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1 期
总第 49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小议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利率分摊法

作  者
张学惠(教授)

作者单位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在融资租赁活动中,承租人向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则选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对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然而,租赁准则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实际利率法的操作方法。因此,本文拟对实务中计算实际利率的两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其合理性。