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代理出口收入会计计量思考

作  者
旷 晶

作者单位
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44

摘  要
  代理出口指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作为国内供应商的代理人,并以其自身名义与国外客户签订出口合同,收取国内供应商一定佣金或手续费的贸易形式。对于代理出口业务的会计计量,2005年商务部规划财务司曾经予以详细规范,但现行会计准则尚未予以明确,因此,实务中存在将代理出口商品成本与手续费合并计入代理出口收入和不将手续费或佣金计入代理出口收入的分歧。笔者认为,前一计量方法仍然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1. 与外贸代理制下代理出口企业的权利责任相匹配。外贸代理制是我国的特有产物。根据原外经贸部1991年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代理出口企业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在实际执行对外出口合同时,代理出口企业与国内供应商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并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客户签订出口销售合同。在这个代理过程中,受托贸易商有义务办理履行出口合同所需的商品出境、报关、结汇和外汇核销等手续,并且承担出口贸易中的外贸纠纷解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