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3 期
财会月刊(3期)
金融与理财
河北省村镇银行发展研究——与东部地区相比较

作  者
马丽霞,杨海芬(教授),王余丁

作者单位
(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摘  要
      【摘要】截至2014年3月河北省已设立村镇银行62家,填补了农村地区部分乡镇的金融需求空白,但与东部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本文立足“省际”维度,从机构数量、注册资本、主发起行、设立地区四个方面对河北省和东部地区村镇银行发展的状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差距,探索河北省村镇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村镇银行;河北省;东部地区;对比分析为解决农村地区融资难的困境,我国2006年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此后连续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到了在农村建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河北省村镇银行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但是与东部地区(国家统计局划分的三大经济带之一的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1个省市)村镇银行发展的整体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河北省与东部地区村镇银行发展的比较
1. 机构数量比较。到2014年3月底,我国东部地区11个省市已经设立包括总行、支行、分理处、服务站在内的村镇银行共899家,其中浙江村镇银行数量最多,已达178家,山东、辽宁、江苏、广东也已超过100家;河北省以总数62家村镇银行排名第六;其余五省市北京、天津、上海、福建、海南村镇银行数量较少。表1是根据银监会发布的金融许可证信息,按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批准成立日期收集整理的东部地区11个省市从2008年到2014年3月底每年村镇银行总行、支行的累积数量。
由表1可知,浙江、山东、辽宁、江苏、广东五省村镇银行发展最为迅速,截至2014年3月,五省村镇银行累计数量占到东部十一省累计数量的71.19%,而河北省自2008年6月第一家村镇银行张北信达村镇银行成立,直到2010年才再次成立6家村镇银行,截至2014年3月,河北省村镇银行总共62家,距离东部平均的81.73家还有近十家的差距。河北省村镇银行虽起步不晚,但其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除三个直辖市和福建、海南之外的其他东部各省。
2. 注册资本金比较。根据东部地区村镇银行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信息统计,东部地区村镇银行均在千万级别,远远超过了300万元准入门槛;其中超过1亿元(包括1亿元)的村镇银行达到了215家,平均注册资本金高达10 100万元,远远超过了河北省村镇银行5 600万元的平均注册资本金。图1是河北省45家和东部地区十一省市419家村镇银行总行注册资本金的茎叶图,单位是千万元人民币。图中中间的一列是“茎”,表示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中的千万位数;左、右两边的是“叶”,分别表示河北省村镇银行和东部地区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的百万位数,处于“叶”后边的小括号中的数字表示在这一千万级别村镇银行的数量(为更加直观表达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的分布,茎叶图调整了有效数的位数)。为解决农村地区融资难的困境,我国2006年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此后连续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到了在农村建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河北省村镇银行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但是与东部地区(国家统计局划分的三大经济带之一的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1个省市)村镇银行发展的整体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河北省与东部地区村镇银行发展的比较
1. 机构数量比较。到2014年3月底,我国东部地区11个省市已经设立包括总行、支行、分理处、服务站在内的村镇银行共899家,其中浙江村镇银行数量最多,已达178家,山东、辽宁、江苏、广东也已超过100家;河北省以总数62家村镇银行排名第六;其余五省市北京、天津、上海、福建、海南村镇银行数量较少。表1是根据银监会发布的金融许可证信息,按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批准成立日期收集整理的东部地区11个省市从2008年到2014年3月底每年村镇银行总行、支行的累积数量。
由表1可知,浙江、山东、辽宁、江苏、广东五省村镇银行发展最为迅速,截至2014年3月,五省村镇银行累计数量占到东部十一省累计数量的71.19%,而河北省自2008年6月第一家村镇银行张北信达村镇银行成立,直到2010年才再次成立6家村镇银行,截至2014年3月,河北省村镇银行总共62家,距离东部平均的81.73家还有近十家的差距。河北省村镇银行虽起步不晚,但其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除三个直辖市和福建、海南之外的其他东部各省。
2. 注册资本金比较。根据东部地区村镇银行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信息统计,东部地区村镇银行均在千万级别,远远超过了300万元准入门槛;其中超过1亿元(包括1亿元)的村镇银行达到了215家,平均注册资本金高达10 100万元,远远超过了河北省村镇银行5 600万元的平均注册资本金。图1是河北省45家和东部地区十一省市419家村镇银行总行注册资本金的茎叶图,单位是千万元人民币。图中中间的一列是“茎”,表示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中的千万位数;左、右两边的是“叶”,分别表示河北省村镇银行和东部地区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的百万位数,处于“叶”后边的小括号中的数字表示在这一千万级别村镇银行的数量(为更加直观表达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的分布,茎叶图调整了有效数的位数)。东部地区增加17.36家的平均水平,而且远远低于山东、江苏、浙江、辽宁、广东五省分别增加49家、36家、35家、29家、22家的高水平的增长。即使是在增长数量最多的2013年,其也没有赶上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四省,金融资本延续着向发达地区聚集的趋势,“马太效应”继续上演。
2. 注册资本金少,贷款规模受限。与东部地区村镇银行相比,河北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相对较少,平均注册资本金仅为5 600万元,远远低于东部地区10 100万元的平均注册资本金,更是低于平均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东南部及北上广等省市。河北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没有一家超过1亿元,而且在已设立的45家村镇银行总行中有29家注册资本金处于5 000万元及以下,64%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还没有达到河北省自身的平均水平。
《规定》中明确指出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这项细则决定了村镇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集团的贷款规模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由于《规定》和河北省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规模小的双重限制,河北省村镇银行的贷款规模明显小于东部其他省市,截至2012年6月,河北省村镇银行共向291户中小企业发放52 500万元贷款,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为180.41万元,远远低于同时期天津市255.54万元的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度,以及全国村镇银行在2011年末227.53万元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度。
3. 主发起行过于集中于商业银行,目标偏离政策初衷。河北省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集中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占比高达82.22%,高于东部地区近10个百分点;如果再加上占比均为2.22%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占到主发起行的86.66%;而且与东部地区相比,在其主发起行中还没有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设立。
我国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改革和经营模式转变后,利润最大化成为其最终目标,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最优选择是规模化经营。村镇银行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式使得商业银行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发挥,经营效率低下。尽管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占河北省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比例都在3/4以上,但商业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持有积极态度主要是为了获取跨区经营许可,使得村镇银行成为其在异地开展业务的合法形式,既能获得监管当局的支持,也能避开舆论压力,这与发展村镇银行的政策初衷不大吻合。相比之下,国有商业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则持谨慎态度,更多是出于对政策的回应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外资银行的参与则是基于布局中国金融市场的考虑,在河北省,外资银行共发起设立3家村镇银行,1家设立在城市,两家设立在县,还未有设立在乡镇的,因此,外资银行并没有抱着为农村地区服务的初衷,而是寄希望于通过响应政府号召获得业务发展的额外收益。
4. 服务区域偏离村镇,脱农现象明显。按照《规定》,河北省的村镇银行应优先在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设立,河北省在张家口、沧州、承德、邢台等十个市共有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46个。截至2014年3月成立的62家村镇银行中,有多达22家(占35.48%)设立在市一级,仅有18家设立在贫困县,只占到29.0%。而在46个贫困县中,仅有11个贫困县设立了村镇银行,覆盖率仅有23.9%;其中张家口10个贫困县中仅有康保县、张北县、蔚县3个县设立了村镇银行,邢台6个贫困县中还都没有设立村镇银行。因此,河北省当前的村镇银行表现出“冠名村镇,身处县城”的倾向。
面临追求经济利益与小额信贷的不经济性的矛盾,河北省大多村镇银行将服务对象主要定位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即使有少数村镇银行面向农户发放贷款,也大都采取能为农户提供担保的“企业+农户”模式,而真正贫困的农户很难获得贷款,这使得村镇银行的发展越来越偏离其服务“三农”的设立初衷,脱农现象明显。截至2012年3月,河北省村镇银行投向农户的贷款金额仅仅占到48.34%,到2013年3月上述数值降到了43.42%,贷款脱农化的趋势日益严重。
三、完善河北省村镇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1.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增加村镇银行数量。河北省政府需进一步完善对村镇银行设立期的支持保障工作,引导发起人积极地在河北省设立村镇银行,加快河北省村东部地区增加17.36家的平均水平,而且远远低于山东、江苏、浙江、辽宁、广东五省分别增加49家、36家、35家、29家、22家的高水平的增长。即使是在增长数量最多的2013年,其也没有赶上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四省,金融资本延续着向发达地区聚集的趋势,“马太效应”继续上演。
2. 注册资本金少,贷款规模受限。与东部地区村镇银行相比,河北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相对较少,平均注册资本金仅为5 600万元,远远低于东部地区10 100万元的平均注册资本金,更是低于平均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东南部及北上广等省市。河北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没有一家超过1亿元,而且在已设立的45家村镇银行总行中有29家注册资本金处于5 000万元及以下,64%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还没有达到河北省自身的平均水平。
《规定》中明确指出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这项细则决定了村镇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集团的贷款规模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由于《规定》和河北省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规模小的双重限制,河北省村镇银行的贷款规模明显小于东部其他省市,截至2012年6月,河北省村镇银行共向291户中小企业发放52 500万元贷款,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为180.41万元,远远低于同时期天津市255.54万元的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度,以及全国村镇银行在2011年末227.53万元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度。
3. 主发起行过于集中于商业银行,目标偏离政策初衷。河北省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集中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占比高达82.22%,高于东部地区近10个百分点;如果再加上占比均为2.22%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占到主发起行的86.66%;而且与东部地区相比,在其主发起行中还没有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设立。
我国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改革和经营模式转变后,利润最大化成为其最终目标,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最优选择是规模化经营。村镇银行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式使得商业银行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发挥,经营效率低下。尽管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占河北省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比例都在3/4以上,但商业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持有积极态度主要是为了获取跨区经营许可,使得村镇银行成为其在异地开展业务的合法形式,既能获得监管当局的支持,也能避开舆论压力,这与发展村镇银行的政策初衷不大吻合。相比之下,国有商业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则持谨慎态度,更多是出于对政策的回应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外资银行的参与则是基于布局中国金融市场的考虑,在河北省,外资银行共发起设立3家村镇银行,1家设立在城市,两家设立在县,还未有设立在乡镇的,因此,外资银行并没有抱着为农村地区服务的初衷,而是寄希望于通过响应政府号召获得业务发展的额外收益。
4. 服务区域偏离村镇,脱农现象明显。按照《规定》,河北省的村镇银行应优先在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设立,河北省在张家口、沧州、承德、邢台等十个市共有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46个。截至2014年3月成立的62家村镇银行中,有多达22家(占35.48%)设立在市一级,仅有18家设立在贫困县,只占到29.0%。而在46个贫困县中,仅有11个贫困县设立了村镇银行,覆盖率仅有23.9%;其中张家口10个贫困县中仅有康保县、张北县、蔚县3个县设立了村镇银行,邢台6个贫困县中还都没有设立村镇银行。因此,河北省当前的村镇银行表现出“冠名村镇,身处县城”的倾向。
面临追求经济利益与小额信贷的不经济性的矛盾,河北省大多村镇银行将服务对象主要定位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即使有少数村镇银行面向农户发放贷款,也大都采取能为农户提供担保的“企业+农户”模式,而真正贫困的农户很难获得贷款,这使得村镇银行的发展越来越偏离其服务“三农”的设立初衷,脱农现象明显。截至2012年3月,河北省村镇银行投向农户的贷款金额仅仅占到48.34%,到2013年3月上述数值降到了43.42%,贷款脱农化的趋势日益严重。
三、完善河北省村镇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1.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增加村镇银行数量。河北省政府需进一步完善对村镇银行设立期的支持保障工作,引导发起人积极地在河北省设立村镇银行,加快河北省村东部地区增加17.36家的平均水平,而且远远低于山东、江苏、浙江、辽宁、广东五省分别增加49家、36家、35家、29家、22家的高水平的增长。即使是在增长数量最多的2013年,其也没有赶上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四省,金融资本延续着向发达地区聚集的趋势,“马太效应”继续上演。
2. 注册资本金少,贷款规模受限。与东部地区村镇银行相比,河北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相对较少,平均注册资本金仅为5 600万元,远远低于东部地区10 100万元的平均注册资本金,更是低于平均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东南部及北上广等省市。河北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没有一家超过1亿元,而且在已设立的45家村镇银行总行中有29家注册资本金处于5 000万元及以下,64%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还没有达到河北省自身的平均水平。
《规定》中明确指出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这项细则决定了村镇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集团的贷款规模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由于《规定》和河北省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规模小的双重限制,河北省村镇银行的贷款规模明显小于东部其他省市,截至2012年6月,河北省村镇银行共向291户中小企业发放52 500万元贷款,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为180.41万元,远远低于同时期天津市255.54万元的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度,以及全国村镇银行在2011年末227.53万元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度。
3. 主发起行过于集中于商业银行,目标偏离政策初衷。河北省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集中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占比高达82.22%,高于东部地区近10个百分点;如果再加上占比均为2.22%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占到主发起行的86.66%;而且与东部地区相比,在其主发起行中还没有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设立。
我国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改革和经营模式转变后,利润最大化成为其最终目标,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最优选择是规模化经营。村镇银行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式使得商业银行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发挥,经营效率低下。尽管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占河北省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比例都在3/4以上,但商业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持有积极态度主要是为了获取跨区经营许可,使得村镇银行成为其在异地开展业务的合法形式,既能获得监管当局的支持,也能避开舆论压力,这与发展村镇银行的政策初衷不大吻合。相比之下,国有商业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则持谨慎态度,更多是出于对政策的回应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外资银行的参与则是基于布局中国金融市场的考虑,在河北省,外资银行共发起设立3家村镇银行,1家设立在城市,两家设立在县,还未有设立在乡镇的,因此,外资银行并没有抱着为农村地区服务的初衷,而是寄希望于通过响应政府号召获得业务发展的额外收益。
4. 服务区域偏离村镇,脱农现象明显。按照《规定》,河北省的村镇银行应优先在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设立,河北省在张家口、沧州、承德、邢台等十个市共有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46个。截至2014年3月成立的62家村镇银行中,有多达22家(占35.48%)设立在市一级,仅有18家设立在贫困县,只占到29.0%。而在46个贫困县中,仅有11个贫困县设立了村镇银行,覆盖率仅有23.9%;其中张家口10个贫困县中仅有康保县、张北县、蔚县3个县设立了村镇银行,邢台6个贫困县中还都没有设立村镇银行。因此,河北省当前的村镇银行表现出“冠名村镇,身处县城”的倾向。
面临追求经济利益与小额信贷的不经济性的矛盾,河北省大多村镇银行将服务对象主要定位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即使有少数村镇银行面向农户发放贷款,也大都采取能为农户提供担保的“企业+农户”模式,而真正贫困的农户很难获得贷款,这使得村镇银行的发展越来越偏离其服务“三农”的设立初衷,脱农现象明显。截至2012年3月,河北省村镇银行投向农户的贷款金额仅仅占到48.34%,到2013年3月上述数值降到了43.42%,贷款脱农化的趋势日益严重。
三、完善河北省村镇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1.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增加村镇银行数量。河北省政府需进一步完善对村镇银行设立期的支持保障工作,引导发起人积极地在河北省设立村镇银行,加快河北省村东部地区增加17.36家的平均水平,而且远远低于山东、江苏、浙江、辽宁、广东五省分别增加49家、36家、35家、29家、22家的高水平的增长。即使是在增长数量最多的2013年,其也没有赶上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四省,金融资本延续着向发达地区聚集的趋势,“马太效应”继续上演。
2. 注册资本金少,贷款规模受限。与东部地区村镇银行相比,河北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相对较少,平均注册资本金仅为5 600万元,远远低于东部地区10 100万元的平均注册资本金,更是低于平均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东南部及北上广等省市。河北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没有一家超过1亿元,而且在已设立的45家村镇银行总行中有29家注册资本金处于5 000万元及以下,64%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还没有达到河北省自身的平均水平。
《规定》中明确指出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这项细则决定了村镇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集团的贷款规模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由于《规定》和河北省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规模小的双重限制,河北省村镇银行的贷款规模明显小于东部其他省市,截至2012年6月,河北省村镇银行共向291户中小企业发放52 500万元贷款,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为180.41万元,远远低于同时期天津市255.54万元的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度,以及全国村镇银行在2011年末227.53万元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度。
3. 主发起行过于集中于商业银行,目标偏离政策初衷。河北省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集中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占比高达82.22%,高于东部地区近10个百分点;如果再加上占比均为2.22%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占到主发起行的86.66%;而且与东部地区相比,在其主发起行中还没有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设立。
我国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改革和经营模式转变后,利润最大化成为其最终目标,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最优选择是规模化经营。村镇银行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式使得商业银行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发挥,经营效率低下。尽管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占河北省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比例都在3/4以上,但商业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持有积极态度主要是为了获取跨区经营许可,使得村镇银行成为其在异地开展业务的合法形式,既能获得监管当局的支持,也能避开舆论压力,这与发展村镇银行的政策初衷不大吻合。相比之下,国有商业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则持谨慎态度,更多是出于对政策的回应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外资银行的参与则是基于布局中国金融市场的考虑,在河北省,外资银行共发起设立3家村镇银行,1家设立在城市,两家设立在县,还未有设立在乡镇的,因此,外资银行并没有抱着为农村地区服务的初衷,而是寄希望于通过响应政府号召获得业务发展的额外收益。
4. 服务区域偏离村镇,脱农现象明显。按照《规定》,河北省的村镇银行应优先在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设立,河北省在张家口、沧州、承德、邢台等十个市共有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46个。截至2014年3月成立的62家村镇银行中,有多达22家(占35.48%)设立在市一级,仅有18家设立在贫困县,只占到29.0%。而在46个贫困县中,仅有11个贫困县设立了村镇银行,覆盖率仅有23.9%;其中张家口10个贫困县中仅有康保县、张北县、蔚县3个县设立了村镇银行,邢台6个贫困县中还都没有设立村镇银行。因此,河北省当前的村镇银行表现出“冠名村镇,身处县城”的倾向。
面临追求经济利益与小额信贷的不经济性的矛盾,河北省大多村镇银行将服务对象主要定位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即使有少数村镇银行面向农户发放贷款,也大都采取能为农户提供担保的“企业+农户”模式,而真正贫困的农户很难获得贷款,这使得村镇银行的发展越来越偏离其服务“三农”的设立初衷,脱农现象明显。截至2012年3月,河北省村镇银行投向农户的贷款金额仅仅占到48.34%,到2013年3月上述数值降到了43.42%,贷款脱农化的趋势日益严重。
三、完善河北省村镇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1.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增加村镇银行数量。河北省政府需进一步完善对村镇银行设立期的支持保障工作,引导发起人积极地在河北省设立村镇银行,加快河北省村镇东部地区增加17.36家的平均水平,而且远远低于山东、江苏、浙江、辽宁、广东五省分别增加49家、36家、35家、29家、22家的高水平的增长。即使是在增长数量最多的2013年,其也没有赶上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四省,金融资本延续着向发达地区聚集的趋势,“马太效应”继续上演。
2. 注册资本金少,贷款规模受限。与东部地区村镇银行相比,河北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相对较少,平均注册资本金仅为5 600万元,远远低于东部地区10 100万元的平均注册资本金,更是低于平均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东南部及北上广等省市。河北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没有一家超过1亿元,而且在已设立的45家村镇银行总行中有29家注册资本金处于5 000万元及以下,64%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还没有达到河北省自身的平均水平。
《规定》中明确指出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这项细则决定了村镇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集团的贷款规模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由于《规定》和河北省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规模小的双重限制,河北省村镇银行的贷款规模明显小于东部其他省市,截至2012年6月,河北省村镇银行共向291户中小企业发放52 500万元贷款,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为180.41万元,远远低于同时期天津市255.54万元的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度,以及全国村镇银行在2011年末227.53万元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度。
3. 主发起行过于集中于商业银行,目标偏离政策初衷。河北省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集中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占比高达82.22%,高于东部地区近10个百分点;如果再加上占比均为2.22%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占到主发起行的86.66%;而且与东部地区相比,在其主发起行中还没有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设立。
我国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改革和经营模式转变后,利润最大化成为其最终目标,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最优选择是规模化经营。村镇银行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式使得商业银行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发挥,经营效率低下。尽管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占河北省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比例都在3/4以上,但商业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持有积极态度主要是为了获取跨区经营许可,使得村镇银行成为其在异地开展业务的合法形式,既能获得监管当局的支持,也能避开舆论压力,这与发展村镇银行的政策初衷不大吻合。相比之下,国有商业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则持谨慎态度,更多是出于对政策的回应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外资银行的参与则是基于布局中国金融市场的考虑,在河北省,外资银行共发起设立3家村镇银行,1家设立在城市,两家设立在县,还未有设立在乡镇的,因此,外资银行并没有抱着为农村地区服务的初衷,而是寄希望于通过响应政府号召获得业务发展的额外收益。
4. 服务区域偏离村镇,脱农现象明显。按照《规定》,河北省的村镇银行应优先在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设立,河北省在张家口、沧州、承德、邢台等十个市共有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46个。截至2014年3月成立的62家村镇银行中,有多达22家(占35.48%)设立在市一级,仅有18家设立在贫困县,只占到29.0%。而在46个贫困县中,仅有11个贫困县设立了村镇银行,覆盖率仅有23.9%;其中张家口10个贫困县中仅有康保县、张北县、蔚县3个县设立了村镇银行,邢台6个贫困县中还都没有设立村镇银行。因此,河北省当前的村镇银行表现出“冠名村镇,身处县城”的倾向。
面临追求经济利益与小额信贷的不经济性的矛盾,河北省大多村镇银行将服务对象主要定位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即使有少数村镇银行面向农户发放贷款,也大都采取能为农户提供担保的“企业+农户”模式,而真正贫困的农户很难获得贷款,这使得村镇银行的发展越来越偏离其服务“三农”的设立初衷,脱农现象明显。截至2012年3月,河北省村镇银行投向农户的贷款金额仅仅占到48.34%,到2013年3月上述数值降到了43.42%,贷款脱农化的趋势日益严重。
三、完善河北省村镇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1.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增加村镇银行数量。河北省政府需进一步完善对村镇银行设立期的支持保障工作,引导发起人积极地在河北省设立村镇银行,加快河北省村镇东部地区增加17.36家的平均水平,而且远远低于山东、江苏、浙江、辽宁、广东五省分别增加49家、36家、35家、29家、22家的高水平的增长。即使是在增长数量最多的2013年,其也没有赶上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四省,金融资本延续着向发达地区聚集的趋势,“马太效应”继续上演。
2. 注册资本金少,贷款规模受限。与东部地区村镇银行相比,河北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相对较少,平均注册资本金仅为5 600万元,远远低于东部地区10 100万元的平均注册资本金,更是低于平均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东南部及北上广等省市。河北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没有一家超过1亿元,而且在已设立的45家村镇银行总行中有29家注册资本金处于5 000万元及以下,64%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还没有达到河北省自身的平均水平。
《规定》中明确指出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这项细则决定了村镇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集团的贷款规模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由于《规定》和河北省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规模小的双重限制,河北省村镇银行的贷款规模明显小于东部其他省市,截至2012年6月,河北省村镇银行共向291户中小企业发放52 500万元贷款,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为180.41万元,远远低于同时期天津市255.54万元的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度,以及全国村镇银行在2011年末227.53万元中小企业平均贷款额度。
3. 主发起行过于集中于商业银行,目标偏离政策初衷。河北省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集中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占比高达82.22%,高于东部地区近10个百分点;如果再加上占比均为2.22%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占到主发起行的86.66%;而且与东部地区相比,在其主发起行中还没有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设立。
我国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改革和经营模式转变后,利润最大化成为其最终目标,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最优选择是规模化经营。村镇银行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式使得商业银行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发挥,经营效率低下。尽管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占河北省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比例都在3/4以上,但商业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持有积极态度主要是为了获取跨区经营许可,使得村镇银行成为其在异地开展业务的合法形式,既能获得监管当局的支持,也能避开舆论压力,这与发展村镇银行的政策初衷不大吻合。相比之下,国有商业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则持谨慎态度,更多是出于对政策的回应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外资银行的参与则是基于布局中国金融市场的考虑,在河北省,外资银行共发起设立3家村镇银行,1家设立在城市,两家设立在县,还未有设立在乡镇的,因此,外资银行并没有抱着为农村地区服务的初衷,而是寄希望于通过响应政府号召获得业务发展的额外收益。
4. 服务区域偏离村镇,脱农现象明显。按照《规定》,河北省的村镇银行应优先在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设立,河北省在张家口、沧州、承德、邢台等十个市共有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46个。截至2014年3月成立的62家村镇银行中,有多达22家(占35.48%)设立在市一级,仅有18家设立在贫困县,只占到29.0%。而在46个贫困县中,仅有11个贫困县设立了村镇银行,覆盖率仅有23.9%;其中张家口10个贫困县中仅有康保县、张北县、蔚县3个县设立了村镇银行,邢台6个贫困县中还都没有设立村镇银行。因此,河北省当前的村镇银行表现出“冠名村镇,身处县城”的倾向。
面临追求经济利益与小额信贷的不经济性的矛盾,河北省大多村镇银行将服务对象主要定位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即使有少数村镇银行面向农户发放贷款,也大都采取能为农户提供担保的“企业+农户”模式,而真正贫困的农户很难获得贷款,这使得村镇银行的发展越来越偏离其服务“三农”的设立初衷,脱农现象明显。截至2012年3月,河北省村镇银行投向农户的贷款金额仅仅占到48.34%,到2013年3月上述数值降到了43.42%,贷款脱农化的趋势日益严重。
三、完善河北省村镇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1.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增加村镇银行数量。河北省政府需进一步完善对村镇银行设立期的支持保障工作,引导发起人积极地在河北省设立村镇银行,加快河北省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