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1 期
总第 49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小议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  者
罗 庆

作者单位
长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于缴存的比例具有很大的弹性以及各地在工资发放的标准上也是千差万别,进一步拉大了各地区以及同一地区不同单位之间在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上的差距。对此,《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如何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