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0 问题解答之十(093 ~ 100)

摘  要
  093. 我公司是公路施工企业,缴营业税。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我们用自有设备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全部用于公司承包的本项工程,没有对外出售。我们按工程总造价缴纳了营业税,但是当地的国税部门要求我们按沥青混凝土的成本缴纳增值税,对此,我们很不理解,我们不是生产销售单位,工程完工后,设备就拆除运走了,参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90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筑安装企业将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从该规定中可知,沥青混凝土不属于预制构件,所以不适用国税发[1993]154号文“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贵公司用自己生产的沥青混凝土铺设高速公路路面,这种情况即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按照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王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