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6 期
财会月刊(6期)
理论与探索
权益法、盈利水平与企业盈余管理

作  者
李 阳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

     【摘要】20世纪90年代权益法作为“国际惯例”引入我国后,一直为业界所关注。本文采用国泰安经济金融数据库(CSMAR)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2007 ~ 2012年间的9 538个样本数据,实证检验权益法、盈余水平与企业盈余管理的关系。结果表明:实务中确实存在企业通过权益法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其中在微利年份倾向于进行向上的盈余管理,而在巨额盈利年份则倾向采用向下的盈余管理;在管理层变更的年份,采用权益法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更严重。
【关键词】权益法;盈余管理;微利效应

一、引言
权益法是从股东权益占有角度处理企业间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一种会计处理理念和方法。我国最早的权益法规定出自《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1992),规定只要占被投资方50%股份以上,就应采用权益法记账;而随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则将权益法的适用比例扩大至25% ~ 100%;1998年最低限度比例进一步降至20%。《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缩小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被称为“单行合并法” ①,最早的18号指导意见认定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为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联合经营公司和对被投资方实施重大影响公司。目前国际会计准则(IAS)采用发端于英国公共会计师领域的20%的标准,但解释公告认为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这等同于依靠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其弹性空间很大。
盈余管理是财务管理和会计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话题,伴随企业业务多元化,经营模式创新,盈余管理的手段越来越多;而准则制定的理念和原则本身也可能为企业进行盈利操纵提供了机会。目前国内外研究盈余管理的文献居多,但是从权益法理念和会计实务处理方法角度剖析其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尤其是与微利企业盈余操纵间相关性的文献并不多,国内该领域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采用案例分录研究和规范逻辑分析研究的方法方面的简单分析,而采用实证数据对权益法投资收益与企业盈余管理管理间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的文献很少,本文对此进行初步尝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特殊的公司治理环境是否会产生间接调节作用,具有一定实践指导意义。
二、文献综述
国内外现有研究权益法的文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对权益法历史演进和理论基础的分析;权益法下会计信息质量和资本市场反映;权益法与企业盈余管理问题;权益法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会计领域对权益法的理论基础和演变历程进行探究的文献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权益法在英国发端时期。早期学者通过具体的会计分录处理对权益法可能产生的具体会计问题进行分析,尤其是在公司间相互持股情况下权益法的使用,为比较传统会计处理方法和权益法提供了参考(Dickerson W. E.和Jones J. W.,1933);也有学者详细比较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和汇报方式,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要根据其他环境因素确定(Burnett T.、King T. E.、Lembke V. C.,1979)。
其次,着眼于权益法在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目前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质疑和批判的研究文献越来越多。有研究采用案例方法对创业投资企业权益法和成本法合算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陈玮、乔旭东、巫升柱等,2006)。有研究针对权益法和成本法相互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参考意见(周凤,2010;苏新龙、张雪梅,2004)。国内少数学者综合会计理论和实务问题对权益法的演进进行了反思,详细分析其利弊,并提出了有效的改进建议(周华、戴德明、刘俊海,2008;夏冬林,2006;周晓苏,1996)。
最后,关于探究权益法投资收益同企业盈余管理国内外文献以规范研究为主,实证文献不多。国内该领域文献主要包括实证检验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现象(吴战篪、罗绍德、王伟,2009)以及银行在权益法和贷款损失准备之间进行盈余管理选择的问题(赵胜民、翟光宇、张瑜,2011)。综上所述,国内鲜有文献实证检验企业通过权益法投资收益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本文采用A股上市公司数据对2007 ~ 2013年间的样本数据进行分析,为更全面和深入认识权益法的利弊提供更直接的证据;并进一步研究在管理层变动的年份,上市公司通过权益法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是否更加强烈,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该领域的现有研究文献。
三、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权益法的本质在于根据投资持股比例在期末对被投资方的全部收益或亏损进行收益的确认,其暗含的假定是被投资方将全部税后利润进行股利分配;而亏损情况下,投资方也应根据持股比例全额承担被投资方的损失。一直以来,权益法被当作是合并报表的替代方法,而权益法遭受质疑的重要缺陷是20%的范围界定,权威准则制定机构也承认 ②,要根据实践情况进行调整,即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更为模糊,“重大影响”基本上取决于管理层的主观认定和意图。
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和行为是难以直接测度和衡量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盈余管理的最终后果,即企业业绩状况进行甄别。与亏损企业相比,实现微盈利的企业 ③,更有可能是通过盈余管理达到的微利,比如,企业面临保住上市资格,或者保住壳资源,或者顺利进行IPO、甚至是为了实现避税,均受到某些具体政策的限制,本年度必须实现盈利,而实际经济业务可能是亏损的,那么只有通过盈余管理进行抵补。由于是否采用权益法对某一投资实体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为可操作性,管理层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持股比例、决策参与”等标准决定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从而调节本年度自身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净利润,实现盈利目标。采用权益法投资收益进行盈余管理的被发现概率较低,这是由“重大影响”的模糊概念决定的。
此外,如果权益法确定的投资收益对微利企业的净利润实现盈利做出了巨大贡献,即扣除权益法确定的投资收益后,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这样的企业主营业务获益能力差,盈利基本上依靠投资收益,更有可能也更有动机通过权益法进行盈余管理,实现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等资本市场参与者和相关政策部门的期许,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微利企业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占投资收益总额的比重更大,即微利企业更倾向于进行向上的盈余管理;假设1a: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扣除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后由盈利转为亏损的企业,其权益法投资收益占投资收益总额的比重更大,即向上的盈余管理情形更严重。
与之相反,巨额盈利的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做大利润或规模的压力较小,因为日常经营活动的收益便可以达到来自外部资本市场监管者、企业内部业绩考核的目标,而向下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增大,即,管理层极有可能将当期利润转移至下一会计期间,以对抗未来的盈利风险,避免盈利出现大的波动。与IAS趋同的CAS框架下,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很大程度上根据管理层意图确定,因此通过权益法投资收益适度降低本期利润,在下一个会计年度调回的向下的盈余管理便可实现。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2:相比较而言,巨额盈利的企业其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占投资收益总额的比重更小,即巨额盈利企业更倾向于向下的盈余管理。
在假设1和假设2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公司治理因素对权益法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相关性的影响,选取管理层变动进行衡量,如果会计期间内发生管理层变动,对微利公司和巨额盈利公司而言,新上任的管理层有更强烈的动机通过盈余管理做大利润,表现为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占投资收益总额的比例会更高。本文据此提出假设3:相比较而言,公司在发生管理层变动的年份,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总收益中占比更高,盈余管理动机更强烈。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本文对国泰安经济金融数据库(CSMAR)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2007 ~ 2012年间的9 538个样本数据进行分析。由于权益法投资收益取自投资收益明细数据库,因此部分明细数据未予披露,2013年样本数据很少,且本文要用到上一期变量,故年度区间至2012年,其中剔除了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和行业缺失的样本数据。样本数据呈现逐年上升态势,从2007年的882个观测值到2012年的2 182个观测值,上升了13.63%,通过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权益法在实务界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推广。占总样本比重最大的是制造业,5 780个观测值约占总观测值的60.6%,其他行业占比均比较小,在1.17% ~ 7.74%之间,这和我国上市公司制造业占绝大多数比重的实务情况是一致的(样本年度分布表和行业分布表省略)。
(二)变量定义和描述性统计
本文主要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见表2。本文对资产负债率(LEV)、负债权益比(DA)、股权集中度(HERFIN)、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占比(QUANYIFA & SQUANYIFA)进行缩尾处理,缩尾水平为1%。由表2可见,各变量的标准差均不大,量纲一致,近似服从正太分布。
此外,本文对主要变量进行了Pearson和Spearman相关系数分析(鉴于篇幅,省略),可以发现,权益法确定的投资收益上期值同当期值之间显著正相关,体现正向的预测所用,而衡量微利企业的虚拟变量BEAT同因变量之间显著正相关,巨额盈利企业变量POS却同因变量显著负相关,为接下来的实证检验结果提供了良好的预测。(三)实证模型
为验证以上四个假设,本文构建如下实证模型:

 

模型(1)主要为了验证假设1,即微利企业更可能通过扩大权益法确定的投资收益占总收益的比例进行向上的盈余管理,做高利润。其中,控制变量包括公司治理类变量股权集中度(Herfin)、是否兼任(jianren);财务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收益率(roa)、上期负债权益比(da)、行业内收入波动(indsaleschange)、账面市值比波动(indbtmchang)和资产收益率波动(indroachange)等9个指标。我们主要关注的系数是α1,若其显著为正,说明微利企业更容易通过权益法对投资收益进行调节,从而做大利润。

 

模型(2)主要为验证模型1a,进一步将模型(1)中的beat变量进行重新取值,生成虚拟变量beatbf,即若微利企业净利润中扣除权益法确定的投资收益,本会计年度则为亏损的情况,赋值为1,否则为0。该模型主要的关注系数为α2,若其显著为正,说明通过权益法调节投资收益实现盈利的企业,其权益法投资收益占总收益的比重会更高。
为验证假设2,本文将虚拟变量POS代替BEAT代入模型(1)即可,得出模型(3),该模型的关注系数为α2,预计其显著为负,说明巨额盈利的企业倾向于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从而将本年的利润递延到下一会计期间。

 

在此基础上,为检验假设3,本文在模型(1) ~ 模型(3)中分别加入管理层是否发生变更的虚拟变量(change),以及change同主要虚拟变量(beat\pos\beatbf)的交互,进行回归分析,概括的模型如下:

 

其中NI分别代表净利润的三种情况,即微利企业组(beat)、权益调整微利企业组(beatbf)和巨额盈利企业组(pos)。
模型(4)的主要关注变量change和NI×change前的系数α3和α4,若其显著为正,说明发生管理层变动的年份,上市公司通过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更强烈。
五、回归结果分析
根据如上实证模型,本文采用STATA 12.0软件对所有样本进行了回归分析,由于因变量中包含部分0变量,故选择tobit回归进行分析,分微利企业、权益法调整微利企业和巨额盈利企业三个表格对实证结果进行汇报,其中,回归结果分两栏列示:左边一栏为不同盈利情境下权益法会计处理与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相关性,右边一栏为该盈利情景下企业当年发生管理层变动情况下,权益法处理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首先是企业微利情境下的回归结果,以及微利企业在企业管理层发生变动时权益法会计处理与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相关性情况。如表3所示,在控制了年度和行业的影响后,BEAT-model中,不考虑管理层变更影响时,微利企业虚拟变量的系数为0.036 4,且在0.0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微利企业通过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占总投资收益的比重更大。由于微利企业面临退市、债权债务条款限定以及业绩考核达标的压力,更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因此会利用权益法调节利润;假设1得到验证。同样,在加入公司治理变量后,change和beat×change的系数分别为0.127和0.039 0,前者在0.01的水平上显著,后者在0.05水平上显著,说明管理层变动的会计期间内,微利企业通过权益法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更强烈。
接下来是权益法调整的微利企业回归结果,见表4。在该类企业中,若扣除权益法确定的投资收益,则由微弱盈利转为亏损,主要关注系数为beatbf以及beatbf×change。根据表4可以发现,权益法调整的微利企业,beatbf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0.614,且远远高于表3中beat的系数0.036 4(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该类样本企业通过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进而影响净利润的盈余管理活动更多,盈余管理动机更强烈,假设1a得到验证;但是假如公司治理变量管理层是否变更后,交互项beatbefore×change和change的系数虽然为正,但是并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调整后微利的企业在该会计年度之内受其他非管理层变更因素的影响更大,因此不能准确测度管理层变更的影响。
最后,假设3中企业巨额盈利情况下权益法会计处理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六、研究结论与局限性
本文实证检验了一直为会计实务和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即权益法是否会加剧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层活动;由于盈余管理的动机难以测度,事前研究难度较大,且存在许多干扰因素,因此本文将所有上市公司根据年末盈利状况分为亏损企业、微利企业和巨额盈利企业,发现相比较于亏损企业,微利企业具有强烈的动机进行向上的盈余管理,做大利润;而巨额盈利的企业则有动机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进一步研究中,本文发现管理层变更的年份,公司通过权益法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更大。之所以普遍出现利用权益法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权益法准则适用标准比较模糊。
本文的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线性模型设计比较单一;另外,通过权益法调节投资收益只是众多盈余操纵手段中的一种,本文未将其他可能因素全部进行控制,应在以后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注释】①会计程序委员会(APB)指导意见(No. 18[AICPA,1971a, para. 19]和其解释公告[AICPA, 1971b,para. 2]均将权益法定义为“单行合并法”。
② 1981年5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35号解释公告指出,20%的持股比例仅仅是参考性的标准,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③即企业利润处于(0 ~ β)的区间,而β是一个比较小的数值;此时的盈利可以定义为仅仅没有亏损。
主要参考文献
韩克勇.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新旧准则的比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3).
吴战篪,罗绍德,王伟.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J].会计研究,2009(6).
夏冬林.财务会计:基于价值还是基于交易[J].会计研究,2006(8).
赵胜民,翟光宇,张瑜.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盈余管理与市场约束[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8).
周凤. 子公司盈余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影响——基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分析[J].财会通讯:综合(上),2010(7).
周华,戴德明,刘俊海.财产权利的计量规则与企业利润的可分享性[J].财贸经济,2008(7).
周华,戴德明,徐泓.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规则研究——从“权益法”的理论缺陷谈起[J].财贸经济,2011(10).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编号:7127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