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1 期
总第 49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固定资产出售的纳税筹划定价策略

作  者
李龙梅

作者单位
海南大学

摘  要
      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对于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则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由于企业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具有定价的自主权,因此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