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进行的投资业务。企业应加强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通过创新资金管理模式、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等手段应对互联网金融挑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资金管理;会计处理;第三方支付一、引言
在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电子商务、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三者之间的交叉业务日益频繁,行业融合趋势越发明显,由此诞生了一种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Allen(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并不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是基于互联网思想以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Scholtens等(2003)和Berger等(2008)H1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IT、Web技术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谢平等(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改变传统金融格局、引入竞争外,更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相关企业的资金管理(包括筹资、投资、营运、支付和结算)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资金管理渠道和方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大拓展了企业资金管理的边界,推动了企业资金管理方式的创新,提高了企业资金管理的收益,降低了企业资金管理的成本,企业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值得思考与研究。
二、企业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与应用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发展领域,它是互联网和金融两个领域的结合体,是利用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在线支付功能和通信技术为相关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全新金融业务模式。目前,我国企业涉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包括: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通过“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网络筹资平台进行的融资业务,通过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进行的投资业务。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企业涉及的以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与应用。
1. 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的会计处理与应用。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传递支付指令,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结算、查询统计等一系列过程。从事第三方支付的非银行机构一般称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交易中重要的支付手段。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第三方支付属于其中的网络支付,因此,本文所称第三方支付为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结算的资金量不断增大,支付结算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目前我国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支付宝、财富通、快钱、汇付天下、YEEPAY 、贝宝 、网银在线、环迅IPS、首信易、云网、银联支付等,其中支付宝市场交易份额最大,占据市场份额的近50%。本文以支付宝为例分析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根据在支付宝官网开设的企业支付宝账号设置“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明细账,该账户核算企业通过支付宝进行的各类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关联银行账户对支付宝充值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采购货款时(选择支付宝担保交易方式),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科目。收到采购货物,确认付款时(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销售发货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货款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例1:2013年1月1日A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淘宝店开业,公司从银行账户向支付宝充值30万元。1月2日下单采购甲商品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货款通过支付宝预付,1月5日收到甲商品并验收入库。1月8日销售甲商品11.7万元(含税价),当天发货,1月10日支付宝收到买家货款。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月1日: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300 000;贷:银行存款300 000。
1月2日:借:预付账款234 000;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234 000。
1月5日:借:库存商品2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贷:预付账款234 000。
1月8日:借:应收账款117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1月10日: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117 000;贷:应收账款117 000。
2. 网络借贷业务的会计处理与应用。网络借贷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点对点信贷(P2P)服务,是一种不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而通过网站平台完成的信用借贷筹资形式,是传统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创新服务。网络借贷为企业提供了新的筹资渠道,降低了企业融资门槛,提高了企业融资速度。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在线借贷网站“拍拍贷”于上海成立。截至2013年底,我国P2P在线平台已经超过1 000家,活跃的平台为200家左右,全年累计贷款额1 058亿元,已经粗具规模。目前国内主流网络借贷平台有“拍拍贷”、“人人贷”、“搜贷360”、“红岭创投”、“陆金所”、“微贷网”等。本文以“拍拍贷”为例分析网络借贷业务的会计处理。
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可以向“拍拍贷”提出申请,通过“拍拍贷”审核后,企业在平台发布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所能承担的最高利率等信息。有投资意向的贷款人对借款利率进行逆向竞拍,当贷款资金溢出,利率较低的部分贷款人对借款人进行投资,借款人成功融资。“拍拍贷”扣除相关服务费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剩余资金转入企业账户。企业会计处理: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拍拍贷借款”科目。如转入银行账户,则:借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拍拍贷借款”科目。企业按月还贷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2:2013年2月1日A公司在“拍拍贷”成功借款48万元,期限6个月,成交服务费2%,其他费用300元,每月末等额还本付息8.5万元。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月1日: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或银行存款)470 100,财务费用9 900(480 000×2%+300);贷:其他应付款——拍拍贷借款480 000。
2 ~ 6月末:借:其他应付款——拍拍贷借款80 000,财务费用5 000;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或银行存款)85 000。
3. 众筹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应用。众筹融资的运作始于国际金融危机后,以2009年美国Kickstarter 众筹平台的正式出现为标志。我国在借鉴Kickstarter运作模式的基础上,于2011年上线首个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众筹融资在短短几年发展时间内,规模上呈现惊人的增长速度。Massolution研究报告显示,2009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为5.3亿美元,2012年上升至28亿美元,到2013年达51亿美元。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个人或者企业法人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点,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公众进行资金筹集的融资模式,特别适合初创业的中小企业。对于众酬融资模式,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其在我国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的质疑。点名时间联合创始人、CEO张佑认为,众筹模式本身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区别,因为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者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本文以点名时间为例分析网络借贷业务的会计处理。
创业企业发起人通过视频、图片、文字介绍,把自己希望实现的创意或梦想展示在点名时间网站平台,并设定融资的目标金额、达成目标的时限及项目回报(未来交付的产品或服务)。喜欢该项目的人可以承诺“捐献”一定数量的资金,若项目在目标期限内获得目标金额,则项目融资成功,平台将支持者的资金交付创业企业,并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由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限制,支持者既不可能是股东(企业所有者),也不是债权人(无返本付息的合同约束),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捐赠”(项目未来有产品或服务的回报)。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开展的众筹业务既不是传统的股权融资方式,也不是传统的债务融资方式,但众筹业务实质上还是融资业务,所以企业在处理众筹业务时可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点名时间众筹款”科目。企业将来给予支持者产品回报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点名时间众筹款”、“财务费用”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企业将来给予支持者回报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点名时间众筹款”、“财务费用”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3:2013 年6月17日A公司在点名时间发布某电影众筹项目,目标资金138万元,8月1日成功筹集资金158万元,支付平台佣金10%,实际募集资金142.2万元,对支持者的回报为电影票、海报等物品,假设其实际市场售价212万元(含税),企业最终会以邮寄的方式发给出资者。“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6%。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8月1日: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1 422 000,财务费用158 000;贷:长期应付款——点名时间众筹款1 580 000。
企业将来回报支持者电影票、海报等物品时:借:长期应付款——点名时间众筹款1 580 000,财务费用54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000 。
4.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与应用。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以传统的金融理财为基础,借助互联网的形式来获得理财收益的一种投资理财活动。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理财主要是借助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电商平台等来实现,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主要有阿里巴巴“余额宝”、百度“百赚”、腾讯“理财通”、苏宁“零钱宝”、天天“活期宝”等20余种,这种集聚闲散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激起了各路零散资金进行理财的热情。根据天弘基金方面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3季度末,余额宝规模达5 349亿元,用户数增至1.49亿人,单季度增加2 500万户,增幅20%。下文以余额宝为例分析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根据在余额宝官网开设的企业余额宝账号设置“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存款”明细账,该账户核算企业通过余额宝进行的各类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及收益结算业务。将资金从支付宝转入余额宝账户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科目。通过余额宝支付采购货款时,会计处理同支付宝结算业务。月底结算投资收益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4:2013 年9月1日A公司从支付宝转出30万元到余额宝账户,9月2日下单采购甲商品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货款通过余额宝预付。9月5日收到甲商品并验收入库,月底计算本月理财收益共计288元。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9月1日:借: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存款300 000;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300 000。
9月2日:借:预付账款234 000;贷: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存款234 000。
9月5日:借:库存商品2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贷:预付账款234 000。
9月30日:借: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存款 288;贷:投资收益288。
三、结语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无监管状态,互联网金融环境较为复杂,企业涉互联网金融业务面临一定的风险。一方面,部分互联网支付平台在未获得基金销售牌照或者超出牌照范围的情况下,利用旗下的支付渠道与基金公司合作,借道从事基金购买和销售等活动,这种“打政策擦边球”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的方式有冲突,互联网金融筹资模式处于无准入门槛、行业标准、主管机构的“三无”状态,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评级机制,导致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在我国面临较大的法律障碍。因此,企业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应严格遵守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人类进入21 世纪以来,信息科技迅猛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移动互联技术、社交网络等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动力,推动着互联网金融进入加速发展阶段,网络支付方式将更加高效便捷,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以及互联网金融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将持续不断地创新。互联网金融将改变企业传统的资金管理模式,解决资金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节约企业资金交易成本,优化资金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提高资金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可以预测的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将更加贴近各类实体企业的差异化资金管理需求,企业涉互联网金融业务会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企业财务部门将面临如何处理复杂互联网金融业务等诸多会计问题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也将对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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