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1 期
总第 49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旧房出售的土地增值税筹划

作  者
熊 彬

作者单位
武汉

摘  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根据现行政策,旧房出售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有三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