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完善租赁准则的几点建议

作  者
陈秧秧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在基本概念、分类标准、各类型租赁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作了明显改进,并基本实现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然而,在以下几个方面,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
  一、融资租赁下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定
  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出租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然而,根据该定义得到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与根据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确认长期应收债权、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的会计分录,由借贷平衡原理所确定的金额并不一定相等。现举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