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7 期
财会月刊(7期)
学术交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现状及原因分析——基于湖北省196个粮食类合作社的调查

作  者
邓军蓉1(副教授),汪发元2

作者单位
(1.长江大学江汉平原农村经济研究所 主要粮食作物产业化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湖北荆州 434023;2.长江大学管理学院,湖北荆州 434023)

摘  要

     【摘要】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文基于湖北省196个粮食类合作社的实地调研数据,分析合作社成员账户的现状。结果显示,多数合作社没有依法设置成员账户,少数设置了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中大部分只登记了出资额和交易量(额),都没有登记公积金和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其原因主要有合作社成员维权意识不强,股权集中度高,合作社“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大部分合作社盈余分配不合法,合作社收益与普通成员关联性不强,政府相关部门外部监督缺失。为此,必须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科学设置产权结构,完善内部治理监督机制,依法规范盈余分配制度,加强外部审计监督。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盈余公积;专项基金

一、引言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都明确规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登记内容包括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和交易量(额)。对中西部地区部分合作社调查结果显示,成员账户的内容缺失较普遍,只有很少一部分合作社(大约 17.3%)的成员账户登记内容较为完整,而绝大多数合作社的成员账户只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大部分林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上仅有成员投资记录,没有盈余返还,记录信息既不全面也不真实,难以考量合作社盈余利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兴起时间短,成员维权意识不强,以致合作社运作不规范,侵犯合作社成员利益的现象比较普遍,设立成员账户不仅有助于提升合作社的凝聚力,还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因此,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应该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个人账户,通过公积金量化,可以明晰产权关系,保护成员利益。与此同时,成员账户应准确反映成员与合作社之间入股、交易量(额)以及二次分配的情况。
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95万家,是2007年底的近40倍。在合作社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其中多数普通成员物质利益被少数核心成员侵占、普通成员很难分享合作社的盈余的现象普遍存在,进而影响到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合作社财务管理不规范,尤其许多合作社没有按规定设置成员个人账户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准确掌握合作社成员个人账户设置及登记现状,分析成员个人账户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置,健全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设置状况的实证分析
(一)调查样本及特征
1. 数据来源。本文采用的数据来自2013年11月对湖北省农民创业培训班中合作社理事长的调查,以及2014年6 ~ 8月对部分粮食类(包括水稻、玉米和小麦)合作社随机抽样的调查。调查采用调查问卷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一共发放问卷220张,得到有效问卷196份,有效率为89.09%。调查对象涉及湖北省7个市,其中荆州市最多,有69家,占有效样本的35.20%,各地市的有效样本数量分布情况见表1。

 

 

 

 

 

2. 样本基本特征。问卷调查内容涉及被调查合作社成员个人账户的设置及登记情况、产权制度、治理现状及

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样本合作社大多成立于2008 ~ 2010年,其比例为72.45%;样本合作社从事的产业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其比例分别为48.48%和39.79%;在合作社组建方式中,农村能人或专业大户领办型最多,占 38.26%;同样理事长也以生产(销售)大户居多,占38.26%(详见表2)。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现状
1. 大部分合作社未设置普通成员账户。调查结果显示,在196个样本合作社中,除了没有建账的41个合作社(占20.92%)以外,其他155个(占79.08%)都开设了核心成员账户,但为普通成员设立个人账户的仅有35个(占17.86%)。因为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以及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份额都必须通过成员账户来反映,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专门设计了成员账户样式,要求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置个人账户。调查结果说明,大多数合作社都没有按照要求设置普通成员账户,因此相对于核心成员来说,普通成员利益很容易受损。样本合作社成员账户设置情况见表3。

 

 


2. 大部分成员账户只登记了出资额和交易量(额)。调查结果显示,在35个设置了普通成员账户的样本合作社中,成员出资额和交易量(额)都进行了登记;在设置了核心成员账户的155个合作社中,都登记了成员出资额,但登记交易量(额)的只占66.45%。对于成员账户的登记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账户必须登记以下内容: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因为依法完整登记成员账户不仅是合作社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也是保障普通成员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调查结果表明,普通成员账户登记成员交易量(额)的比例高于核心成员的账户,而且这35个设立了普通成员账户的合作社是按照交易量(额)进行盈余分配的,而其他120个没有设立普通成员账户的合作社大多是按照股金分配盈余的(详见表4)。

 

 

 

3. 成员账户都未登记公积金份额和专项基金量化份额。调查结果显示,有86个合作社提取了盈余公积,34个合作社接受了计入专项基金的财政补助,但这些合作社都没有对公积金和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成员个人量化,因此公积金及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都没有在成员个人账户中予以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合作社应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按照规定核算并返还成员应分享的盈余。调查结果说明,这些合作社都没有按照要求量化公积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其结果是合作社公共积累产权模糊,核心成员侵占财政补助资金的现象普遍存在(详见表5)。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合作社成员维权意识不强,导致普遍没有设置普通成员账户。目前,大部分合作社的发起人在创立合作社过程中,为了凑成员数量,往往采用借农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去工商部门登记的办法,这些农民就这样稀里糊涂地成了合作社的普通成员,因此他们对合作社相关内容几乎都不知晓,更谈不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合作社成员的维权意识,随机抽取了242名成员(普通成员186、核心成员56人)进行了成员账户了解情况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242名成员中,对成员账户完全不了解、有点了解、比较了解和非常了解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4.46%、11.16%、14.88%和9.5%(均为核心成员)。由于大部分合作社的成员尤其普通成员对成员账户的设置及登记内容根本不了解,维权意识也就不强,导致大部分合作社只为核心成员设置了个人账户,极少数合作社为普通成员设置账户(详见表6)。

 

 


2. 合作社股权集中度高,导致合作社财务管理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所有成员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目前由于大部分合作社股金制度不健全,再加上许多普通成员参与资本合作的意愿不强,所以多数普通成员没有出资,合作社股权非常集中。对196个合作社的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7.35%的合作社最大股东对最小股东出资额倍数在5倍以下,而有39.28 %的合作社最大股东对最小股东出资额倍数在40倍以上,另外有1/3的合作社普通成员没有出资。因为少数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的大部分股权,在日常业务处理包括财务管理方面都由核心成员控制,导致财务管理不规范情况普遍存在,成员民主监督缺失,因此大部分合作社只为核心成员设置了个人账户,极少数合作社为普通成员设置账户。样本合作社股权结构见表7。

 

 


3. 合作社“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导致侵犯普通社员权益的行为普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盈余分配方式、公积金及国家财政补助量化等重大事务的决策应由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一般实行一人一票制。由于资本的稀缺性,目前我国多数合作社通过金融机构融资非常困难,此时出资多的发起人或核心成员顺理成章地成为理事会成员。在合作社中,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相比,出资多、承担的风险大、参与经营管理多,因此合作社“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突出。对196个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决策的调查结果显示,由理事长、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策的比例分别为43.37%、39.28%和17.35%。为了达到独占盈余、公积金及国家财政补助的目的,合作社核心成员自然不愿意完整登记成员账户尤其是普通成员账户,导致普通成员利益受侵害行为普遍存在(详见表8)。

 

 


4. 合作社收益与普通成员关联性不强,导致大部分合作社盈余分配不合法。样本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见表9。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对合作社中出资成员的利益与不出资但利用合作社服务的成员的利益相互关系的妥当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60%及以上的可分配盈余应该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目前大部分合作社收益与普通成员关联性不强,原因在于:一方面,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大部分合作社普通成员只追求帕累托改进,他们不关心合作社的经营效益,只关心自己产品的销路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合作社普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盈余分配的决策权掌握在核心成员手中。由于合作社收益与普通成员关联性不强,从而导致这些合作社盈余分配不合法。对187个有盈余的合作社的调研结果显示,82.89%的合作社全部按股金分配盈余(包括没有建账的41个合作社),仅有12.30%的合作社全部按交易量(额)进行了盈余分配,依法按照交易量(额)和股金分配盈余的只有4.81%。因为大多数合作社没有依法按照交易量(额)分配盈余,所以这些合作社在登记成员账户时,交易量(额)登记的比例较低。
5. 政府相关部门外部监督不力,导致合作社民事纠纷隐患严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该依照《会计法》管理和监督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该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和监督合作社会计工作。目前我国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为了规范合作社成员账户的设置及登记,财政局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外部监督非常重要。调查结果表明,各级示范合作社的评选条件中,其中一条要求合作社必须设置和规范登记成员账户,但许多示范社甚至个别全国性示范社都没有完整登记成员账户,这说明主管部门对合作社的外部监督不力。由于各地的主管部门对于合作社外部监督流于形式,许多普通成员对核心成员意见非常大,导致合作社民事纠纷隐患严重。
三、结论及建议
(一)基本结论
合作社成员账户现状主要表现为:第一,大部分合作社未设置普通成员账户。第二,大部分合作社成员账户登记了成员出资及交易量(额)。第三,合作社成员账户都未登记公积金份额和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
造成合作社成员账户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成员维权意识不强;合作社股权集中度高;合作社“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大部分合作社盈余分配不合法,合作社收益与普通成员关联性不强;政府相关部门外部监督缺失。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建议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相关规定,对于规范合作社成员账户的设置及登记,特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工作,确保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到基层、到农户、到干部,进一步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让广大农民认识到了解合作社法的重要性。其次,有关部门应该设立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通过开设培训班、借助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对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辅导员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培训,逐步规范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
2. 健全设置合作社产权结构。首先,应该健全成员出资制度。针对目前许多合作社成员出资参差不齐的情况,应该要求所有成员申请入社时必须出资,而且出资形式可以多样化,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其作价应该尽量做到公允、公正、透明。与此同时,考虑到合作社融资难及部分成员入股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允许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存在出资的差别,但差别不能太大,以免打消普通成员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其次,对合作社的产权进行明晰界定。例如,成员账户应对成员出资额详细登记,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和政府补助必须量化到成员个人并进行登记,而且成员退社时其个人账户中的相关财产应该按照规定予以退还。
3. 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监督机制。要杜绝合作社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就需要对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加以完善。首先,要加强合作社民主管理。在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中,要提高各项决策的透明度,尤其是对一些重大事情的决策,必须通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举手表决,而不是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说了算。同时,针对大部分普通成员参与成员(代表)大会积极性不高的情况,合作社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对成员加强宣传教育,让他们能够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其次,应该加强合作社的内部监督。目前,合作社内部监督比较薄弱,但是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内部监督尤其重要。合作社应该充分发挥监事会或监事代表的作用,对日常经营管理尤其是财务核算进行监督审计,以提高合作社规范化程度。
4. 依法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成员账户的设置及登记。目前由于大部分合作社没有依法对普通成员进行盈余分配,而是按照股金只对少数核心成员进行了分配,挫伤了普通成员的入社积极性。考虑到合作社建立原则和功能的特殊性,现阶段我国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主要依据还是交易量(额)。与此同时,由于合作社资金的稀缺性,为了鼓励成员入股,合作社在以交易量(额)为主进行盈余分配之后,可以按照股金进行分红,作为成员出资的固定报酬。
5. 加强合作社外部审计监督。针对我国大部分合作社内部监督较薄弱的现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对合作社加强外部审计监督。首先,对于合作社日常的财务管理应该加强监督指导。对于许多合作社没有建账的情况,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督促合作社落实执行,同时对建了账的合作社的日常凭证、账簿、年度报表的规范性也要加强监督,促进其进行财务公开;尤其是对部分合作社财政补助的开支情况要加强审计,做到专款专用。其次,税务机关对于合作社的纳税情况要加强监督,其中要把领办合作社龙头企业的税务检查作为重点,防止其利用合作社名义进行偷税漏税。最后,对合作社逐步倡导进行社会监督,以发挥审计机构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06-10-31.
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2007-12-20.
郑鹏.“农超对接”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及规制[J].农业经济问题,2012(9).
陈建敏.林业专业合作社盈余利益分配的理论分析[J].林业经济问题,2012(6).
王晓芊.关于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及其会计科目的思考[J].农村经济,2010(9).
胡晓玲.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问题及对策[J].农业经济,2011(11).
任大鹏.论合作社惠顾返还原则的价值——对“一次让利”替代二次返利的质疑[J].农业经济问题,2013(2).
【基金项目】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四化同步’背景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项目编号:13BJY108);长江大学社科基金“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内部控制研究”(项目编号:2014csy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