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4 期
财会月刊(4期)
改革探索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标杆效应吗

作  者
吴 丹

作者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广州 510665)

摘  要

      【摘要】本文运用标杆理论、信号理论和相关统计数据,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标杆效应进行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标杆效应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真实的标杆效应;二是企业自身可能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粉饰后的虚假标杆效应;三是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局限性导致的虚假标杆效应。这三个方面的标杆效应促成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趋同现象,并且从政府监管、实施企业和审计机构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建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标杆效应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标杆效应;自我评价

一、引言
2008年6月和2010年4月,我国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这标志着我国适应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财政部等五部门还对此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这表明,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为分步推进,率先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上市公司可以为后来者提供经验借鉴和学习标杆,以此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经过几年时间的建设和探索,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有效性需要检验。本文表1 ~ 表3的数据根据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2011、2012、2013、2014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白皮书》披露的相关数据整理而得。
由表1的数据可知,2010 ~ 2013年,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比例逐年提高,2013年比例达到92.99%。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态度,在2010 ~ 2013年的四年间,认为内部控制有效的上市公司约占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上市公司总量的99%,只有约1%的上市公司认为内部控制无效或者未表态。
表1数据还反映,这几年在我国披露了内部控制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平均99%以上的认为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有效的。然而,尽管这些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否与其自身的真实内部控制水平吻合呢?
现实中,企业内部控制被架空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2014年华润集团和三精制药(600829)的高管事件爆出,就是内部控制失效的典型案例。可是,现有的统计数据却表明,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内控体系有效。这是客观使然?还是上市公司在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过程中学习标杆企业?抑或是上市公司在粉饰自身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向标杆企业靠拢?或者是审计师没有发现上市公司自我评价报告缺陷?这一系列的疑问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研究中面临的一个重要的但又尚未解决的问题。
相比以往的研究,本文做了如下两点拓展:一是研究视角上的创新,从标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角度解释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趋同现象的原因。本文从理论上论证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真实的标杆效应和虚假的标杆效应。二是提出了建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标杆效应的政策措施。通过一系列措施剔除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标杆效应中可能存在的“噪音”,还原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真实水平。
二、文献回顾与述评
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研究,Hermanso(2000)通过调查发现,被调查者非常认可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认为内部控制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更好的保证。Stephens(2011)则认为,公司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报告为年报中无法披露的内容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披露机会。公司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可以看成是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有利于增加企业价值,并且证明了良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股价有正相关性。张颖、郑洪涛(2010)通过问卷调查获取相关数据,并采用实证研究分析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得出企业发展阶段、资产规模、财务状况、管理的集权化程度、企业文化以及管理层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是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因素。
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判断,主要通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指数等途径进行。方红星、孙篙和金韵韵(2009)通过对2003 ~ 2005年年报中的自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后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水平较低,但在2003 ~ 2005年间有逐年提高的趋势。林斌、饶静(2009)以2007年主板1 097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基于信号传递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发现内部控制资源充裕、快速成长、设立了内审部门的上市公司以及有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国内学者和机构初步构建了各具特色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如陈汉文(2010),张先治、戴文涛(2011),中山大学和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白皮书》(2008,2009,2010,2011),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研究课题组(2011)。基于内部控制战略、经营、报告、合规和资产安全五大目标的实现程度设计内部控制基本指数,并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作为修正指标,对内部控制基本指数进行补充与修正。内部控制指数有利于企业自身和投资者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判断。
笔者认为,目前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基于当前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认为自身内部控制有效这个现象,探究这个现象的背后是否存在标杆效应?
标杆管理是指不断寻找和研究同行一流公司的最佳实践,以此为基准与本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判断,从而使企业自身得到不断改进,进入赶超一流公司、创造优秀业绩的良性循环过程。如果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学习、创造等活动达到最佳实践标准,就可能存在标杆效应。但目前从这个视角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索,这也是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标杆效应的理论分析与经验证据
(一)内部控制的标杆效应
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了相关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与在国内上市的公司相比较,这些在不同的法制环境下成长的企业有更加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理念,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更易得到执行和完善,很有可能成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标杆。这些率先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企业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信号: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利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监督,从而提升企业价值。其他的还没有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企业就有动机以这些企业为标杆,进行比较、判断和学习,使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跟踪、学习和赶超标杆企业,并且积极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郭建光、刘成银和陈益群(2004)通过对宝钢集团运用标杆管理进行分析,论证了标杆管理是我国企业集团在竞争中实现超越发展的有效手段。叶泽(2006)在研究电力企业“同业对标”实践后,认为标杆管理事实上为自然垄断的电力企业提供了一种间接的市场竞争机制,表现出“市场的竞争”结果。本文认为,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标杆效应也极有可能存在。
表1的数据显示,2010 ~ 2013年,我国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比例逐年增加,2013年达到92.99%。此外,认为内部控制有效的上市公司约占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上市公司总量的99%。这些数据的解释可能有两个:①这是财政部等五部门推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结果;②这是企业自身对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学习标杆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接受投资者的监督,使得自身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得到提高。
(二)内部控制的粉饰效应
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来获得内部控制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比信息需求者掌握了更多关于企业的私人信息,而一般投资者难以掌握企业内部信息,或没有能力支付获取这些信息所需的成本,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机会主义行为。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就有动机隐瞒自身的内部控制缺陷,或者不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方红星、孙篙和金韵韵(2009)通过对2003 ~ 2005年年报中的自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后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水平较低,但在2003 ~ 2005年间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林斌、饶静(2009)以2007年主板1 097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基于信号传递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发现内部控制资源充裕、成长快速、设立了内审部门的上市公司以及有再融资计划的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表2列示了我国上市公司2011 ~ 2013年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数量和占比。这些数据可能引发的一个疑问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上市公司比例真的这么低吗?如果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真的很完善,甚少存在缺陷,那么为何现实中公司高管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案例屡见不鲜?2014年的三精制药(600829)和华润集团的高管事件就是典型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例子。

 

 

 

出现这种数据和现实案例不吻合的原因可能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不真实,上市公司出于多种动机隐瞒或者粉饰了自身的内部控制缺陷,使得自身的内部控制水平尽可能向标杆企业靠拢,这也就可能存在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真实水平较低,但它们粉饰了自身的内控缺陷,出现虚假的标杆效应。
(三)内部控制的鉴证主体局限性
鉴证主体(包括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审计师的专业知识和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诉讼风险的回避等。
从理论上讲,第一种理论逻辑,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能有效监督企业的内部控制,不少研究也发现了相关的证据。Stephens(2009)认为,具有行业专业知识的审计师能够准确找到公司的高风险范畴并加以关注,有可能比公司管理层自己发现更多的内部控制缺陷。在Hammersley 等(2008)的研究样本中,管理层发现了143个内部控制缺陷,而审计师却发现了164个内部控制缺陷。对于拥有公司私人信息更少的审计师来说,他们的专业知识可能是引发这个差异的原因。此外,为了提高与客户协商议价的能力、收取更高的佣金(Mitra & Hossain, 2010),具有专业知识的审计师更有动机和能力发现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Ashbaugh et al.(2007)指出,拥有更多专家和更高审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能更有效地发现内部控制中的缺陷。此外,出于自我保护意图,会计师事务所也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缺陷(Jiang, 2010),因为一旦得出错误的审计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巨大的诉讼风险和赔偿费用。
以上文献采用的是国外的研究样本,其经验证据不一定适用中国的上市公司。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时候,更多会注重培养与事务所的关系,多年的合作关系以及高额的审计收费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对上市公司“言听计从”,会计师事务所会在上市公司有意无意的“授意”下出具审计报告,以获得和谐的合作关系和更长期限的审计合同。
如果以上理论逻辑成立,那么我国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就存在局限性,基于利益,他们会有意无意地“掩盖”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从而在市场上出现的现象是,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出现有效性趋同现象,呈现虚假的标杆效应,这是第二种可能的理论逻辑。
表3列示了2010 ~ 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类型的数量和占比。

 

 

 


从表3数据可以看出,标准无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两组比例数字相差极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否真的有这么高的水平?在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独立性的前提下,正如第二种理论逻辑所述的,我国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存在非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局限性,无法甄别或者有意“掩盖”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从而导致出具的否定意见比例极低,得出的结论是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基本结论
本文采用文本分析、经验数据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趋同现象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探析。表1的数据表明,2010 ~ 2013年披露了内部控制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平均比例超过99%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这种高度趋同现象可能是真实的标杆效应和虚假的标杆效应造成的。
1. 内部控制的真实标杆效应。一是财政部等五部门在上市公司中推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在政策的有效指引和推动下,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有了标准和起点,有利于其内部控制的高水平建设。二是企业自身对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学习标杆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接受投资者的监督。表1数据可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经验支持。
2. 内部控制的粉饰效应。上市公司出于多种动机隐瞒或者粉饰自身的内部控制缺陷,使得自身的内部控制水平尽可能向标杆企业靠拢。这也就可能存在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真实水平较低,但它们粉饰了自身的内控缺陷,从而出现虚假的标杆效应。表2中的内部控制缺陷数据可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经验支持。
3. 内部控制的鉴证主体局限性。基于利益考虑,部分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存在非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局限性,无法甄别或者有意“掩盖”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从而导致出具的否定意见比例极低,结果是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呈现虚假的标杆效应。表3中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状况数据可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经验支持。
(二)政策启示
2008年和2010年我国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目的是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然而,本文表1至表3的数据表明,我国上市公司(A股)的内部控制可能存在含有“噪音”的标杆效应。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水平到底如何?

 

 

表4列示了我国上市公司2010 ~ 2011年的内部控制水平。表4数据根据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2011、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白皮书》披露的相关数据整理而得。迪博公司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分为5个等级,得分在(52,65]之间的公司为5A级,得分在(39,52]之间的公司为4A级,得分在(26,39]之间的公司为3A级,得分在(13,26]之间的公司为2A级,得分在[0,13]之间的公司为1A级。数据显示,近80%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处于2A和3A这两个等级,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真实的内部控制水平并不是很高。然而,与此对应的却是超过99%的上市公司认为自身的内部控制有效。基于可能存在含有“噪音”的标杆效应,本文给出建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真实标杆效应的政策措施如下:
1. 政府监管层面。借鉴和改进现有的企业内部控制指数和内部控制水平计算方法,预测、计算和建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指数数据库。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可以从数据上客观判断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水平,有利于投资者和政府部门的监督。
2. 企业实施层面。高质量地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内部控制实施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严格规范内控评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全面、客观地做好内控评价信息披露工作,提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3. 内部控制审计及咨询机构层面。加强对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提高其专业服务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该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任何“授意”和“掩盖”行为都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造成虚假的标杆效应。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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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9(2).
【基金项目】广东省2013年度会计科研课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标杆效应研究(编号:2013B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